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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5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英文名称:TOLUENEDIISOCYANATE,型号为TDI80/20)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
此次复审产品范围为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4年进口税则号29291010项下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不包括该税则号下的型号为TDI65/35和TDI100/0的甲苯二异氰酸酯。复审产品范围与商务部2003年第61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定,商务部自2005年2月3日起,根据反倾销措施生效后变化了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此次期中复审调查将自复审立案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即于2006年2月2日之前结束。
此项复审调查由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TDI公司)提出申请。
本公司持有TDI公司51.43%的股权,为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生产和销售为TDI公司的主营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本案进行复审调查将对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也将对TDI公司相关业务的经营产生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河北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2月4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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