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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停牌明显增多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3日 10:40 南方都市报
警示停牌明显增多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交易所并不能随心所欲实施停复牌 本报讯 (记者汪江涛)据《证券时报》报道,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负责人日前透露,深市上市公司警示停牌逐步增加。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2006年警示停牌增加至1064次,约占当年度总停牌数量的40%。据称,警示性停牌由于情形比较复杂,其停牌时点、停牌天数及何时复牌往往需要上市公司和监管人员视具体情形进行判断。据称,交易所并不能随心所欲实施停复牌。 例行停牌无明确定义 据介绍,国内上市公司停牌可以分为例行停牌和警示停牌两大类,《上市规则》对什么是例行停牌并无明确定义。大致来说,例行停牌是指上市公司处于基本正常状态,但发生了《上市规则》或《交易规则》要求停牌的重大事项而必需进行停牌。上述需例行停牌的事项包括:刊登年报、召开股东大会、业绩预警、修改业绩预告、股权激励、利润分配、购买出售交易、刊登要约收购报告书、股票出现例行的异常波动等。上市公司进行例行停牌时需向交易所提交停牌申请,《上市规则》对于例行停牌的停牌时点、停牌天数、复牌时间均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讲,例行停牌的公司在事项完成后披露相关公告的当天上午10:30复牌交易,如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警示性停牌也并非法定的概念,它是指上市公司或其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根据《上市规则》或《交易规则》的要求需要停牌以警示投资者注意异常事项或敦促上市公司予以改进。上述事项包括:股东大会决议涉及否决议案、股票被认定为异常波动、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其严重违规、无法按期披露定期报告、财务报告虚假或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公司运作和信息披露不规范而被调查、媒体披露上市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市场出现公司未经证实的传言、公司违反上市规则拒不改正、公司定期报告严重瑕疵且拒不改正、交易所失去公司有效信息来源、公司被特别处理或暂停交易等。警示性停牌由于情形比较复杂,其停牌时点、停牌天数及何时复牌往往需要上市公司和监管人员视具体情形进行判断。 去年警示停牌占总数四成 据称,深交所近期在减少例行停牌。深交所《交易规则》第4.3.3条规定:“股票出现异常波动的,本所对相关证券实施停牌,直至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作出公告的当日10:30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正由于上述规定,深交所没有对已经在2007年6月3日刊登了异常波动公告的46家公司在6月4日进行例行停牌。深交所近年来陆续采取了简化例行停牌、强化警示停牌的措施,其中包括2007年3月深交所发布的《上市规则》修改征求意见稿,拟取消年报、股东大会的例行停牌,强化信息披露不及时、涉嫌违规、股权分布不合格的公司的警示停牌。 统计数据表明,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停复牌总量与结构呈现以下变化趋势:一是停牌总量逐步减少,深市主板上市公司2001年共停牌4402次;2002年共停牌4423次。2004年停牌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后,当年度深市主板上市公司停牌次数下降3329次;2005年进一步下降为2475次,2006年度为2659次。二是例行停牌比例逐步减少。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2001年其中例行停牌3645次,占总停牌次数的比重为82.41%;到2006年,上述公司的例行停牌减少至1595次,仅占当年度总停牌数量的60%。三是警示停牌逐步增加。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2001年警示停牌仅778次,占总停牌次数的比重仅为17.59%,到2006年上述公司警示停牌增加至1064次,约占当年度总停牌数量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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