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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金宇车城 项目:公司公告

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美亚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2003-08-27 打印

    重要提示:

    一、本所已于2003年6月29日就四川美亚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已于2003年7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现根据四川美亚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行为的相关事宜,本所对前述法律意见书进行补充完善,形成本法律意见书。本所针对该重大资产出售行为的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以本法律意见书为准。

    二、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对:1、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是否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备案;2、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后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3、本次资产出售是否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4、本次资产出售涉及的中介机构及人员是否具有合法资质;5、本次资产出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等方面的事宜补充发表法律意见。补充发表法律意见的具体内容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第五、第七、第九、第十部分。

    致:四川美亚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经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委托,指派陈凌、全奋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四川美亚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股份”)与成都金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集团”)进行资产出售(以下简称“本次资产出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资产、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四川美亚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资产出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发表本法律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美亚股份和金宇集团均已书面承诺,其分别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次资产出售有关的事实、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合法、有效,所有的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次资产出售的事实均已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本次资产出售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而发表。

    4、本所未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并依赖于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的有关报告。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金宇集团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本次资产出售审核批准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报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本次资产出售审核批准材料所附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报送,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通知》、《上市规则》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对本次资产出售双方的主体资格、本次资产出售的实质条件、债权债务的处理、上市条件、持续经营状况、资产出售的批准和授权、关联交易和股权利益、资产出售的信息披露及本资产出售是否符合《通知》的要求等事项,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资产出售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资产出售双方的主体资格

    (一)美亚股份

    美亚股份原名为四川美亚丝绸股份公司,该公司是1988年1月29日经南充地区行政公署以《关于设立四川美亚丝绸股份公司并发行股票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南署发(1988)8号)文批准,由南充市财政局以南财工(1998)10号文核实资产,从南充绸厂划拨13,308,853.21元净资产折合成13,308,853.21股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1988年4月1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南充地区分行以《关于同意南充绸厂出资设立的四川美亚丝绸股份公司申请发行股票的批复》(南人行金(1988)62号),四川美亚丝绸股份公司向社会个人公开发行2500万元的记名股票,每股面值1元。1989年4月19日,经南充市财政局以南财工(1989)31号文批准,将四川美亚丝绸股份公司1988年度留利净值2,201,448.79元折为2,201,448.79股并入国家股,国家股也从上述13,308,853.21股增至15,510,302股。1989年12月28日,经南充地区行署发(1989)385号文批准,四川美亚丝绸股份公司定向发行法人股450万股。

    1990年3月30日经南充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同意四川美亚丝绸股份公司更名为四川美亚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南署发[1990]36)文,四川美亚丝绸股份公司更名为四川美亚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3月16日,南充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南国资(1993)20号文批准,将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6,969,698元折为6,969,698股并入国家股,累积盈余资金1,254.70万元折合国家股。美亚股份总股本变更为6452.7万股,国家股3502.7万股,法人股450万股,个人股2500万股。1993年11月13日,经国家体改委《关于四川美亚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体改生[1993]188号)批准,对美亚股份作规范化的确认。

    1994年经股东大会决议,美亚股份对1993年3月16日将1254.7万元累积盈余资金折股为国家股进行调整,将其转入公司资本公积金,国家股变更为2248万股。1995年5月9日,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函发(1995)79号文审查确认了上述股份调整。1997年5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函(1997)193号进行了确认。1997年11月11日经中国证监会以《关于四川美亚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批复》(证监发字[1997]519号)文,批准同意美亚股份的2500万股的社会公众股上市流通,证券代码:000803。1998年6月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美亚股份送红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公司总股本增至7797万股,其中国家股3372万股。2001年12月10日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美亚股份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总股本增至101,361,000股,其中国家股4383.60万股。现时该国家股全部由南充市财政局持有。

    上述股本的变动均已由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验证到位。

    美亚股份现时持有四川省南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511300184590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1,361,000元,法定代表人为胡先成,住所为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延安路380号。经营范围:无线寻呼;通信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设计、施工;通信光电设备及器材、通信终端设备、计算机软件、IT产品、智能信息研究、开发、生产、销售;通信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安装(此项业务须与本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同时使用有效)。丝织品,练、印、染,丝织品制造及自产丝织品、服装的出口业务和纺机配件进口业务,五金交电,化工,宾馆,运输,房地产,旅游,证券,娱乐。

    经审查,截止到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现美亚股份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解散的情形,美亚股份为合法有效存续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二)金宇集团

    金宇集团原名为成都金宇集团公司,成立于1994年6月22日,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2001年3月22日经成都金宇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确认,以及成都金宇集团公司的主管部门成都市锦江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成都金宇集团公司资产确认的批复》(锦外经[2001]5号)文的批复,成都金宇集团公司改制为金宇集团,注册资本为5180万元,其中成都市金宇实业公司持有50%的股权,成都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6.6%的股权,王锡如持有24.1%的股权,胡先麒持有19.3%的股权。上述出资业经四川蜀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川蜀审验(2001)第220号)进行验证。

    2001年7月23日经金宇集团股东会决议,金宇集团增资至20018万元。增资部分出资业经四川金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川金典验字[2001]127号)验证到位。2002年3月28日四川万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川万会审[2002]第504号),就金宇集团截止200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01年度的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进行审计,金宇集团净资产为345,519,527.84元,2001年度净利润为29,544,882.36元,累计对外投资总额为115,232,103.34元。因此,目前金宇集团的对外投资115,232,103.34元累加本次国家股受让4618万元后的投资总额并未超过其净资产的50%。

    金宇集团现时持有四川省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510100180851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18万元,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胡先成,住所在成都市一环路北四段191号金宇大厦7楼,企业经营范围:国内商业贸易(国家专控、专营商品除外)、企业购并重组的投资业务、高科技农业和环境产业的开发经营,高科技通讯及光纤电视传输服务(除国家限制项目)。销售通讯产品:资产重组、企业托管、实业投资、中小企业担保、电子商务、机械制造与销售、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以上范围涉及许可证、资质证的凭证经营)。

    经审查,截止到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现金宇集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金宇集团为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美亚股份和金宇集团作为根据《公司法》合法设立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拥有进行本次资产出售交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备进行本次资产出售交易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资产出售的实质条件

    (一)资产出售行为及整体方案

    根据美亚股份与金宇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土地转让协议》,美亚股份拟将其拥有的南充康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充水务”)42.93%出资权益以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最终确定的南充水务股权评估值,以及所拥有的分别坐落于南充市嘉陵区南渝公路西侧和南充市嘉陵区火花镇原十二村的总面积为133,485.13平方米的三块土地由具有A级土地评估资格的土地资产评估机构确定的土地评估值为依据,合并作价人民币10,093.78万元出售给金宇集团。金宇集团以现金方式向美亚股份支付有关的价款。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方案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对南充水务的出资为美亚股份所合法拥有,并且在该等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出资上均未设定影响美亚股份处置的他项权利,而且美亚股份向金宇集团出让南充水务的42.93%出资也已取得南充水务其他出资者的同意,美亚股份可以依照上述方案出售上述资产。

    (二)资产出售涉及的相关协议

    本次资产出售交易双方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土地转让协议》,该等协议对上述资产出售的整体方案进行了约定,其中包括:1、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2、交付方式:3、资产出售基准日至实际移交日的损益负担;4、生效条件;5、生效时间;6、过户手续的办理。

    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协议的内容和形式均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是协议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反映;上述协议尚需待美亚股份董事会批准后由资产出售交易双方草签后并待美亚股份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协议生效后对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三)拟出售资产的权属状况

    本次资产出售拟出售的资产包括:

    1、美亚股份拥有的三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南充市国用(二OO一)00056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位于南充市嘉陵区南渝公路西侧面积为13511平方米的商业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期五十年,自1998年12月29日始至2048年12月28日止;

    (2)南充市国用(二OO一)00079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南充市嘉陵区火花镇原十二村面积为92586.2平方米的综合用地,土地使用期五十年,自2000年5月30日始至2050年5月29日止;

    (3)南充市国用(二OO一)00000185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南充市嘉陵区火花镇原十二村面积为27387.93平方米的综合用地,土地使用期五十年,自2000年5月30日始至2050年5月29日止。

    根据四川维益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分公司出具的评估基准日为2002年6月30日的川维地评南(2002)第119号《土地估价报告》,拟置出的三块土地的评估价值分别为人民币703.92万元,、2212.81万元、684.69万元,合计为人民币3601.42万元。

    根据美亚股份的确认与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止到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土地使用权未设定抵押等他项物权,有关的土地出让金也均已全部支付完毕。美亚股份有权转让上述三块土地剩余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美亚股份对南充水务的出资

    南充水务是由美亚股份根据南充市人民政府南府函(2000)190号文批准,通过以债权置换产权方式取得的南充市自来水公司的部分净资产经评估后作价人民币6500万元,并经南充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南市经改(2000)92号文《关于改制、组建四川南充康源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批准,协同南充市自来水公司、南充市高坪自来水公司共同投资于2000年12月29日设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南充水务现时持有四川省南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20947217-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1亿元,住所:南充市顺庆区和平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杨春林。

    根据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君和审字(2002)第1070号《审计报告》,以2002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南充水务的总资产为221,123,547.06元,净资产为149,701,058.06元。美亚股份所持对南充水务42.93%出资相对应的净资产的审计值约为64,266,664元。

    根据四川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川华资评报字(2002)第11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以2002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南充水务经评估的总资产为22,266.55万元,净资产15,123.13万元。美亚股份所持对南充水务42.93%出资相对应的净资产的评估值为6,492.36万元。

    根据美亚股份的确认与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止到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出资未设定质押等他项物权。

    上述的《土地估价报告》已经于2003年1月2日在南充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备案,《资产评估报告书》也由四川省财政厅于2003年1月13日以川财企(2002)165号文予以核准。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资产出售的整体方案、相关协议及所办理的资产评估手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美亚股份对拟出售的资产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或支配权,能够向金宇股份出售该等资产。

    三、债权及债务的处理

    根据资产出售方案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和《土地转让协议》的约定,美亚股份向金宇集团出售的资产为以2002年6月30日为基准日的经审计或评估的出资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如前所述,所出让的出资和土地使用权没有债权债务纠纷,转让出资也不会对出资所在公司的债权债务的承担带来影响。无需征得有关债权人或其他相关人的同意。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资产出售涉及的有关债权债务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处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关处理措施的实施不会存在法律障碍,也不会对本次资产出售造成法律障碍。

    四、上市条件

    (一)经审查,未发现美亚股份存在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等需要责令终止股票上市的情形。美亚股份也不存在下述要责令暂停上市的情形: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未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及近三年连续亏损的情况存在。

    (二)本次资产出售完成后,美亚股份在股本总额、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占股本总额的比例等方面均未发生变化,本次资产出售后,美亚股份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美亚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需要暂停或终止上市的情形,继续符合法律、法规关于股票上市的条件规定,其所公开发行的股票可持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五、持续经营能力

    (一)同业竞争

    在完成本次资产出售交易后,美亚股份与金宇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之间从事不同的业务,不构成同业竞争。并且,金宇集团已经向美亚股份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金宇集团同美亚股份之间的同业竞争已经得到有效防止和规范。

    (二)业务独立

    完成本次资产出售交易后,美亚股份生产经营活动仍然由其独立进行、自主决策、业务独立。其在本次资产出售交易完成后,不存在必须依赖金宇集团或其他关联企业方能开展业务的情形。

    (三)资产独立

    完成本次资产出售交易后,美亚股份对于丝绸业务已形成独立的独立完整的服务、开发、生产及销售系统、配套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四)人员独立

    完成本次资产出售交易前后,美亚股份的员工均为公司全职员工,在美亚股份处单独领取薪酬,美亚股份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并已制定了完整规章制度。美亚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股东单位直接任命的情形。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兼任除董事以外的职务。

    (五)机构独立

    美亚股份为完善公司治理,已独立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根据管理经营需要设立了独立的内部机构,保证自己独立经营活动。美亚股份及其内部机构与控股股东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或合署办公。控股股东亦从未向美亚股份下达任何有关发行人经营的计划和指令。该等情况并不会因为本次资产出售交易的实施而受到影响。

    (六)财务独立

    美亚股份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置足够的财务人员,并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美亚股份独立在银行开立账户,不存在与控制人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未将资金存入控制人的财务公司或结算中心账户;美亚股份单独在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税务登记,依法独立纳税;美亚股份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在完成本次资产出售交易后,美亚股份同其控股股东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其自身的资产独立完整,机构、人员、业务独立,拥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资金运作独立,能够独立面对市场,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六、关联交易及股东利益

    金宇集团作为美亚股份的控股股东,其同美亚股份进行的本次资产出售交易为关联交易。本次资产出售交易的定价基础和定价原则,价款支付形式和方式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没有发现明显侵害美亚股份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本次资产出售的授权和批准

    (一)美亚股份

    美亚股份将依据《通知》关于资产出售程序的规定,在所聘请的财务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和本所为本次资产出售出具意见后,召开董事会会议,就本次资产出售取得董事会的合法授权。同时,美亚股份的独立董事将就本次资产出售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美亚股份将依据《通知》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有关的资产出售议案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本次资产出售所需的有关材料,如中国证监会对本次资产出售审核后未提出异议的,美亚股份董事会还将依法召开股东大会,就进行本次资产出售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二)金宇集团

    金宇集团已于2003年6月28日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由金宇集团以现金10,093.78万元收购四川美亚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南充康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42.93%的股权和位于南充市嘉陵区面积为133,485.13平方米的三宗土地的议案并形成决议。]

    (三)南充水务

    南充水务已经召开股东会,通过了关于同意美亚股份将其持有的42.93%出资转让给金宇集团的决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资产出售还需要取得美亚股份董事会的批准,并在中国证监会对核准本次资产出售交易后,召开美亚股份的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资产出售交易。在美亚股份股东大会批准进行本次资产出售交易后,本次资产出售交易方能进行。除美亚股份董事会批准、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及美亚股东大会批准之外,有关各方已经取得了本次重组所必需的授权及批准。

    八、信息披露

    美亚股份及金宇集团在为了实施本次资产出售交易拟签订的相关协议中均订有保密条款,在为本次资产出售活动而聘请的各中介机构的聘用协议中也均订有保密条款。全体董事已经履行诚信义务,对所要求的保密信息进行保密。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合同、协议、承诺及安排,未发现有关本次资产出售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或安排等情况。

    依据所提交资产出售方案的工作进度,美亚股份董事会在形成决议后2个工作日内,将依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美亚股份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报送相关文件,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与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告。美亚股份在本次资产出售申报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将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资产出售交易各方履行了法定披露和报告义务,本次资产交易中没有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或安排。

    九、中介机构及人员的资质

    经本所律师审核,为本次资产出售交易出具有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分别为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该两家机构及相关的报告出具人员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出具土地资产评估报告的为四川维益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分公司,其具有土地评估的A级资质,出具报告人员也系合格的资产评估师,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为民族证券有限公司,其为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综合类证券公司。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为本次资产出售交易所聘请的中介机构的资质和相关人员的资格符合《通知》要求。

    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美亚股份与金宇集团具备进行本次资产出售交易的主体资格;有关的资产出售交易方案及相关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债权债务的及其他相关权利义务的处理方式合法;在本次资产出售交易完成后,美亚股份仍然具备上市条件及持续经营能力;美亚股份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因为本次资产出售交易而受到侵害;进行本次资产交易的各方已经依照《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准备,聘请了适格的中介机构和人员为本次资产出售交易出具有关报告,履行了法定的保密和信息披露义务,没有隐瞒同本次资产出售交易有关的其他合同、协议或安排;本次资产出售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通知》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美亚股份在董事会批准本次资产出售交易后,可以将本次资产出售交易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在中国证监会审核及美亚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资产出售交易后,可以实施本次资产出售交易,该次资产出售交易的实施没有重大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陈凌、全奋

    日期:200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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