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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3日 05:39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特别提示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与重大资产置换、股权转让、公司定向发行新股互为实施的前置条件,四者同步实施,其中的任何一项不能实施,则其余三项也不实施。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如果公司未能在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获取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置换的书面核准意见,公司的相关股东会召开时间将顺延,时间另行公告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7年6月25日在《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黑龙江省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公告》,于2007年1月30日在《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黑龙江省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及《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公告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股权登记日:2007年7月6日(星期五) 3、现场会议时间:2007 年7月16日下午14:00-16:00 网络投票时间:2007 年7月12日-7月16日期间的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温春镇公司办公大楼 5、会议方式: 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前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流通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详见本公告第六项内容。 6、参加会议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则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择其一作为有效表决票进行统计。 7、提示公告 本次股东会议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将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召开本次股东会议的提示公告,公告时间为2007年7月3日和2007年7月10日。 8、会议出席对象 (1) 截止2007年7月6日(本次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该等股东均有权以本公告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议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议和参加表决,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保荐机构代表、见证律师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9、公司股票停牌、复牌事宜 (1)本公司相关证券已于2006年12月14日停牌,于2007年1月31日复牌。 (2)本公司董事会在2007年1月30日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并申请公司相关证券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 (3)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公司相关证券停牌。 二、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议案:《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 议案的具体内容见刊登在《证券时报》上的《黑龙江省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黑龙江省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黑龙江省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黑龙江省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和《黑龙江省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三、 流通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权利及权利的行使 1、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 流通股股东依法享有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权利,并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就议案进行表决的权利。 2、流通股股东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 本次股东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股股东可以在指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本次股东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流通股股东网络投票操作流程见本公告第六项内容。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向流通股股东就表决征集投票权。公司董事会同意作为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向全体流通股股东征集本次股东会议的投票权,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具体程序见2007年6月2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黑龙江省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函》。 3、流通股股东参加投票表决的重要性 (1) 有利于保护自身利益; (2) 充分表达意愿,行使股东权利; (3) 未参与本次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或虽参与本次投票表决但投反对票、弃权票的股东,如本次会议决议获得通过,仍需按表决结果执行。 4、表决权行使的方式 公司相关股东应严肃行使表决权。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出现重复投票,则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1)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委托董事会投票重复投票,以现场投票为准。 (2)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或委托董事会投票重复投票,以委托董事会投票为准。 (3)如果同一股份多次委托董事会投票,以最后一次委托董事会投票为准。 (4)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多次重复投票,以第一次网络投票为准。 敬请各位股东审慎投票,不要重复投票。由于股东重复投票而导致的对该股东的不利影响及相关后果,由该股东个人承担。 四、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手续: (1)符合出席会议对象条件的法人股东持股东帐户卡、加盖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人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符合出席会议对象条件的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和委托人股东帐户办理登记手续。 2、登记时间:2007 年7月9日— 7月15日。 2007 年7月9日-7月15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00; 3、登记地点:公司办公室。 4、联系人:姜占菊。 5、电话:0453-6497558。 6、传真:0453-6497558。 7、邮编:157041。 信函上请注明“相关股东会议”字样。 五、公司董事会组织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安排 公司董事会将通过如下方式协助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进行沟通协商: 1、联系人:姜占菊 2、电话:0453-6497558 3、传真:0453-6497558 4、邮编:157041 5、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sse.com.cn 六、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1、本次股东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07年7月12日-7月16日期间的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2、投票代码:738173 投票简称:丹江投票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1)买卖方向为买入股票; (2)在“委托价格”项下1.00 元代表需要表决的议案事项。本次股东会议需要表决的议案事项的顺序及对应的申报价格如下表: (3)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4)投票举例 例如,流通股股东同意《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议案》,其具体程序如下: 流通股股东反对该议案,则具体程序如下: 流通股股东弃权,则具体程序如下: (5)投票注意事项: ①对同一议案不能多次进行表决申报,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②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将作为无效申报,不纳入表决统计。 七、 董事会征集投票权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同意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征集本次会议的投票权。 1、征集对象 本次投票权征集的对象为截止2007年7月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 2、征集时间 自2007年7月9日至2007年7月15日(每日9:00-16:00)和2007年7月16日(上午9:00-12:00)。 3、征集方式 采用公开方式在指定的报刊(《证券时报》)和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投票权征集行动。 4、征集程序 详见2007年6月25日在《证券时报》和上海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黑龙江省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函》。 八、注意事项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自理住宿、交通等费用。 2、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会议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黑龙江省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 附件1: 黑龙江省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授权委托书 本单位/本人作为黑龙江省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委托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黑龙江省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 委托人名称/姓名: 委托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号: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是否具有表决权:是( ) 否( ) 表决指示: 注: 1、请授权委托人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的授权委托无效。 2、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会议结束。 3、个人股东由委托人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单位公章并同时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日期:二○○七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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