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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A股十大另类人物:狂言专业户PK第一庄托(3)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18日 09:56  新华网

  2009年中国股市十大另类之六 私募教父赵丹阳

  另类指数:★★★

  赵丹阳与巴菲特的天价午餐聚会煞是吸引眼球。在赵丹阳的精心运作下,这一本来很“单纯”的午餐聚会被印上了深深的商业痕迹:物美商业因此成为受益股,股价4个交易日大涨23.8%,赵丹阳在物美商业的投资不足一周已大赚1.3亿港元。自10月中旬以来,赵丹阳在前期不断造势唱好物美商业后,通过旗下投资基金已三次减持物美。以其10月15日前的持股数计算,在近一个多月的时间里,赵丹阳累计减持77.20万股物美商业,共计涉及资金968.89万港元。赵丹阳究竟是趁高酌量减持,还是如其偶像股神巴菲特般以分批减持方式退股?相信假以时日将可引证。

  4天大赚1.3亿港元天价盛宴物超所值

  据报道,正式聚餐之前,赵丹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特别提到,自己会询问巴菲特对于物美商业的看法,“我希望巴菲特看看这家公司,这家公司的商业模式很好,管理也很成功”。聚餐后,赵丹阳称已向巴菲特推荐了物美商业,巴菲特表示他回去看看。直接向巴菲特推荐股票,可以说是在这一聚餐历史上前无古人,由此产生了巨大的新闻效应,等于赵丹阳向世界推荐了物美商业。

  正是在赵丹阳向巴菲特推荐物美商业的消息发布之后,物美商业的股价一飞冲天,由6月23日的8.22港元上涨到了6月29日的10.18港元,短短4个交易日大涨23.8%,让赵丹阳在物美商业的投资上狠赚了一笔。按赵丹阳一季度末持有的6595.05万股物美商业计,不足一周已大赚1.3亿港元。相对之下,一直惹争议的211万美元(折合约1635万港元)午餐竞买价,又何足挂齿。天价盛宴可谓物超所值。

  不过问题就是,物美商业真正有赵丹阳说的那样好吗?

  物美商业现状惹争议股神成“炒作工具”?

  有消息称,在成立之初,物美以国有企业身份,凭借大股东隶属于内贸部的背景,在商业领域国退民进的时代背景下,通过与在北京黄金地段拥有网点资源的国有商业企业签订托管、合作协议等方式,实现了低成本扩张。

  由于能以相当于市价1/4的价格托管国企店铺,物美仅出租店铺经营场地的收入就能覆盖其支付的托管租金,仅北京崇文门菜市场近8000平方米的一个卖场,以25年计,节约的租金就接近1.8亿元。通过一再复制低成本的“国企托管”模式,物美2003年净利润率高达4.55%,不仅大幅超出内地最大连锁企业联华超市的1.76%,还高于沃尔玛的3.27%。

  在利用国有身份发展壮大之后,物美控制人张文中通过屡次变更公司注册资本,逐渐稀释国有股权,直到2000年彻底实现物美的私有化。而为了模糊这段历史,实现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物美在上市前进行了一系列复杂的重组,将原有的商业资产运作平台物美投资改造为历史单纯的物美商业,作为H股上市主体。

  虽然后张文中时代的物美维持了超出预期的佳绩,但运营效率、盈利能力均出现了不利变化,其2008年的资产负债率及流动负债净额均达到上市后的最高值,净利润率则达到上市后的最低水平。难以复制“国有托管经营”模式的物美,将面临能否克服资金压力和暴露出来的管理瓶颈等问题、巩固原有市场领先地位的艰巨考验。

  消息人士认为,赵丹阳屡屡向巴菲特推荐物美商业的深意值得探究,或许,巴菲特只是赵丹阳炒作物美商业的一个工具。

  2009年中国股市十大另类之七 第一庄托赵笑云 

  另类指数:★★★

  2000年间,赵笑云曾经被称为中国荐股第一人,但他对青山纸业的推荐,却将众多股民死死套牢。于是,他被称为“第一庄托”。随后,赵笑云以及东方趋势公司未能获得证监会的咨询资格,就此从中国证券市场消失。日前,在英国留学多年之后,赵笑云准备回国二次创业,开展私募业务。但他的回归,立即招来了众多股民的高度关注与不满,称其回归让人无法接受。

  但问题是,当年赵笑云的行为,当时并没有追究法律责任;如今他的回归,可否免责?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否还能追索,要求赔偿损失呢?

  认定模糊

  当年赵笑云的行为,是否属于可以追究法律责任的范围,难以一概而论。从表面上,当时的监管部门没有给他定性,如是否违法、违规甚至犯罪之类,但至少是没有公开定性,只是暗示性地、曲折地作了表述。然而,从赵笑云以及东方趋势公司未能通过或获得监管部门的咨询资格认定看,监管部门对他的行为还是有一定看法的。

  假如他在当时触犯了刑法,但因其已出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并不能缺席审判。然而,果真触犯刑法,是可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及英国警察机构的司法协助引渡,但事实却没有。假如他确实违反证券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监管部门是可以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人缺席也可以通过公告送达(此类例子很多)。但监管部门并没有这么做,只是不通过其咨询资格认定了事。显然,这有点令人费解,似乎是介于违法或不违法之间。也就是说,既没有说你不违法,也没有说你违法。

  免责关键

  那么,今天赵笑云要回归,可否由此得出免责的结论呢?同样也不能一概而论。不管当年青山纸业事件曾经有多么轰动,赵笑云的外在声名如何受到质疑,除非监管部门在其回归后对其问题立案、旧事重提,否则,他不可能被追究责任。由此,当年权益受损的投资者也无法得到法律保护,为其亏损维权或提起诉讼。因而,赵笑云可否免责,关键在于监管部门对他过去行为的认知及市场投资者保护的需要程度。

  按照国家的《行政处罚法》,一般理解,赵笑云行为已经过了追诉时效。并且,当时监管部门也没有对赵笑云本人进行行政处罚,故权益受损的投资者不能起诉。但笔者仔细研读了《行政处罚法》全文,虽然在第29条中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儿所指出的情况,是指“违法行为未被发现”的行为,对“违法行为已被发现”、但“没有立案”或“立案后没有处理”的行为,并没有规定二年的追诉时效。从这个意义上说,赵笑云回归,监管部门仍有可能追究其行政责任。

  同时,监管部门认为案件涉及刑事犯罪,事件的社会影响比较大,情节比较严重,仍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移送案件。如此,刑事责任的追诉期最长就可以达到20年,但特殊情况除外(如逃匿、连续犯罪、犯新罪等)。根据《刑法》第76条规定为:“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而第77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78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当然,是否构成犯罪,是不能随意下结论的,需要证据和法律的认定。

  对投资者的交代

  因此,赵笑云数年前发生的行为与问题的定性,今天仍需要监管部门的表态。对于过去的行为,并非没有办法治理,关键要视监管部门的态度与需要,以及对事件的定性和当时的法律适用来决定。应该说,当年老《证券法》中,对于发布虚假证券信息、违法证券咨询,甚至操纵股价等行为的法律禁止是明确的。

  如果赵笑云受到了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是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证券法》第77条中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则规定了操纵证券价格纠纷的案由。而在200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南京会议)发表讲话,表示投资者因操纵证券价格而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而相关民事责任司法解释目前正在起草中。

  就赵笑云的回归而言,即使监管部门不予定性,或定性为无责,或定性为有责但表示不予追究,对于当年因青山纸业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道义上说,他也应该把事情讲清楚,对投资者有一个明确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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