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为给公司发展提供长期资金保障,经公司二届七次董事会批准,本公司与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疆屯河”)于2003年4月7日签订了《贷款互保框架协议》,该协议尚需股东大会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 年9月18日,并于1996年7月3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证券代码600737),股本总额57543.159万股,注册地点新疆昌吉市河滩北路8号,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番茄酱及其制品、饮料、糖、水泥的生产和销售,该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截止2002年9月30日,该公司资产总额652517.73万元,负债总额为488321.95万元,扣除少数股东权益后净资产为98975.05万元,净利润为9458.13万元。
    三、《贷款互保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贷款互保担保期限为壹年,起始日为贷款合同签订日。本协议仅适用于双方在银行的贷款担保,互保最高额度为人民币壹亿元整。具体担保时,在担保金额、保证责任方式、贷款担保程序方面双方实行对等原则;在担保额方面以银行核定担保额为准;在担保的方式方面,以银行同意的前提下,采用连带责任担保;在担保的实施方面,采用一笔一签的方式,依具体签署的担保合同作为担保方承担担保责任的依据。
    借款方应按银行贷款合同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并按时归还本息。如需展期应提前15天通知担保方,未经担保方同意办理展期手续的担保方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借款方应将担保合同(原件)返回给担保方,并将借款合同提供给担保方,同时为加强担保方对借款方的了解,借款方应向担保方提供贷款期间的财务会计报表。
    如担保方发现借款方财务法律状况恶化,继续提供担保会造成重大损失时,可暂停本协议的执行,待重大不利情形消除后,可恢复执行。双方保证各自各项贷款及担保事宜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在决议之前对新疆屯河资信进行了研究,认定新疆屯河资信状况良好,本《贷款互保框架协议》的签订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贷款互保框架协议》签订之前,本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21500万元,其中以互保方式为新疆屯河担保20000万元,该担保将于2003年6月26日到期。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贷款互保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