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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广电银通金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实施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 05:3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188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600万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价格每股16.88元。截至2007年8月3日止,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07,68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2,265,646.7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585,414,353.27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广东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3日出具(2007)羊验字第11535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已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监管协议已于2007年8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深圳银通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在招股说明书中已明确,拟由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深圳广电银通金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银通”)增加投资,由深圳银通建设本项目。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于2007 年9 月7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同意将本次募集资金中用于该项目的原存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的5,527.14 万元向深圳银通实施增资,其中2,500 万元用于增加实收资本,其余3,027.14 万元作为资本公积。增资后,深圳银通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4,000 万元增加至6,500 万元。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相关规定,深圳银通、深圳发展银行深圳五洲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三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深圳银通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按照有关募集资金运用的承诺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深圳银通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应承诺并与开户银行签订相关协议以确保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该存单不得质押。

  二、深圳银通及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深圳银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深圳银通及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深圳银通现场调查时将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深圳银通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深圳银通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开户银行按月向深圳银通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应保证对帐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深圳银通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及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书面通知深圳银通和开户银行。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深圳银通可以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深圳银通、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 年 11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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