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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关注三大焦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 04:59 现代快报

  新闻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昨日起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二审。二审稿明确提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行为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进一步体现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本次会议将于27日下午对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

  快报记者周翀北京报道投资者利益得到保护

  对于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问题,二审稿进行了多处规定。

  其中,对于不当股评行为二审稿明确规定了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三条关于

证券咨询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中增加规定,禁止“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证券发行、信息披露环节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及中介机构制作、公开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二审稿根据上述机构和人员在信息披露中所起的作用进一步明确了其各自责任。规范要约收购制度

  修订草案第八十四条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收购人不以终止上市交易为目的且未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九十的,限期出售其所持超过规定比例的

股票。二审稿对希望继续保留上市资格的公司采用了要约收购的方法,在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权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同时,为保护被收购公司的中小股东利益,二审稿将修订草案第八十四、八十五条合并修改为:“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此外,修订草案对保荐人问题及证券上市交易核准问题也进行了修订。为衍生产品“开口子”

  草案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鉴于证券衍生品种具有特殊性,为了对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与交易作出专门规范,在目前对此缺乏实践经验的情况下,二审稿在此条中增加一款,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此外,为了与公司法修改统筹考虑,二审稿将公司法中有关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监管的规定移入修订草案中,作了适当合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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