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和被投公司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的对赌条款均判定无效。
对赌协议被判定无效,这在中国PE(私募股权投资)界是首例。此案也让“日益疯狂”的风投业界迟疑起来:曾经为激励所投公司业绩腾飞,同时确保自身风险最小化的“双赢协定”,最终可能仅沦为一张白纸。
甘肃世恒输了对赌协议
海富投资成立于2007年9月,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5000万元。
2007年10月,海富投资决定投资甘肃世恒,并与甘肃世恒、香港迪亚及陆波(甘肃世恒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同时也是香港迪亚总经理)签订了增资协议。
该协议主要条款包括“海富投资现金出资2000万元投资甘肃世恒,占甘肃世恒增资后注册资本的3.85%”;同时,其中的“对赌协议”即“业绩目标”约定:甘肃世恒2008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否则,海富投资有权要求甘肃世恒予以补偿,如果甘肃世恒未履行补偿,海富投资有权要求香港迪亚履行补偿义务。如果截止到2010年10月20日,由于甘肃世恒自身原因无法上市,则海富投资有权要求香港迪亚回购海富投资持有之甘肃世恒全部股权。
之后,海富投资于2007年11月2日依约向甘肃世恒缴存了出资款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114万余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885万余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但据法院查明,工商年检报告登记记载,甘肃世恒2008年度净利润为26858.13元。按照增资协议,海富投资要求甘肃世恒补偿1998万元。然而,甘肃世恒的回答也很干脆:不愿意。
对赌协议被判无效
随后,海富投资将甘肃世恒告上法庭,申请法院能够判甘肃世恒进行补偿。
但是,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海富公司有权要求世恒公司补偿的约定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关于企业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的规定”,判定增资协议中的对赌条款无效,并且驳回海富投资的所有请求,并要求海富投资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海富投资随即上诉到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增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但该协议除了违反兰州中院所列举的规定外,还与《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不一致,也损害了公司利益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二审判决中,甘肃省高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判定海富投资的2000万元中,已计入甘肃世恒注册资本的115万元外,其余1885万元资金性质应属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并要求甘肃世恒返还这部分资金和利息。
在外界看来,对海富投资来说,这已是最好的结果。不过,甘肃世恒对此结果并不满意,随即将案件上诉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PE对赌的合法性存争议
显然,甘肃世恒的对赌是失败的案例。但在众多PE界企业界人士看来,对赌协议如果运用得好,对企业和投资者就是双赢。
长期关注PE行业发展的北京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光超表示,一方面,如果企业发展良好,达到事先约定的业绩水平,就赢得了对赌,这时投资方虽然输掉了部分现金或是股权,但通过业绩增加引起的股价上扬会为投资者带来更大的收益。
不过,现实来看,实现双赢并不容易。一是对赌被引入中国后被异化,二是对赌在中国法律上始终没有得到合法的地位。
刘光超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原则,要考察对赌协议的合法性,需要从合同主体、当事人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同原则等几个方面进行。
据《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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