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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监事会独立性重构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16日 17:02  《董事会》

  针对我国监事会的尴尬地位,各界关于改革监事会的呼声渐高,我们认为:重构监事会的独立性将是改造监事会的重要内容

  福田汽车、董事会杂志社课题组

  执笔人/何玉梅 杨晓明

  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采用二元并列模式,即监事会与董事会并列,共同对股东大会负责。按照公司法,董事会与监事会处于平等地位,董事会负责公司的决策和运营,监事会负责检查财务,监督董事和高管人员。设立监事会的目的是使公司的管理和监督得以清楚划分,相互制衡,有效避免董事滥用职权,营私舞弊,预防重大的经营危机和道德风险。

  可事实情况却与此理想相去甚远。在中国过去20多年的公司治理实践中,从众多的上市公司违规案例可以发现,监事会的“喉咙”不但发不出独立的“声音”,有的监事甚至还与董事和高管合谋,共同侵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治理问题的屡屡发生,其根源就在于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不完善,监事会缺乏实质上的独立性。

  监事会何处去?

  从本质上说,在董事会之外设立监事会是实现管理权和控制权的分离。但我国的监事会制度与这种“经典设计思想”(源于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监事会制度)存在很大差别:我国的监事会只负责审查公司活动的合法性,不具备任免董事的权力,不参与决策及执行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因此不具备制衡董事会的控制力和具体手段。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现状是董事会与管理层高度重叠,国有股“一股独大”且所有者缺位,实际上的管理权和控制权全都掌握在董事会手中,而监事会则成了董事会的附庸。因此,从实际控制权来看,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还是单一董事会制度,即所谓的一元模式。

  针对我国公司治理的种种弊端和监事会的尴尬地位,众多专家学者指出了改革方向,大体有三种意见:一是废除监事会制度,完全采纳英美法系的一元制,通过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加强内部监督机制;二是继续沿用目前的二元制结构,同时容纳独立董事制度和独立监事制度,以强化监督职能;三是允许公司自行选择一元制(独立董事制度并设立审计委员会)或二元制,对国有控股公司则规定必须采纳二元制结构。

  大部分国家都把设立独立董事作为完善公司治理、对公司管理层和大股东进行监督的重要举措。我国也在1990年代末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证监会在2001年8月颁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从本质上看,独立董事也是公司的监督者,与监事会的角色和职能发生一定程度的重叠或冲突。与监事会遇到的问题类似,监督职责必然涉及权力制衡,但我国的法律体系并未赋予独立董事相应的法律地位,2002年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保证及其责权也没有明晰的界定。实践证明,在中国的资本市场尚不成熟、外部治理约束较弱的条件下,独立董事难以独自承担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重大使命。

  根据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特征和外部治理条件,立足于我国转轨新兴市场经济的特点和政治体制的格局,我们认为第二种方案和第三种方案的结合最为可行。因此,建立独立监事制度或将成为构建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重要突破口。

  实践中的启示:福田汽车的案例

  我们选取福田汽车作为考察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案例,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首先,福田汽车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起设立福田公司的100家股东有55家主机厂、配套厂,45家经销企业,遍布全国13个省市和地区,通过公司金融的纽带联系在一起。在这样分散化、多元化的股权结构下,我们比较容易获得上市公司对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真实需求;其次,福田汽车的内部治理经验更多来自市场,较少受到政府行政干预的影响。我们试图通过对23位亲历公司治理实践的董事和监事的问卷调查,了解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

  在我们设计的问卷里,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独立董事的作用和独立性,对监事会独立性的认识,与独立董事制度的分工,以及完善监事会制度的改革措施等。

  独立董事的作用:有4.35%的受访者认为独立董事仅仅起到了扩大社会人脉关系的作用,有13.04%的人认为独立董事只是提供了战略决策支持,有43.48%的受访者认为除了上述两项作用外,独立董事还有助于监督和约束内部董事。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52.38%的受访者否认非执行董事定期举行没有任何管理层出席的会议,对非执行董事是否每年对总经理的能力和业绩进行评估的问题,有47.83%的人给出否定的答案。

  外部监事与独立监事:有18%的受访者表示,不清楚外部监事与独立监事是不是一回事,另有4%的人认为外部监事就是独立监事。

  独立董事和独立监事的区别: 71.43%的受访者表示独立监事主要职责是对决策程序进行合法、合规性检查,而有57.15%的受访者认为独立监事强调对企业的整体监督,33.33%的受访者认为独立监事的职能是监督董事,对于独立监事侧重事后监督的说法则无人认同。

  完善监事会的监督机制: 70%的受访者认为明确监事的责任制度体系,做到赏罚分明有助于完善监事会的监督机制,有56.53%的受访者表示赋予监事会审查议案权能改善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发挥,52.17%的受访者认为增加独立监事的人数是一个重要措施。另外,对监事的薪酬方案,52.18%的受访者认为应由非执行董事为主组成的薪酬委员会提出。

  是否会取消监事会?85.71%的受访者认为应该强化监事会的监督功能,明确独立监事与独立董事的职责分工,形成有效的二元制公司治理模式。

  通过对福田汽车董监事会的问卷调查,我们得到以下结论:监事会的定位不清晰;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相对其他作用较弱;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职能分工界定不清;监事会缺乏独立性;监事会有存在的必要,应通过完善责任制度体系,引入独立监事制度,明确独立监事与独立董事之间的分工,以增强监督作用。

  通过对中国其他上市公司的采访调研,我们发现从福田汽车调查得到的结论具有一定代表性。可以说,构建监事会的独立性是中国监事会制度改革的方向,也是众多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的内在要求。

  构建实质上的独立性

  纵观世界其他国家的公司治理实践,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都是从结构改革入手。在美国,公司的董事会构成从纯粹的内部董事逐步过渡到一半内部董事,一半外部董事,到后来独立董事占多数。在英国以及一些英联邦国家,如澳大利亚,董事会结构的变化也和美国类似,但比美国的独立性标准更高,比如要求董事长与CEO分设,且董事长必须为独立董事。国际上通过增强董事会独立性的经验给我国的监事会改革提供了重要启示。

  我国监事会的制度重建首先应完成结构性改革,通过法定的形式,建立独立监事制度。我国《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证监会[1999]230号)中关于独立监事的具体要求比较粗略。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6月4日颁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以下简称《治理指引》)有关于外部监事会制度的规定,但该指引没有区分外部监事和独立监事,对外监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也不够具体,没有对影响独立判断的关系做具体说明。

  因此,建立独立监事制度的第一步,就是要区分独立监事和外部监事的概念,为独立性的清晰界定厘清方向。外部监事的范畴应该大于独立监事,是指不在企业内部任职的人士。而独立监事是外部监事的一部分,其定义就要严格得多。从独立的对象来看,应该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独立于管理层的利益,二是独立于主要股东,尤其是大股东的利益。在明确了独立对象的两层含义之后,应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制度,对独立监事的独立性概念做出界定,并明确规定不属于独立性的情况和影响独立判断的“重要关系”。

  独立监事应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背景,才能行使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对董事和经理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有效监督。从专业素质而言,独立监事应具备财务或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因此,必须明确规定独立监事的专业任职资格,

  为确保有关独立监事的独立性,可组成由非执行董事构成的提名及薪酬委员会对独立监事候选人或在任独立监事进行独立性评价。独立监事应该有固定任期,并符合公司的公司章程以及有关监管规定关于退任及重选的要求。对于任职时间超过一定年限的独立监事,应向股东大会确认其仍属独立监事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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