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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200057 证券简称:*ST大洋B 项目:财务附注

`或有事项
    1.如附注六9(2)所述,1998年9月15日大洋代理公司、香港成功码头与本公司签
订《债务确认合同》,本公司确认大洋代理公司为本公司在香港的船务代理人,对大洋
代理公司在香港与香港成功码头签订的港口设备使用及服务协议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
用和责任,本公司将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负责偿还截至1998年5月31日止大洋代理公
司拖欠香港成功码头的港口操作费尚欠5,228,458.13人民币元。截至2003年12月31日止
,本公司与香港成功码头就上述事项的最终偿付金额未取得一致意见。
    2.深圳市尊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荣集团”)认定本公司于1998年向其借
款2,000,000.00人民币元。据本公司了解,该笔借款可能为本公司原控股股东蛇口大洋
公司或其关联方借款,与本公司无关,并且尊荣集团因未参加工商年检,于2002年2月
8日被深圳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目前本公司正对此事作进一步调查。
    3.1997年12月25日,天津康大国际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康大公司”
)与本公司签订了《货代协议》,天津康大公司以本公司天津分公司货运二部的名义揽
货并操作,使用本公司的发票和其他有关单据;对于天津康大公司所承揽的香港、上海
中转货,本公司应支付其揽货佣金;同时,在本公司制定的标准运价的基础上,本公司
即按每标准集装箱30.00美元退给天津康大公司部分操作费。该协议有效期至1998年12
月25日,同时由于本公司的航运业务于1999年4月基本停止,且天津康大公司未再为本
公司提供揽货服务,本公司亦未支付其揽货佣金及操作费。本公司考虑到与天津康大公
司有关的运费收入及佣金、操作费支出均已记入本公司财务帐目中,又从未对天津分公
司货运二部的会计报表进行汇总,故对于货运二部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对本公司会计
报表是否会产生影响未予估计。
    4.附注六5(3)所述,本公司以天津分公司办公楼为天船公司2,300,000.00人民币元
的银行借款以及为承诺偿还所欠付东方公司港口装卸费等提供抵押担保。

`审计报告
    深鹏所股审字[2004]57号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公司)2003年
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2003年度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进行审计。这些会计报表的
编制是大洋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
    1、如附注五3、附注六11(4)所述,大洋公司原投入丁腈化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
,因承担集装箱公司向银行贷款的担保责任而被拍卖,我们无法对大洋公司实际拥有丁
腈化工公司的股权比例、应支付购买土地使用权的金额、因承担贷款担保责任计提预计
负债的金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如附注六11(3)、附注六11(6)所述,大洋公司为台源信息公司、迈特兴华
公司提供债务担保。我们无法获取表明台源信息公司、迈特兴华公司还款能力的充分证
据,以判断大洋公司计提的预计负债的适当性。
    3、如附注六3(1)所述,由于鹏港城公司2002年度未工商年检,本次审计询证未
回函,也无法实施替代程序,以判断该款项的可回收性。
    4、由于大洋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全部停止、资不抵债、营运资金出现负数、应收款
项回收困难、绝大部分固定资产处置权受到限制、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所以我们无法对
大洋公司持续经营的合理性作出判断。
    由于上述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我们无法对上述会计
报表发表意见。(此页无正文)
    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深圳
    2004年4月3日
                                          王磊
                                中国注册会计师
                                        张克理
    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电话:0755-3780763
    传真:0755-3780771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
    1.会计政策的变更
    本公司本会计年度没有发生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
    2.会计估计变更
    本公司本会计年度没有发生会计估计变更的事项。
    3.重大会计差错
    本年度发现,2002年度因被托管企业亏损,原误计入其他业务利润的托管费应计入
资本公积。在编制2002年和2003年比较会计报表时,已对这项差错进行了更正。改正后
,调增2002年度资本公积1,465,391.26人民元,同时调减净利润和留存收益。

`外币会计报表的折算方法
    以外币为本位币的子公司,本期编制折合人民币会计报表时,所有资产、负债类项
目按照合并会计报表决算日的市场汇率折算为母公司记账本位币,所有者权益类项目除
“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均按照发生时的市场汇率折算为母公司记帐本位币。损益类项
目和利润分配表中的有关发生额项目按合并会计报表决算期间的平均市场汇率折算为母
公司记账本位币。对现金流量表中的有关收入、费用各项目,以及有关长期负债、长期
投资、固定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的增减项目,按合并会计报表决算期间的平
均市场汇率折算为母公司记账本位币。有关资本的净增加额项目按照发生时的汇率折算
为母公司记账本位币。由于折算汇率不同产生的折算差额,在折合人民币资产负债表所
有者权益类设“外币报表折算差额”项目反映。本公司在对子公司进行权益法核算时,
对其“外币报表折算差额”按本公司持有的权益性资本的比例计算,列示于“资本公积
”项目。

`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一)关联方概况
    1.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包括已于附注五列示的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公
司及下列存在控制关系的本公司股东和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各方。
    (1)存在控制关系的本公司股东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
东鸥公司        深圳市深南中路电子科技大厦A座1408室         88,600,000.00
                                                                 与本公司
企业名称        股权比例                    主营业务                 关系
东鸥公司          16.58%        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       拥有实质控制权
                                                                   的股东
企业名称        经济性质                  法定代表人
东鸥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吕志耘
    (2)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的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企业名称                       2002-12-31                      本期增加
东鸥公司                 RMB88,600,000.00                             -
金安船务有限公司             CYPRUS100.00                             -
金利船务有限公司             CYPRUS100.00                             -
企业名称                         本期减少                    2003-12-31
东鸥公司                                -              RMB88,600,000.00
金安船务有限公司                        -                  CYPRUS100.00
金利船务有限公司                        -                  CYPRUS100.00
    (3)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所持股份及其变化
                        2002-12-31
企业名称                      金额             比例            本期增加
东鸥公司             32,843,721.00           16.58%                   -
金安船务有限公司      CYPRUS100.00             100%                   -
金利船务有限公司      CYPRUS100.00             100%                   -
                                         2003-12-31
企业名称                  本期减少             金额                比例
东鸥公司                         -    32,843,721.00              16.58%
金安船务有限公司                 -     CYPRUS100.00                100%
金利船务有限公司                 -     CYPRUS100.00                100%
    2.不存在控制关系但有交易往来的关联方
企业名称                  与本公司的关系
深业工贸公司            东鸥公司的子公司
经招公司            深业工贸公司的子公司
    (二)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
                                                                    金额
关联方名称                          2003-12-31                2002-12-31
    其他应收款:
金安、金利船务有限公司              574,459.01                575,071.97
    其他应付款:
东鸥公司                          1,301,394.21                280,504.84
                                                    占各项目款项余额比例
关联方名称                          2003-12-31                2002-12-31
    其他应收款:
金安、金利船务有限公司                   0.24%                     0.27%
    其他应付款:
东鸥公司                                 6.39%                     1.47%
    (三)关联方交易
    1. 2001年11月12日,东鸥公司、深圳市东欧文化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
”)与本公司(以下简称“受托方”)及深业工贸公司(以下简称“被托管方”)签订了《
企业托管协议》,托管期限为2001年11月1日至2003年10月30日,协议规定本公司除按
月以被托管方月营业额的2%收取托管费之外,可根据被托管方利润完成情况及净资产增
值情况享受相应的利润分成;若被托管方出现重大亏损或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如果受
托方有重大过错,受托方应根据亏损额或损失额承担2%的赔偿责任。2001年11月13日,
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公司托管东鸥公司的控股企业深业工贸公司。2001年12月16日
,该协议经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03年2月27日,东鸥公司、深圳市东欧文化娱东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及深业工贸公
司签订了《解除托管协议》,受托方对被托管方的托管提前到2003年1月31日终止;在
整个托管期间不再执行原协议第五条“收益分配与风险承担方法”,委托方不向受托方
主张任何过错赔偿,受托方也不再要求任何利润分成。2003年2月27日,本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了《解除托管协议》。2003年3月31日,本公司召开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解除对深业工贸公司实施托管的《解除托管协议》。
    2003年1月份被托管方实现营业额123,768.55人民币元,本公司收取托管费2,475.
37人民币元,扣除各项税费后计入“资本公积”项目。
    2.截至2003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尚欠东鸥公司代垫的员工工资、房租水电费等费
用共计1,301,394.21人民币元。
    3.本年度,本公司支付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总额为208,535.60人民币
元。
    4.如附注六3(1)所述,本公司与经招公司签定《委托合同》——本公司委托经招
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代为处理本公司与鹏港城公司及和利达公司的棉纱等原材料贸易事宜
。截至2002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通过经招公司向鹏港城公司预付货款共计28,703,77
8.00人民币元。

`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合并会计报表原则
    对持有被投资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超过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
长期投资单位合并其会计报表。
    编制方法
    以母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各子公司的会计报表为合并依据,合并时将母公司与各
子公司相互间的重要投资、往来、存货购销等内部交易及其未实现利润抵销后逐项合并
,并计算少数股东权益。
    根据财政部财会函字[1999]10号《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
投资企业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一般以长期股权投资减记至零为限。其未确认的被投资单
位的亏损分担额,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可以在合并会计报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
上增设“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同时,在利润表的“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下增设“
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这两个项目反映母公司未确认子公司的投资亏损额。
    本公司本会计年度无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和合营企业。

`外币业务核算方法
    会计年度内涉及的外币经营性业务,按当月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合为人
民币入账。期末货币性项目中的非记账本位币余额按期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进行
调整。由此产生的折算差额除筹建期间及固定资产购建期间有关借款发生的汇兑差额资
本化外,作为汇兑损益记入当年度财务费用。

`记账基础
    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其后如果发生减值,则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将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且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视为现金等价物。

`计价原则
    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其后如果发生减值,则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会计制度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
规定。

`诉讼事项
    1.1998年11月17日,天津海事法院因河北省保定市轻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拖欠本公
司海运费一案,以(1998)津海法商初判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河北省保定市轻
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偿还欠付本公司海运费15,960.00美元(折合132,096.13人民币元
)及利息。截至2003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尚未收到上述款项。
    2.1999年5月25日,天津海事法院因河北省沧州市燕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燕丰公司”)拖欠本公司海运费一案,以(1998)津海法保商初调字第222号民事调
解书调解,燕丰公司同意偿还欠付本公司海运费399,743.00人民币,于1999年6月10日
前偿付本公司80,000.00人民币元,于1999年6月30日前偿付本公司100,000.00人民币元
,于1999年7月30日前偿付本公司219,743.00人民币元。截至2003年12月31日止,本公
司尚未收到上述款项。
    3.由于本公司无力偿还向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蛇口支行借入的款项计15,000,000.
00港元,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1998)深中法经调初字第638号民事调解
书调解,本公司应于1998年12月20日之前归还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蛇口支行截至1998年
11月20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并于1999年3月31日之前归还本金15,000,000.00港元(折合
15,985,500.00人民币元)及逾期利息,由担保方深圳市万德莱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万德莱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2000年4月16日,由于本公司及万德莱公司无
财产可供执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深中法执字第15-519号民事裁定
书裁定,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深中法经调初字第638号民事调解书中止
执行。截至2003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尚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和罚息。
    4.1997年10月31日,本公司与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经开公司
”)签订了《借款协议》,本公司向中经开公司借入款项计25,000,000.00人民币元,
年利率为18%,本公司应于1997年12月31日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与利息。由于该笔借入
资金从未划入本公司帐户,而是由中经开公司直接汇入深圳市长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长江股份公司”),故于1998年度本公司根据上述借款协议将此笔借款及相
关的债权补计入帐。
    1998年,本公司与长江股份公司、中国华电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华电房地产公
司”)签订了《债权债务移转协议书》,原中经开公司汇至长江股份公司的25,000,000
.00人民币元的款项由华电房地产公司承接,本公司应收长江股份公司的债权变更为应
收华电房地产公司的债权。
    因本公司未归还25,000,000.00人民币元借款,中经开公司逐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9年3月9日,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深中法经一
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应偿还中经开公司借款本金计25,000,000.00人民
币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浮动利率计算,计息期限自1997年11月8日起至结清
所欠款项之日止;同时,由于本公司与中经开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
金融管理规定,对当事人双方分别处于100,000.00人民币元的罚款。截至2003年12月3
1日止,本公司尚未归还欠付中经开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5.1999年3月29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因深圳发展银行南头支行(以下简称“深
发南头支行”)与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以(1999)深南法经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向深发南头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00,000.00美元(
折合6,621,360.00人民币元)及其利息和罚息(其中1998年10月30日起至1999年4月26
日止按万分之四计息,1999年4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的还款日止按万分之三计息)。
蛇口大洋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999年11月4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1999)深南法执字第380号民事裁定书
对本公司在天津的部分房产产权予以查封[详见附注六5(2)]。1999年12月23日,深圳
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深南法执(1999)第1—3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拍卖本公司奥迪小
汽车(粤B12115),拍卖金额计70,000.00人民币元。1999年12月29日,深圳市南山区
人民法院以深南法执(1999)第1—3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拍卖本公司三菱吉普车(粤
B54709号),拍卖金额计25,000.00人民币元。2000年8月25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以深南法执(1999)第1—3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拍卖本公司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
16号丽苑大厦15层A、B、L、M四个单元面积共351平方米的房产(原房产证号06578),
拍卖净额计1,242,885.00人民币元。深发南头支行于2000年度共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
法院深南法执(1999)第1—380号案下执行款1,328,885.00人民币元。
    截至2003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尚未归还上述借款。
    6.1999年5月4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法国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与本公司借
款合同纠纷一案,以(1999)深中法经二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向法国兴
业银行偿还逾期贷款2,000,000.00美元(折合16,553,400.00人民币元)及逾期利息(
利率按伦敦同业市场拆息最优惠利率加年息2.5%计息,计息时间从1999年1月12日起至本
判决生效日止)。截至2003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尚未归还上述款项。
    7.1998年11月24日,燕丰公司对本公司承运货物造成毁损事宜,向天津海事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金额计120,816.90美元、47,833.80人民币元,共折合1,047,79
9.04人民币元。截至2003年12月31日止,天津海事法院尚未对此案作出判决。
    8.1999年7月29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本公司与深圳市商业银行南山支
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以(1999)深中法经调初字第356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借款4,000,000.00人民币
元及利息(利息合同期内按合同约定计付,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
率计付,计息期从欠息之日起计付至偿还之日止),逾期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截至2003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尚未归还上述款项。
    9.如附注六7(2)所述,经大连海事法院调解,本公司应偿付大连集装箱码头有限
公司船舶作业费。截至2003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尚未偿还大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船
舶作业费520,000.00人民币元。
    10.如附注六9(3)所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本公司应偿付天津造船公司破
产清算组船舶修理费。
    11.如附注六11(5)所述,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决本公司向黑龙江垦区龙垦建
设工程总公司偿付工程款1,777,364.55人民币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附属机构、控股子公司、联营公司
    1.本公司内部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概况列示如下:
附属机构名称                                                      注册地
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大连市中山区
(大连分公司)
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和平区
(天津分公司)
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烟台市
(烟台分公司)*
附属机构名称                                                注册成立时间
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1997.04.09
(大连分公司)
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1997.04.16
(天津分公司)
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1996.02.01
(烟台分公司)*
附属机构名称                                                    主营业务
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为本公司联络代办业务、货运代理
(大连分公司)
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为本公司联络代办业务、货运代理
(天津分公司)
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为本公司联络代办业务、货运代理
(烟台分公司)*
    *本公司的烟台分公司本年度无经营业务,且该分公司2002年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
仅计1,510,839.30人民币元,故其会计报表未纳入本公司的汇总会计报表中。
    2.本公司实质拥有100%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概况列示如下:
                                           注册成立时
公司名称                  注册地                   间           注册资本
金安船务有限             TRIBUNE                                  CYPRUS
公司*                      HOUSE           1996.05.20             100.00
                        10 SKOPA
                          STREET
金利船务有限             NICOSIA                                  CYPRUS
公司**                    CYPRUS           1996.07.30             100.00
                主营业务      经济性质或类型    法定代表人      是否合并
公司名称
金安船务有限        海运    境外有限责任公司        朱文斌            否
公司*
金利船务有限        海运    境外有限责任公司        朱文斌            否
公司**
    *金安船务有限公司系于1996年5月20日由KKG LIMITED与KKG INVESTMENTLIMITED合
资成立的。1996年9月10日,上述两家公司将其所拥有金安船务有限公司的权益性资本
转让予本公司,其中99%的权益性资本由本公司持有,1%的权益性资本以本公司某董事
的个人名义持有,并将会计上的产权转让生效日确定为1996年5月20日。1996年9月12日
,该公司办理了在香港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股份声明书”,该董事声明以个人名义持
有的权益性资本属于本公司所有。
    **金利船务有限公司系于1996年7月30日由KKG LIMITED与KKG INVESTMENTLIMITED
合资成立的。1996年9月10日,上述两家公司将其所拥有金利船务有限公司的权益性资
本全部转让予本公司,其中99%的权益性资本由本公司持有,1%的权益性资本以本公司
某董事的个人名义持有,并将会计上的产权转让生效日确定为1996年7月30日。1996年
9月12日,该公司办理了在香港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股份声明书”,该董事声明以个
人名义持有的权益性资本属于本公司所有。
    3.本公司拥有50%以下权益性资本的联营公司概况列示如下:
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注册成立时间
是否合并
广州大洋丁腈化工有限公司             增城市中新镇          1999.01.25
否
(以下简称“丁腈化工公司”)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主营业务
是否合并
广州大洋丁腈化工有限公司               USD6,980,000.00     丁腈化工产品
否
(以下简称“丁腈化工公司”)
公司名称                                经济性质或类型       法定代表人
是否合并
广州大洋丁腈化工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有限公司           朱文斌
否
(以下简称“丁腈化工公司”)
公司名称                                    实际投资额         持股比例
是否合并
广州大洋丁腈化工有限公司                             -              5%
否
(以下简称“丁腈化工公司”)
    1998年10月18日,珠海经济特区中燕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燕公司”)与本
公司签订了《开发广州增城市中新镇土地协议书》,珠海中燕公司同意将其位于广东省
增城市中新镇120,48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本公司,转让价格为19,000,000.00人
民币元。惟本公司未支付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
    1998年12月18日,广东省增城市对外经济贸易局以增外经业字[1998]116号文批准
,美国JDA国际公司(以下简称“JDA公司”)与本公司共同合资成立丁腈化工公司。丁
腈化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9,980,000.00美元,注册资本为6,980,000.00美元。本公司以
向珠海中燕公司购置的广东省增城市中新镇120,48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作价5,235,00
0.00美元缴付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75%;JDA公司以机械设备和厂房建设投资作
价1,745,000.00美元缴付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5%,合资期限为15年。经营范
围为生产并销售各类丁腈化工产品(限制产品除外)。惟本公司未办理该土地过户手续
。
    1999年1月24日,Rich Legend Investments Limited、珠海中燕公司、JDA公司与
本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各方均同意本公司将持有丁腈化工公司70%的权益
性资本转让予Rich Legend Investments Limited,股权转让后,本公司持有丁腈化工
公司5%的权益性资本;同时,各方均同意本公司将从珠海中燕公司受让并投入丁腈化
工公司的增城市中新镇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Rich Legend Investments Limited,转让
价格仍为19,000,000.00人民币元,Rich Legend Investments Limited同意将该土地投
入丁腈化工公司,本公司所欠珠海中燕公司有关增城市中新镇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债务均
由Rich Legend Investments Limited承担。至此,本公司仍未办理该土地过户手续。
    1999年1月25日,丁腈化工公司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企合粤穗总字第
    005580号。
    如附注六11(4)所述,由于本公司承担深圳市蛇口大洋集装箱海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集装箱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以下简称“深发龙岗支行”)借款
本金1,000,000.00美元及利息的担保责任,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1999)龙法经处
字第16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本公司位于增城市中新镇土地。2003年9月9日,经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1999)深龙法执字第8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拍卖增城
市中新镇的土地使用权计7,230,000.00人民币元(未扣除该用地尚欠费用2,452,464.0
0人民币元及过户契税)。

`会计年度
    以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承诺事项
    截止2003年12月31日,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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