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传闻简述
近日,有媒体刊登了关于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报道 ,针对部分客户对公司商用车销售业务的质疑进行了报道,部分媒体进行了转载。
二、澄清声明
关于报道中所涉及主要客户与本公司业务关系情况进行说明如下:
1、关于内蒙地区田春禄、吴培全、马树东、高文武、屈文林、李晓华、朱凤良七名客户:其2009年3月从公司下属公司采购卡车7辆,因未正常还款,根据公司与其签订的分期付款和消费信贷合同,被公司起诉至合同约定管辖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人民法院")。2011年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决前述7人偿还欠我公司车款或代偿银行本息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判决已经生效。2012年,前述7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除朱凤良案被裁定发回重审后,其余6人申诉被人民法院驳回。目前朱凤良案正在重审过程中。
2、关于山东刘树春客户:其2011年3月从公司下属公司采购卡车2辆,因未正常还款,根据公司与其签订的消费信贷合同,被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2011年7月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刘树春偿还我公司代偿银行本息及借款并承担违约金,目前判决已经生效,在执行过程中。
3、关于湖北张小桥客户:其2012年2月从公司下属公司采购卡车12辆,因未还款,根据公司与其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被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其在开庭时提出了反诉。2012年7月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小桥给付我公司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其他说明
1、关于公司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购车客户)对租赁物件(汽车)的特定要求(品牌、型号等)和对供货人(经销商)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可以选择以极低的价格买断。
融资租赁业务是公司近年新开展的汽车金融服务业务,为购车客户(尤其是商用车客户)提供资金支持,使其在非支付全部购车款的情况下即可使用车辆。因该项业务开展是以公司自有资金提供资金支持,故具有手续快捷、简便,提车速度快的特点。但客户需向公司支付租金。同时公司亦为购车客户提供了消费信贷业务、租赁贷业务等其他汽车金融服务业务,供购车客户根据自身需要选择。
2、关于公司销售产品质量的说明:
本公司作为国内最大的汽车经销商之一,所销售车辆均在合法汽车生产厂家采购,如客户从我公司采购的任何车辆发生质量问题,本公司一直秉承"服务客户、为客户着想"的态度帮助客户和汽车生产厂家进行沟通,协助客户解决相关产品质量纠纷。
关于产品质量责任承担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3、《中国证券报(微博)》、《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应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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