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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涛
证监会规范证券经纪人的举动引得市场各方极为关注,“暂停经纪人业务”、“外部人员做经纪人需全部聘用为公司员工”等说法众多。
12月26日,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此做出解释说,证券经纪业务点多面广,与投资者关系密切,弄不好风险很大,因此要规范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新的精神是:符合相关条件的证券公司还是可以聘用符合条件的外部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但要符合一定的规定,如公司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相关人员要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双方签订标准格式的合同等,最重要的条件是要等《证券经纪人暂行管理规定》出台。
当然,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只能是个人,不能是机构,因此之前有证券公司聘用网吧等机构作为居间人的做法是不合规的。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事情源起于11月18日,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向各证监局下发了《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了明确要求,以规范自《证券公司监督管理》实施以来大量出现的证券经纪人行为。
前述有关部门负责人说,《通知》要求各证券公司对经纪活动营销行为以及营销人员进行全面彻底地摸底,包括与公司是否签订合同、称谓是什么(此前曾出现居间人、经纪人、投资顾问、业务经理等多个称呼)、客户数量等。要求在12月底之前,证券公司将上述信息报至证监会。
同时要平稳解决遗留问题。“要求必须立即停止新增加的没有从业资格的销售人员,不管内部销售人员还是外部销售人员。内部销售人员是指员工,外部人员是不作为员工管理。”前述负责人说,对已经聘用的没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内部营销人员,或者已经签订委托合同的外部营销人员必须停止它的营销活动。
具体处理方法是,对原来没有从业资格的内部人员,必须要经过协会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经过考试无法取得资格的人,证券公司也应该依法依约妥善处理,维护营销人员合法权益。
对此规定,有公司片面理解为“凡是不符合条件的就辞退”。前述负责人解释说,这种简单做法不是文件的精神,公司要根据原来签订的是用工合同还是委托协议,妥善处理要考虑他们合法权益。
同时,已通过从业资格考试或经纪人资格考试并取得执业资格的内部营销人员,可以继续展业;已通过相关考试的外部营销人员,公司可以将其转为内部营销人员,申请执业资格并签订劳动合同后开始展业。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相关考试又拟任外部营销人员的,需要《暂行规定》出台后,经具备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条件的证券公司申请,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注册为证券经纪人,并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后,方可开始展业。
“能够自行查找漏洞进行内部责任追究,并主动相当地证监局报告,这样的证券公司,在自行责任的追究基础上,监管部门可以不再另行采取措施追究他的责任。如果达不到上述要求,通知下发以后继续出现新的违规行为的公司,必须严肃追究公司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前述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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