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山东鲁能泰山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 披露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 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 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 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 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 合法、真实和完整。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接待来 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开披露的资料等。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 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
    第五条 公司应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家信息披露报纸和互联网站进行信 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当追究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开披露的信息及相关备查文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 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 会获得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由具 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 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专业性中介机构及人员必须保证其审查验证文件的 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其他公开传媒 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公司定期报告、 章程、招(配)股说明书、可转换债券说明书除载于上述报纸之外,还载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指定网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招(配)股说 明书、可转换债券说明书(二)上市公告书;(三)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四)临时报告,包括:重要会议公告、收购与出售资产公 告、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公告、有关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和公 司合并、分立公告;(五)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 关规定,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1、 董事 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包括独立董事的配备情况;2、董事会、 监事会的工作 及评价;3、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发表独 立意见的情况及对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事项的意见;4、 各专 门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情况;5、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 及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存 在的差异及其原因,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第四章 招(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可转换债券说明书的披露
    第十六条 招(配)股说明书概要:招股说明书概要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第一号规定编制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 将招股说明书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条 在股票公开发行期间,与发行有关的应当公开的信息,例如股票发 行公告、发行中签率公告、摇号结果公告等,也应在至少一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 定报刊上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上市公告书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七号编制,在股票挂牌交易日之前的三天,应当将简要上市公告书刊登在至少一 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
    第二十条 股票挂牌交易日之前的五个工作日,应把全体股东登记托管资料交 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托管登记完毕。
    第二十一条 披露上市公告书之前的三天,公司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 市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 可转换债券说明书参照招(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有关规 定。
    第五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 在指定报纸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报 送年度报告,经深交所登记后,在指定报纸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年度报告全文。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完成 中期报告并在指定报纸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有关通知的规定编制中期报告。
    中期报告的报送、公告和审核适用对年度报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季度报告有关规定,编制季度报告。
    1、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前三个月、 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完成 并披露。
    2、 季度报告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十三号〈中期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要求编制。
    3、季度报告的财务资料毋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临时报告和公司治理情况的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 决议和会议记录报送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 议和会议记录报送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 稿、会议记录和全套会议文件报送深交所,经深交所审查后在指定报纸上刊登决议 公告。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五个工 作日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属延期的,通知中应 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预案做出修改,或对董事会预案以外的事项做 出决议,或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持股份及占 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统计结果。对股 东提案做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三十五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况,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深交 所报告并公告:(一)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的变更,其中公司章 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二)经营方针和经营 范围的重大变化;(三)订立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 租赁等重要合同,或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项;(四)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五)变更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六)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七)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5%以上;(八)公司第一大 股东发生变更;(九)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经理发生变动;(十)生 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 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十一)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二)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十三)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十五)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十六)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十七)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十八)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十九)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 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的;(二十)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 中国证监会调查或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公司就违规事项公告时,应当事先报告 中国证监会)。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注意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关联交易事项以及 其他重大事项,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该事件尚未披 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 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上 市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 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 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制作;(二)将上述 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三)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四)对外进行公 告;(五)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八条 为保证董事会秘书充分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凡本公司各部门、各 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发生前述重大事项应立即向董 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前述事项的各类资料和信息。必要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出席 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咨询。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的各单位发生上述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 造成本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本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 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公开谴责或批评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 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 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二条 当董事会得知应予披露的信息在披露前已经泄露,公司应即时在 指定报纸上刊载澄清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鲁能泰山电缆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