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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险出新规 返还型将退市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9日 05:47 中国证券报

  

健康险出新规返还型将退市
本报记者 尚晓阳 北京报道

  保监会日前颁布了我国首部规范健康保险经营行为的法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并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规出台后,与老百姓医疗保障息息相关的健康险将会发生哪些变化?

  专家提醒,由于新规即将实施,重疾险标准定义也将在年内出台,此后各公司都会对健康险产品做出调整。所以,消费者近期不必急于购买健康险。

  返还型健康险将退市

  《办法》规定,医疗保险产品和疾病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

  专家解释,生存给付责任指的是被保险人活到保单上约定的年龄或者约定的期限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付给被保险人一笔生存金,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也就是大家常说的“有病赔钱,无病还本”。

  《办法》中的规定等于叫停了返还型健康险。专家表示,9月1日以后,新的健康险产品没有了生存给付责任,价格将有大幅下降。老百姓更容易接受,产品也更能体现疾病风险的管理能力。不过,已经购买了这类产品的保户不用担心,老保单的合同法律效力不会因为新规定而改变。

  《办法》还规定,长期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产品,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

  区别对待 费率更多样

  今后,不同类型的被保险人将面对更加多样的费率。保险公司设计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必须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不同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以及赔付金额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在短期个人健康保险方面,《办法》允许保险公司在销售产品时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在费率浮动范围内,根据投保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险费率。

  在健康险的销售方面,《办法》规定,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设置合同犹豫期,并在保险条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犹豫期不得少于10天。保险公司在销售费用补偿型个人医疗保险产品时,应当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回访,如果发现投保人被误导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且必须告知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在医疗机构场所内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也不得委托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以避免投保人受医疗机构场所或者医护人员的不正当影响,而购买自己并不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

  不能再拿诊断标准说事儿

  针对最近纷传的健康险产品“保死不保病”问题,《办法》设置了特别条款,以防止这种现象的进一步发生。

  其中明确,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的疾病诊断标准应符合通行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购买健康险,然而生病之后却因为医疗诊断标准不符合规定遭到拒赔,是让不少投保人最担心的事。如此,今后保险公司就难以在医疗诊断标准上打主意了。

  链 接

  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其中,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

  护理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目前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改革以及医疗费用上涨,人们对商业健康保险的需求快速释放。统计显示,近年来医疗费每年上升14%,家庭医疗支出负担越来越重。政府医疗保险只占

医院医疗收入总量的30%,自费超过70%,由商业健康保险承担的比例尚不到2%。

  面对快速上涨的医疗费用,越来越多的老百姓开始寻求健康险作为高额医疗支出的保障。自2002年以来我国健康保险保费收入年均增速为37%。

  目前,我国有42家寿险公司、35家财险公司开展了健康保险业务,人保健康和平安健康等4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先后开业。2005年,全国健康保险业务的赔款与给付支出108亿元。

  CFP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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