`或有事项
本公司声明,除上述已披露事项外,本公司本期没有其他重大或有事项。
`审计报告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西公司”
)2005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及合并资产负债表、2005年度的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
合并利润表及合并利润分配表、2005年度的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详见后附报
表一至四)进行审计。这些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南华西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
上述会计报表是由南华西公司管理当局按持续经营的假设编制的。南华西公司2005
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公司处于巨额资不抵债状况。如会计报表附注所述,南华
西公司存在大量逾期未偿还的债务以及因对外巨额担保引发的索偿和诉讼,相关的资产
已被查封或冻结。截至审计报告日止,南华西公司管理当局未能针对上述状况提出切实
可行的应对计划和其他缓解措施,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判
断南华西公司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是否合理。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无法对上述会计报表整体反映发表意见。
广东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陈雄溢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何川
中国 广州 2006年4月25日
`本年度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
本年度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因存货中的模具价值较大,使
用年限较长,经董事会决议,将存货中的模具转往长期待摊费用反映,并从开始使用年
限起按10年摊销。由于该会计估计的变更,使本公司以前年度留存收益减少2,938,849.
66元,2005年度主营业务成本增加245,417.14元,留存收益减少245,417.14元。
`利润分配
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
(3)提取5%-10%公益金;
(4)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5)支付股利。
本公司税后利润分配及派发股利,由本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1、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主营范围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 广州市 轻工业机械设备国内
公司 商业及物资供销业
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 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 广州市 各类进出口
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 广州市 特种变压器
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 广州市 中央空调制冷设备
公司
广州海华空调冷冻有限公司 广州市 工业空调设备
广州华盛避雷器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 金属氧化物避雷器
江门市江海区华熙咨询服务有限 江门市 仅限处理债权债务,
公司 不作经营用途
企业名称 与本企 企业 法定
业关系 类型 代表人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 控股公 有限责 钟国标
公司 司 任公司
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 控股公 有限责 张汉波
司 任公司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 子公司 集体 何竟棠
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 子公司 有限责 孔繁波
任公司
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 子公司 有限责 袁玉华
公司 任公司
广州海华空调冷冻有限公司 子公司 有限责 朱继雄
任公司
广州华盛避雷器实业有限公司 子公司 有限责 李俊贤
任公司
江门市江海区华熙咨询服务有限 子公司 有限责 孔繁波
公司 任公司
2、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的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货币单位:人民币万元
企业名称 年初数 本期增加数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5,410 0.00
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 500 0.00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 2,128 0.00
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 2,000 0.00
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1,350 0.00
广州海华空调冷冻有限公司 100万美元 0.00
广州华盛避雷器实业有限公司 1,850 0.00
江门市江海区华熙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50 0.00
企业名称 本期减少数 年末数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0.00 15,410
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 0.00 500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 0.00 2,128
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 0.00 2,000
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0.00 1,350
广州海华空调冷冻有限公司 0.00 100万美元
广州华盛避雷器实业有限公司 0.00 1,850
江门市江海区华熙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0.00 50
3、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所持股份及其变化
货币单位:人民币万元
年初数 本期增加数
企业名称 金额 % 金额 %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 8,513.15 64% 0.00
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汇集实业有限 0.00 0% 5,756.58 43%
公司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 2,128 100% 0.00
易公司
广州特种变压器厂 2,000 100% 0.00
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华西中央 1,350 100% 0.00
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海华空调冷冻 70万美元70% 0.00
有限公司
广州华盛避雷器实 1,387.50 75% 0.00
业有限公司
江门市江海区华熙 45 90% 0.00
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期减少数 年末数
企业名称 金额 % 金额 %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 5,756.58 43% 2,756.57 21%
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汇集实业有限 0.00 5,756.58 43%
公司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 0.00 2,128 100%
易公司
广州特种变压器厂 0.00 2,000 100%
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华西中央 0.00 1,350 100%
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海华空调冷冻 0.00 70万美元 70%
有限公司
广州华盛避雷器实 0.00 1,387.50 75%
业有限公司
江门市江海区华熙 0.00 45 90%
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4、关联方交易
①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关系的性质
企业名称 与本公司的关系
广州市南华制衣公司 同受南华西集团控制
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 同受南华西集团控制
广州市南华皮革制品厂 同受南华西集团控制
广州市南华衬衣公司 同受南华西集团控制
广州市淼鑫有限公司 同受南华西集团控制
广州市华顺皮件有限公司 同受南华西集团控制
广州图新制衣厂有限公司 同受南华西集团控制
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公司 同受南华西集团控制
②应收应付款项
货币单位:
人民币
年末数 年初数
其他应收款:
南华西集团 142,549,875.41 380,975,120.46
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公司 4,693,402.78 4,693,402.78
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 0.00 6,715,470.63
广州市南华制衣公司 0.00 77,755,935.50
广州市图新制衣厂有限公司 0.00 28,715,217.94
广州市淼鑫有限公司 738,652.13 738,652.13
广州南华西工商贸易公司 115,027,571.85 0.00
广州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16,031,682.95 0.00
合计 279,041,185.12 499,593,799.44
应付账款:
广州市华顺皮件有限公司 262,106.79 262,106.79
其他应付款: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0.00 2,108,378.74
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 0.00 362,076.49
广州海华空调冷冻有限公司 990,207.38 0.00
990,207.38 2,470,455.23
③担保
1、本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1)本公司为南华西集团在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
借款12,000万元,农业银行城南支行借款28,60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同福中支行借款2,
000万元提供担保。上述借款已经全部逾期,已经涉及诉讼金额为42,600万元,诉讼详细
情况见第八之(三)第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
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3点及第八之(四)第1点。
(2)本公司为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光大银行天河支行借款247万元提供担
保,已经逾期,诉讼详细情况见第八之(三)第34点。
(3)本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①、本公司为广州市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在广州工商银行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借款
630万元提供担保;
②、本公司为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在广州工商银行广州工业大道支
行借款1,032万,在广州市商业银行海珠支行借款135万元提供担保,已经全部逾期;
③、本公司为广州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借款3,500万元,
在广东发展银行借款1,926万元,在广东建设银行广州市越秀支行借款2,500万元提供担
保,已经全部逾期,诉讼详细情况见第八之(二)第3、4、5点。
2、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为南华西集团及其他关联公司提供担保
①、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房屋建筑物以及机器
设备为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在中国工商银行工业大道支行借款1,170万元提供抵押担
保,已经逾期;
②、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海华空调冷冻有限公司以机器设备为广州市海华机电设
备总厂在中国工商银行工业大道支行借款233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已经逾期;
③、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为广州市南华西制衣有限公司在中
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借款270万元提供担保,已经逾期;
④、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为广州市南华西制衣有限公司在广
州商业银行南华西支行借款120万元及广州商业银行海珠支行借款190万元提供担保,已
经逾期;
⑤、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为广州市南华皮革制品厂在广州商
业银行海珠支行借款160万元提供担保,已经逾期;
3、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情况
(1)广州市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为广州市华盛避雷器实业有限公司在广州工商银
行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借款22.30万元提供担保;
(2)广州市华盛避雷器实业有限公司为广州市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在广州工商银
行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借款550万元提供担保;
4、南华西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为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
①、广州南华制衣公司为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广州商业银
行南华西支行借款515万元提供担保,已经逾期;
②、南华西集团为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广州商业银行海幢
支行借款170万元提供担保,已经逾期;
③、南华西集团为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广州商业银行大新
支行借款35万元提供担保,已经逾期。
④、南华西集团为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广州市新凤农村信
用合作社借款3,000万元提供担保,已经逾期;
⑤、南华西集团为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广州市农村信用合
作社联合营业部借款3,500万元提供担保,已经逾期,诉讼详细情况见第八之(二)第3、
4、5点;
⑥、南华西集团为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工行南方支行人民
币借款2,000万元,美元借款24.92万提供担保,已经逾期;
⑦、南华西集团为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农业银行城南支行
借款14,380万元提供担保,已经逾期;
⑧、南华西集团为本公司在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借款3,066万元提供担保;已经逾
期,诉讼详细情况见第八之(二)第1点;
⑨、南华西集团为本公司在交通银行江南支行借款1,865万元提供担保,已经逾期已
涉诉讼详细情况见第八之(四)第2点。;
⑩、南华西集团为本公司在中国银行海珠支行借款9,850万元提供担保,已经逾期,
已涉诉讼详细情况见第八之(二)第2点。
5、股权质押担保详见“股本”项目说明。
`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本公司按《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以公司本部和纳入合并范围的
子公司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经充分抵销内部投资、内部交易、内部债
权债务等内部会计事项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外币业务核算方法
本公司发生外币业务时,将有关外币金额按业务发生的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
场汇率折合人民币记账,月份终了,外币余额按照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率折
合人民币,与账面汇率折合人民币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期间费用。
`记账基础
本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
`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一般为三个月内)、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
金额现金且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计价原则
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
`非经常性损益
收益项目 损失项目
名优产品奖励 160,000.00
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 293,019.10
因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的损失 162,411,637.62
罚款及滞纳金 3,088.13
小计 160,000.00 162,707,744.85
扣除所得税影响 0.00 0.00
净额 160,000.00 162,707,744.85
`会计制度
本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的补充规定。
`诉讼事项
(一)应收债权的诉讼事项
1、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诉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驻信
阳工程部因违约拒不归还100万元质量信誉保证金,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0)天
法经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应偿还100万元及利息,被
告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3日作出判决,驳回广东海外建设
总公司的诉讼请求。2002年4月17日,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1)天法执字第327
8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分期分批支付100万元及其利息。至报告日,收回约70万
元。
2、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厦门大同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于1998年9月签订空调设备买卖合同。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依约向厦门
大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设备,厦门大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仅支付10%货款,尚欠货款
655,413.00元,经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2000)开经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厦门大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偿还欠款655,413.00元及利息。至报告日,该款已收回55
万元,尚欠105,413.00元,公司于2001年12月向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
请。但至报告日仍未见有执行结果。
3、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厦门鹰辉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于1996年签订空调设备供货合同,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依约供货
,厦门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款639,500.00元,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2000)思经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厦门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偿还欠款639
,500.00元及利息。在申请执行后,因无财产执行,经福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发(2
000)思执字454号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至报告日,该欠款尚未收回。
4、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珠区怡和空调
机电设备工程公司签订空调设备买卖合同。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依约供
货,广州市海珠区怡和空调机电设备工程公司尚欠货款421,588.00元。经广州市海珠区
人民法院(2000)海经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广州市海珠区怡和空调机电设备工
程公司应偿还欠款421,588.00元及利息。在申请执行后,广州市海珠区怡和空调机电设
备工程公司支付了15万元货款,由于执行人暂未有财产可供执行,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
法院(2001)海经执字第52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至报告日,该欠款尚未
收回。
5、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华南德机电工程有
限公司签订空调设备买卖合同。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依约供货,广州华
南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尚欠货款507,000.00元。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1)海经
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广州华南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欠款507,000.00元及
利息,2002年9月16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发出(2001)海民执字第1062号-2民事裁定
书,裁定强制执行。至报告日,尚余108,102.00元未收回。
6、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01年8月6日与广州市
水电设备安装公司签订一份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依约供货,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
公司尚欠货款217,730.00元。经广州市海珠区法院(2001)海经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公司应偿还欠款217,730.00元及利息。后经和解协议,市
水电设备安装公司必须在2002年4月30日前全部清还所欠货款及违约金。至报告日,尚余
47,774.00元未收回。
7、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01年6月与娄底市清
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空调设备买卖合同,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依
约供货,娄底市清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货款159,209.00元。经娄底市娄星区人民
法院(2003)娄星民二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娄底市清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
偿还欠款159,209.00元及利息。至报告日,尚余159,209元未收回。
8、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29日与中欣
机械(厦门)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依约供货,中
欣机械(厦门)有限公司尚欠货款87,310.00元。2004年11月19日,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
院(2004)海民初字第2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欣机械(厦门)有限公司应归还欠款87
,310.00元及利息。
9、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与自然人苏首人签订变压器设备买
卖合同。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依约供货,苏首人尚欠货款320,400.00元。经深圳
市福田区法院(2001)深福法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苏首人应偿还欠款320,
400.00元及利息,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01)深福法执字第3183号通知书,苏首人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朗庭豪园C座604
室的房产已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住房城市建设支行,并且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
产。至报告日,尚余320,400.00元未收回。
10、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与大连保税区变压器有限公司签
订变压器设备买卖合同。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依约供货,大连保税区变压器有限
公司尚欠货款4,639,353.97元。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4)海民二初字第1937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大连保税区变压器有限公司应偿还欠款4,011,416.47元及利息,另62
7,937.50元债务由大连变压器厂有限公司承担。
11、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与长征电器集团电器控制设备厂
签订变压器设备买卖合同,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依约供货,长征电器集团电器控
制设备厂尚欠货款453,038.00元。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遵市法民二初字第4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长征电器集团电器控制设备厂应偿还欠款453,038.00元及利息,广
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于2005年申请强制执行,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遵市
法执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长征电器集团长征电器控制设备厂的银行存款608,
611.00元。
12、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与湖南锦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
订变压器设备买卖合同,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依约供货,湖南锦绣实业发展有限
公司尚欠货款246,000.00元。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4)海民二初字第250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湖南锦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偿还欠款246,000.00元及利息。
13、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与沈阳嘉濠商厦有限公司签订变
压器设备买卖合同,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依约供货,沈阳嘉濠商厦有限公司尚欠
货款400,910.00元,沈阳嘉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02)海经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沈阳嘉濠商厦有限公司应偿还欠款400,910.0
0元及利息,沈阳嘉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4、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与成都华通电器成套有限责任公
司签订变压器设备买卖合同,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依约供货,成都华通电器成套
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货款382,072.00元。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二初字第
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成都华通电器成套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欠款382,072.00元及利息
。
15、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与长春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
公司签订变压器设备买卖合同,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依约供货,长春鑫汇房地产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货款125,000.00元。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3)海民二初
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长春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欠款125,000.00
元及利息,诉讼中,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依法申请查封了长春鑫汇房地产开发有
限责任公司价值134,376.00元的财产。
16、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与长春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
公司签订变压器设备买卖合同,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依约供货,长春鑫汇房地产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货款50,546.00元。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3)海民二初字
第1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长春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欠款50,546.00元及
利息,诉讼中,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依法申请查封了长春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
任公司价值47,623.11元的财产。
17、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与长春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
公司签订变压器设备买卖合同,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依约供货,长春鑫汇房地产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货款81,630.00元。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3)海民二初字
第1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长春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欠款81,630.00元及
利息,诉讼中,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依法申请查封了长春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
任公司价值97,279.24元的财产。
18、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与长春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
公司签订变压器设备买卖合同,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依约供货,长春鑫汇房地产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货款42,794.10元。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3)海民二初字
第1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长春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欠款42,794.10元及
利息,诉讼中,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依法申请查封了长春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
任公司价值49,850.85元的财产。
19、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傲男电气有限公司签订
变压器买卖合同,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依约供货,深圳市傲南电气有限公司尚欠
货款1,116,399.00元。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深中法经一终字第853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深圳市傲男电气有限公司应偿还1,116,399.00元及利息。
20、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华盛避雷器实业有限公司为广州市淼鑫实业公司代付贷
款利息738,652.13元,对方一直未按约定归还,广州华盛避雷器实业有限公司向广州市
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3)海民二初字第475号民事判
决书,判决广州华盛避雷器实业有限公司胜诉。广州华盛避雷器实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
9月25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对上述案件的申请执行书,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
有可供执行财产要求本案中止执行。
21、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本公司款项44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与广州
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但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
按时还款,本公司于2003年4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穗
中法民二终字第1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清还欠款
44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于2004年2月25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广州市
海珠区人民法院(2004)海民执字第2214号民事裁定书,由于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中止执行。
22、本公司与广州市南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毛纺厂地块项目,根据项目
的实际情况,双方于2002年12月10日签订了《毛纺厂地块项目启动资金还款协议》,约
定广州市南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04年12月31日前向本公司支付125万元,但广州
市南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约定义务,本公司于2005年11月10日向广州市海
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广州市南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其支付125万元及利
息。
(二)借款诉讼事项
1、本公司向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借款人民币4,200万元,已经归还了500万,尚余
3,700万元逾期未还,该项借款期限2000年7月3日至2000年9月1日,由南华西集团提供担
保。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于2001年5月17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广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于2003年6月30日作出判决((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97号),本公司应偿还原告
本金3,700万及利息2,711,968.11元;南华西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
告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受理费198,518元由南华西集团负担,不足负担部分,由本公司负
担二分之一。本公司2004年已归还633.76万元。
2-(1)本公司向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借款人民币2,950万元逾期未还,该项借款
期限2001年11月27日至2002年11月26日止(后展期至2002年4月25日),由南华西集团提供
质押担保。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于2003年6月18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7日作出判决((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25号),本公
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950万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南华西集团对
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上述股权质押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受
理费165,514元由本公司承担,南华西集团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2005年5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执字第9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将查封的南华西集团持有本公司发起人法人股57,565,766股,以评估价385.70万
元委托拍卖行拍卖,经公开拍卖,由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85.70万元购得,
过户手续已于2005年4月27日办理完毕。
2-(2)本公司向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借款1,900万元逾期未还,期限自2001年
9月28日至2002年9月28日(后展期至2003年4月25日),由南华西集团提供质押担保。中国
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于2003年11月27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4年
3月19日作出判决((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74号),本公司应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
1,9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2年6月21日起计至2003年9月20日止为1,443,090.71元,从
2003年9月21日起至本金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南
华西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上述股权质押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诉讼受理费214,960元、诉讼保全费102,735元由本公司承担,南华西集团对此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2-(3)本公司与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借款人民币2,500万逾期未还,期限自2
002年2月26日至2002年9月26日止后展期至2003年4月25日。该借款由南华西集团提供质
押担保(中海质字2000003、2000004和2001001号《质押合同〈最高额〉》)。法院于2
004年5月24日作出判决((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3号),本公司应偿还原告贷款本金
人民币2,500万元及利、复、罚息(自2002年6月21日起至2002年9月26日,按年利率5.84
1%计付,从2002年9月27日至2003年4月25日,按月利率0.050325%计付;自2003年4月26
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罚息);南华西集团对上述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上述股权质押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受理费14
5,684元由本公司承担,南华西集团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4)本公司与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借款人民币2,500万逾期未还,期限自2
002年2月26日至2002年9月26日止后展期至2003年4月25日。该借款由南华西集团提供质
押担保(中海质字2000003、2000004和2001001号《质押合同〈最高额〉》)。中国银行
广州市海珠支行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4年5月24日作出判决((2
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4号),本公司应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及利、复、
罚息(自2002年6月21日起至2002年9月26日,按年利率5.841%计付,从2002年9月27日至
2003年4月25日,按月利率0.050325%计付;自2003年4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罚息);南华西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
上述股权质押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受理费145,684元由本公司承担,南华西
集团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向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营业部借款500万元逾期
未还,该借款期限2000年9月28日至2001年9月10日到期,由南华西集团及本公司提供担
保,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营业部于2002年10月28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0日作出判决((200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611号
),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万人民币和利息(从2000年6月21日起至2
001年9月10日止按月利率0.6852%计付)、逾期利息(从2001年9月11日起至还清本息日止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逾期借款利率支付罚息)及复利,并负担诉讼费40,01
0元,南华西集团和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人授字200
111的《出口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合同》,由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南华工商贸易公
司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926万元,并约定具体的还款期以“借款借
据”所载明的实际发放日和到期日为准。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7月31日向
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1,926万元,偿还日期为2002年1月31日。该
借款由本公司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和本公司未如期还款。法院于
2004年5月24日作出判决((2004)穗中法二初字第32号),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向原告清偿贷
款本金1,926万元及利息、复利(利息从2001年7月31日起至2002年1月31日,按年利率0.
06138%计付;罚息自2002年2月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
率计付),并负担本案诉讼受理费124,920元,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向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借款3,000万元
逾期未还,期限从1999年12月30日至2000年12月30日,后展期至2001年8月5日。南华西
集团、本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于20
05年1月20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5年7月27日作出判决((2005)穗
中法民二初字第57号),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约13,02
5,253.98元,并从2005年1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以3000万元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三计
付逾期贷款利息。同时负担本案诉讼受理费225,136元,南华西集团、本公司对上述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对外担保涉及诉讼事项
1、本公司股东南华西集团向中信实业银行借款人民币4,400万元逾期未还,该项借
款期限1999年12月1日至2000年7月1日,到期后展期一年,由本公司提供担保。中信实业
银行于2001年5月17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
月30日作出判决((2001)穗中法经初字第195号),南华西集团应支付原告本金4,400万及
利息8,647,427.89元,南华西集团不能履行上述债务,由本公司在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
一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南华西集团负担本案受理费和诉讼
保全费合计454,124元;不足负担部分,由本公司负担二分之一。
2、本公司股东南华西集团向中信实业银行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逾期未还,该项借
款期限1999年12月2日至2000年10月10日,由本公司提供担保。中信实业银行于2001年5
月17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30日作出判决
((2001)穗中法经初字第196号),南华西集团应支付原告本金1,500万及利息3,045,165.3
8元并承担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合计161,949元;南华西集团不能履行上述债务,由本公
司在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3、本公司股东南华西集团向中信实业银行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已经归还了3,50
0万元,余下的500万元逾期未还,该项借款期限1999年12月1日至2000年4月1日,由本公
司提供担保。中信实业银行于2001年5月17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30日作出判决((2001)穗中法经初字第205号),南华西集团向原告
偿还本金500万元及利息1,014,690.13元;南华西集团不能履行上述债务,由本公司在不
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范围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0,013
元由南华西集团负担,不足负担部分,由本公司负担二分之一。
4、本公司股东南华西集团向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同福中路支行借款人民币2,000万
元逾期未还,该项借款期限2000年11月17日至2001年11月10日,由本公司提供担保。中
国工商银行同福中路支行于2003年2月26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3日作出判决((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00128号),南华西集团向
原告偿还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复息(合同期内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逾期利息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复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付);本公
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南华西集团追偿。本案受理费120,813元由南
华西集团和本公司共同负担。
5、本公司股东南华西集团和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于1998年8月
21日与签订了编号为“98年3字第055号”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
自1998年8月21日起至2000年6月28日止,该营业部向南华西集团提供最高限额不超过3,
000万元的人民币贷款,由本公司提供担保。该营业部于1998年9月17日向南华西集团发
放贷款3,000万元,到期日为1999年9月16日。经协商,该笔贷款展期至2000年6月28日归
还,2000年6月2日,南华西集团归还了其中的1,500万元贷款,南华西集团和本公司对余
下的贷款1,500万元均没有履行还款责任。由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的债权已
转让给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该行已于2003年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于2003年12月15日作出判决((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91号),南华西集团应清
偿借款本金1,5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给原告(自2000年6月28日起至清偿止,按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并负担本案件受理费100,590元;本公司对上述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本公司股东南华西集团和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于1998年8月
21日签订了编号为“98年3字第054号”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
1998年8月21日起至2000年6月28日止,该营业部向南华西集团提供最高限额不超过7,00
0万元的人民币贷款,由本公司提供担保该营业部依约向南华西集团发放贷款2,000万元
,到期日为1999年9月16日。后经协商,该笔贷款展期至2000年6月28日归还,贷款到期
后,南华西集团和本公司均没有履行还款责任。由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的
债权已转让给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该行已于2003年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诉。法院于2003年12月15日作出判决((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92号),南华西集团
应清偿借款本金2,0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给原告(自2000年6月28日起至清偿止,按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并负担本案件受理费130,783元;本公司对上述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本公司股东南华西集团和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于1998年8月
21日签订了编号为“98年3字第054号”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
1998年8月21日起至2000年6月28日止,该营业部向南华西集团提供最高限额不超过7,00
0万元的人民币贷款,由本公司提供担保,该营业部于1998年11月19日向南华西集团发放
贷款2,000万元,到期日为1999年11月18日。后经协商,该笔贷款2,000万元展期至2000
年6月28日归还。贷款到期后南华西集团和本公司均没有履行还款责任。由于中国农业银
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的债权已转让给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该行已于2003年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3年12月15日作出判决((2003)穗中法民二初
字第493号),南华西集团应清偿借款本金2,0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给原告(自2000年6月2
8日起至清偿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并负担本案件受理费1
30,783元;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本公司股东南华西集团和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于1998年8月
21日签订了编号为“98年3字第054号”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
1998年8月21日起至2000年6月28日止,该营业部向第一被告提供最高限额不超过7,000万
元的人民币贷款,由本公司提供担保,该营业部于1999年2月4日向南华西集团发放贷款
2,000万元,到期日为2000年2月3日。后经协商,该笔贷款2,000万元展期至2000年6月2
8日,贷款到期后,南华西集团和本公司均没有履行还款责任。由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
分行营业部的债权已转让给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该行已于2003年向广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3年12月15日作出判决((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94
号),南华西集团应清偿借款本金2,0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给原告(自2000年6月28日起至
清偿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并负担本案件受理费130,714元
;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本公司股东南华西集团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于1998年8月21日与南
华西集团和本公司签订了编号为“98年3字第054号”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自1998年8月21日起至2000年6月28日止,该营业部向南华西集团提供最高限
额不超过7,000万元的人民币贷款,由本公司提供担保,该营业部于1999年2月4日向南华
西集团发放贷款1,000万元,到期日为2000年2月3日。经协商约定该笔贷款1,000万元展
期至2000年6月28日归还,贷款到期后,南华西集团和本公司均没有履行还款责任。由于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的债权已转让给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该行于
2003年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3年12月15日作出判决((2003)穗中法
民二初字第490号),南华西集团应清偿借款本金1,0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给原告(自200
0年6月28日起至清偿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并负担本案件
受理费70,397元;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0、本公司股东南华西集团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于1999年9月7日签订
了编号为"99年3字第046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1999年9月7日起至2000年9月
6日止,由该营业部向南华西集团发放贷款人民币4,900万元,同日,该营业部与南华西
集团、本公司、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99年3字第046号"的《
保证合同》,由本公司、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保
证责任,1999年12月10日,该营业部依约划付了人民币500万元至南华西集团在该营业部
开立的账户。2000年,该营业部划归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淘金支行管辖。2000年9月6日
,淘金支行约定该笔贷款500万元展期至2001年4月5日归还。南华西集团逾期未能归还,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淘金支行于2003年10月23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3日作出判决((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57号),南华
西集团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996,745.23元(暂计至2003年9月20日止),
2003年9月20日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及复利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付,并承担诉讼费
39,994元;本公司和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本公司股东南华西集团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于1999年9月7日与签
订了编号为"99年3字第046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1999年9月7日起至2000年
9月6日止,由该营业部向南华西集团发放贷款人民币4,900万元,同日,该营业部与南华
西集团、本公司、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99年3字第046号"的
《保证合同》,由本公司、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保
证责任,1999年12月30日,该营业部依约划付了人民币400万元至第一被告在该营业部开
立的账户。2000年,该营业部划归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淘金支行管辖。2000年9月6日,
淘金支行约定该笔贷款400万元展期至2001年5月5日归还。南华西集团逾期未能归还,中
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淘金支行于2003年10月23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3日作出判决((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58号),南华西
集团应清偿贷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926,378.02元(暂计至2003年9月20日止),2003年
9月20日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及复利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付,并承担诉讼费34,64
2元;本公司和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2、本公司股东南华西集团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于1999年9月7日签订
了编号为"99年3字第046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1999年9月7日起至2000年9月
6日止,由该营业部向南华西集团发放贷款人民币4,900万元,同日,该营业部与南华西
集团、本公司、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99年3字第046号"的《
保证合同》,由本公司、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保证
责任,1999年9月30日,该营业部依约划付了人民币2,000万元至南华西集团在该营业部
开立的账户。2000年,该营业部划归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淘金支行管辖。2000年9月6日
,淘金支行约定该笔贷款2,000万元展期至2001年8月5日归还。南华西集团逾期未能归还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淘金支行于2003年10月23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3日作出判决((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59号),南
华西集团应清偿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5,056,028.10元(暂计至2003年9月20日止),
2003年9月20日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及复利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付,并承担诉讼费
135,290元;本公司和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3、本公司股东南华西集团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于1999年9月7日签订
了编号为"99年3字第046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1999年9月7日起至2000年9月
6日止,由该营业部向南华西集团发放贷款人民币4,900万元,同日,该营业部与南华西
集团、本公司、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99年3字第046号"的《
保证合同》,由本公司、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保证
责任,1999年12月2日,该营业部依约划付了人民币1,000万元至南华西集团在该营业部
开立的账户。2000年,该营业部划归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淘金支行管辖。2000年9月6日
,淘金支行约定该笔贷款1,000万元展期至2001年6月5日归还。南华西集团逾期均未能归
还,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淘金支行于2003年10月23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3日作出判决((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60号),
南华西集团应清偿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2,203,848.98元(暂计至2003年9月20日止
),2003年9月20日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及复利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付,并承担诉
讼费71,029元;本公司和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14、本公司股东南华西集团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于1999年9月7日签订
了编号为"99年3字第046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1999年9月7日起至2000年9月
6日止,由该营业部向南华西集团发放贷款人民币4,900万元,同日,该营业部与南华西
集团、本公司、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99年3字第046号"的《
保证合同》,由本公司、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保证
责任,1999年9月7日,该营业部依约划付了人民币1,000万元至南华西集团在该营业部开
立的账户。2000年,该营业部划归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淘金支行管辖。2000年9月6日,
淘金支行约定该笔贷款1,000万元展期至2001年8月5日归还。南华西集团逾期均未能归还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淘金支行于2003年10月23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3日作出判决((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61号),南
华西集团应清偿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1,565,988.45元(暂计至2003年9月20日止)
,2003年9月20日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及复利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付,并承担诉讼
费67,840元;本公司和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15、本公司股东南华西集团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借款800万元,期限从自2
000年2月13日起至2001年1月13日止,由本公司提供担保。2001年1月12日,原告与南华
西集团、本公司、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签订了编号为“(粤穗城)农银借展字(20
01)第10004号”的《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将上述贷款800万元展期至2001年10月10日
归还,本公司、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为上述贷款展期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
后,南华西集团、本公司、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均没有履行还款责任。中国农业银
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与2003年8月12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4年3月
3日作出判决((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19号),南华西集团应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
800万元和利息、复利,并负担本案诉讼费58,173元;本公司和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
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6、本公司股东南华西集团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借款1,000万元,期限从
2000年2月4日起至2001年1月3日,由本公司提供担保。2001年1月3日,原告与南华西集
团、本公司、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约定将上述贷款1,000万元展期至2001年9月20
日,本公司、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为上述贷款展期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
,南华西集团、本公司、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均没有履行还款责任。中国农业银行
广州市城南支行与2003年8月12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4年3月3日
作出判决((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0号),南华西集团应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1,0
00万元和利息、复利,并负担本案诉讼费70,124元;本公司和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
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7、本公司股东南华西集团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借款1,000万逾期未还,
期限从2000年6月15日起至2001年5月23日,由本公司提供担保。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
南支行2003年8月12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4年3月3日作出判决(
(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1号),南华西集团应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1,000万元和利
息、复利,并负担本案诉讼费70,114元;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8、本公司股东南华西集团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借款700万逾期未还,期
限从2000年5月24日起至2001年5月11日,由本公司提供担保。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
支行2003年8月12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4年3月3日作出判决((
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2号),南华西集团应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700万元和利息、
复利,并负担本案诉讼费52,096元;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9、本公司股东南华西集团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借款1,000万逾期未还,
期限2000年5月18日起至2001年3月22日,由本公司提供担保。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
支行2003年8月12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4年3月3日作出判决((
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3号),南华西集团应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1,000万元和利息
、复利,并负担本案诉讼费70,135元;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本公司股东南华西集团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借款1,000万逾期未还,
期限2000年5月9日起至2001年4月23日止,由本公司提供担保。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
支行2003年8月12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4年3月3日作出判决((
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4号),南华西集团应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1,000万元和利息
、复利,并负担本案诉讼费70,167元;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1、本公司股东南华西集团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借款1,000万逾期未还,
期限2000年6月30日起至2001年6月15日止,由本公司和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提供担
保。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2003年8月12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
于2004年3月3日作出判决((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5号),南华西集团应向原告清
偿贷款本金1,000万元和利息、复利,并负担本案诉讼费70,280元;本公司和广州市海华
机电设备总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2、本公司股东南华西集团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借款1,000万逾期未还,
期限1999年11月12日起至2000年7月23日,由本公司提供担保。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
支行2003年8月12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4年3月3日作出判决((
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8号),南华西集团应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1,000万元和利息
、复利,并负担本案诉讼费69,688元;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3、本公司股东南华西集团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借款1,000万逾期未还,
期限1999年11月17日起至2000年9月12日,由本公司提供担保。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
支行2003年8月12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4年3月3日作出判决((
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9号),南华西集团应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1,000万元和利息
、复利,并负担本案诉讼费69,890元;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4、本公司股东南华西集团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借款1,000万逾期未还,
期限1999年11月18日起至2000年9月24日,由本公司提供担保。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
支行2003年8月12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4年3月3日作出判决((
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30号),南华西集团应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1,000万元和利息
、复利,并负担本案诉讼费69,377元;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5、本公司股东南华西集团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借款1,000万逾期未还,
期限1999年11月19日起至2000年8月6日,由本公司提供担保。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
支行2003年8月12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4年3月3日作出判决((
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31号),南华西集团应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1,000万元和利息
、复利,并负担本案诉讼费69,688元;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6、本公司股东南华西集团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借款1,300万,期限199
9年5月11日起至2000年3月14日,后归还了300万,余下1,000万未还,后经协商,将上述
贷款1,000万元展期至2000年12月13日,由本公司提供担保。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
行2003年8月12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4年3月3日作出判决((2
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32号),南华西集团应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1,000万元和利息、
复利,并负担本案诉讼费70,413元;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7、本公司股东南华西集团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借款1,300万,期限199
9年5月18日起至2000年5月12日,南华西集团于2000年5月10日归还本金300万,后经协商
,将余下的贷款1,000万元展期至2001年2月22日,由本公司提供担保。中国农业银行广
州市城南支行2003年8月12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4年3月3日作出
判决((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33号),南华西集团应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1,000万
元和利息、复利,并负担本案诉讼费70,294元;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8、本公司股东南华西集团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借款800万逾期未还,期
限2000年3月15日起至2001年2月15日,由本公司提供担保。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
行2003年8月12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4年3月3日作出判决((2
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34号),南华西集团应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800万元和利息、复
利,并负担本案诉讼费60,666元;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9、本公司股东南华西集团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借款1,000万逾期未还,
期限2000年4月24日起至2001年4月12日,由本公司提供担保。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
支行2003年8月12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4年3月3日作出判决((
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35号),南华西集团应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1,000万元和利息
、复利,并负担本案诉讼费70,682元;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0、本公司股东南华西集团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借款400万元逾期未还,
期限从2000年4月30日起至2001年3月15日。本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中国
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2004年2月20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
004年4月12日作出判决((2004)海民二初字第308号)。南华西集团应向原告清偿贷款本
金400万元和利息、复利,并负担本案诉讼费35,985元;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31、本公司股东南华西集团向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借款人民币310万,已
归还260万元,余下50万元逾期未还。该借款由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
公司提供担保。2000年下半年,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将该债权转让给中国农
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该行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
院于2004年4月9日作出判决((2004)海民二初字第310号),原告未能提供证据在合同
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向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要求承担担保保证责任,故可以免除广
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的保证责任。
32、本公司股东南华西集团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淘金支行借款人民币350万,已经
逾期。该借款由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和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
厂提供担保。2000年下半年,中国农业银行淘金支行将该债权转让给中国农业银行广州
市城南支行。该行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
4月9日作出判决((2004)海民二初字第311号),原告未能提供证据在合同约定的保证
期间内向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要求承担担保保证责任,故可以免除广州特种变压
器厂有限公司的保证责任。
33、本公司股东南华西集团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借款500万逾期未还,期
限从2000年6月9日起至2001年3月17日。本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中国农业
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2004年2月20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4年6
月24日作出判决((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17号)。南华西集团应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
500万元和利息1,241,821.95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41,219元;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34、本公司关联方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天河
支行借款247万逾期未还,期限从2000年2月2日起至2001年2月2日。本公司为上述借款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天河支行于2004年11月18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5年2月3日作出判决((2004)天法民二初字第2119号)。广州市
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247万元和利息444,632.78元,并负担
本案诉讼费24,580元;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其他诉讼事项
1、本公司为南华西集团向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借款提供担保,2003年5月广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2001)穗中法执字第645、651、6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据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2001)穗证内经字第10826、10827、10828号强制执行公证书查封了南华西集团
在本公司持有的股权及收益,以及本公司在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广州特种变压器
厂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海华空调冷冻有限公司、广州
华盛避雷器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华熙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股权及收益。
2、本公司向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支行借款18,650,000元,逾期未还。2004年1月
2日,广东省公证处作出(2004)粤公证内字第03001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广
州分行江南支行可以向广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为本公
司、南华西集团公司和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标的为:本金18,650,0
00元及相关利息以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8日发
出执行通知书,广东省公证处作出(2004)粤公证内字第0300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本公司需要在2004年3月18日前履行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至2005年12月31日止,
本公司尚未偿还。
(五)、应付债权诉讼情况
1、艾欧史密斯电气产品(常州)有限公司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下属子
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应归还所欠加工电机产品费用349,040.00元,
经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以(2004)新民二初字第2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本公司下
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2、常州市永安电机厂向广州市海珠区法院起诉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
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应归还所欠货款300,000.00元。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5)海
民二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应归还常州市永
安电机厂货款30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法院的受理费用。
3、广州电机厂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
调设备有限公司应归还所欠货款151,019.25元。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
二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应归还广州电机厂
告货款151,019.25元及利息,并应承担法院的受理费用。
4、广州德利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
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应归还所欠货款60,580.00元。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05)海民二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应归
还广州德利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货款60,580.00元及利息,并应承担法院的受理费用。
5、湖南长沙黄花电线有限公司、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旭通科技有限公司向长沙县人
民法院起诉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应归还湖南长沙黄花电线有限
公司、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旭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5,848.73元,经长沙县人民法院(2
006)长民二初字第24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9万元。2006年3月,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和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旭通科技有限公
司签订和解协议,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0日一次付清85,848.73元及
承担相关诉讼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旭通科技有限公司向长沙县人民法院申请办理解
封冻结的银行账户。
`控股子公司及合营企业
1、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止,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
注册资本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人民币万元)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 2,128 各类进出口
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 2,000 特种变压器
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 1,350 中央空调制冷设
限公司 备
广州海华空调冷冻有限公司 100万美元 工业空调设备
广州华盛避雷器实业有限公司 1,850 金属氧化物避雷器
江门市江海区华熙咨询服务有 50 仅限于以前的处
限公司 理债权债务,不得
进行其它经营活
动
本公司对其投资 占权益比
企业名称
额(人民币万元) 例(%)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 2,128 100
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 2,000 100
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 1,350 100
限公司
广州海华空调冷冻有限公司 70万美元 70
广州华盛避雷器实业有限公司 1,387.5 75
江门市江海区华熙咨询服务有 45 90
限公司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因办理工商变更手续,重新申请进出口经营权,从2002年
8月起进出口业务暂停经营。截至2005年12月31日,该公司仍未办妥工商变更手续,也无
开展经营业务。
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海华空调冷冻有限公司在1998年1月为广
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借款提供担保,因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无法偿还借款,银行
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按照法院的判决,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广
州海华空调冷冻有限公司应承担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不能偿还债务的二份之一的赔
偿责任。法院已经查封上述两家公司。受其影响,上述两家公司已经无法正常经营,经公
司经营层、董事会研究决定于2004年9月已全面停产。
本公司第四届第四次董事会会议于2006年3月20日通过决议,由于本公司下属子公司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海华空调冷冻有
限公司已处于停产停业阶段,其经营状况符合《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关于可以不包
括在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变更会计报表合并范围,不将上述三间
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之内。
由于合并范围变更,合并会计报表有关数据的年末数与年初数比变动较大。截至20
05年12月31日止,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的资产总额57,821,282.24 元,负债
总额551,767,653.25元,净资产-493,946,371.01元;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
司的资产总额50,780,508.28元,负债总额75,680,485.13元,净资产-24,899,976.85元
;广州海华空调冷冻有限公司的资产总额4,523,789.87元,负债总额3,180,615.19元,
净资产1,343,174.68元。
`会计年度
本公司采用公历年为会计年度,即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承诺事项
本公司声明,除上述已披露事项外,本公司本期没有其他重大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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