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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平方公里探矿权的成本第一年仅约2100元,第二年也只有5100元,跑马圈地后其转让的收益率可在30倍以上,甚至高于IPO,成为一种新的PE式的财富增值方式
本刊记者 陈臣/文
《矿产资源法》自1986年颁布后的十年间,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证制度、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等相继建立,初步形成了一整套相对完整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
1996年8月29日,在《矿产资源法》的修订中,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的规定被修改。随后在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明确了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将探矿权转让他人。同时还规定,申请或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探矿权的,必须经过评估,缴纳探矿权价款。
是次修订,增强了矿产资源市场化的配置程度,建立了探矿权有偿取得、有偿使用的制度。但由于全球性的矿产品价格低迷、矿业不景气,探矿权的价值尚未引起社会重视。直到2003年中期,美国从“9.11”事件中逐步恢复过来,中国也从“非典”的阴影中走出,国际商品市场开始了一波长达4年的大牛市行情,矿产品价格开始逐步走高。
“2003年后,国内矿权交易开始出现了跑马圈矿的现象。最早意识到其中机会的是地勘单位,他们与民营企业合作,前者出技术,后者出资金,合作炒矿。”中国矿业联合会理事唐长钟告诉《证券市场周刊》,“当时,大部分民营资本还没有‘醒’过来。”
2005年,民营企业终于嗅到探矿权和采矿权交易市场(下称“矿权交易市场”)的商机,大量社会闲置资金蜂拥而至,采矿权、探矿权的价值被节节推高,成为企业竞相争夺、政府争相掌控的热点。
数据显示,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在2000年分别仅有45宗、253宗,到2005年则分别增长到675宗、1411宗,分别增长了14倍、4.6倍;交易额分别从2000年的3.51亿元、12.33亿元增至2005年的20.49亿元、46.30亿元,分别增长了4.8倍、2.76倍。
“最初,企业还会对矿区做一些简单的工作。行情火了以后,企业连一般的基础性工作都不做了,圈完后,就放在那里等人来买。”唐长钟说。
30倍的收益率
矿权交易市场可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是指政府作为出让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将其所持有的探矿权或采矿权出售出去的市场,该市场由政府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和操作。
企业从政府手中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后,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将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给其他企业,这就构成了矿权交易的二级市场。目前,中国还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二级市场交易平台。
由于采矿权交易价格不断提高,而探矿权交易价格则相对较低,出现了通过探矿权谋求采矿权,以及圈而不探的现象,探矿权开始受到市场的热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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