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2年7月1日,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公司与第一大股东通化市 三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事项,依法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并出具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 通中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根据原告诉讼保全申请,裁定查封被告通化市三 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通化金马法人股59313600股,并于近期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办理股份冻结手续。
    特此公告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