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梅影 吴天一 发自北京 上海
3月2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前创维数码控股有限公司主席黄宏生被香港廉政公署指控涉嫌挪用上市公司4800万港元案在香港开庭,黄宏生与创维前执行董事黄培升在香港东区裁判法院提堂时,同被香港廉正公署加控三项新罪名:两项串谋偷窃罪和一项串谋诈骗罪。
记者获悉,黄宏生与其胞弟黄培升因涉嫌盗取公司资金和涉及认股权诈骗而被加控了上述三项新罪名。
香港廉署的资料显示,黄宏生及黄培升涉嫌与其他人士串谋偷窃一笔属于创维的逾220万港元款项;两人还涉嫌与其他人士就批出认股权串谋诈骗创维。此外,黄宏生还被指控与另一名人士串谋偷窃一笔属于创维的50万港元款项。
当日庭审时,两被告被要求暂时不作答辩,随后,裁判官简达仁宣布将案件押后至今年6月1日时再提堂。香港廉署表示,黄宏生与黄培升各获准以现金100万港元保释外出,并要求交出所有旅游证件、不准离开香港。
对于两人所被加控的第二项罪名,香港廉政公署的谢先生告诉记者,两名被告涉嫌存在将创维认股权给了另一位人士,而该人士并不具备认购创维股票的权利。但他没有透露上述人士身份、认购股权数目与价值以及认购时间等详细的关键事宜。
不过,据廉政公署公布的资料显示,与早前被指控与其他人士串谋盗窃属于创维4800万港元款项罪名一起,黄宏生与黄培升所涉嫌的四项罪名均在2000年11月至2004年11月期间发生。
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3月2日廉政公署再次申请延期审理,说明其还需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本案属于《普通法》,法庭可根据案件本身及过往案例作出判决,而类似的案件判刑一般在3年以上、7年以下。根据香港的法律,如果黄宏生被定罪入狱,区域法院法官作出取消董事资格,则最长取消资格期限为10年。
徐静认为,本案很有可能旷日持久。香港法律并非两审制,而如区域法院一旦判决后,被告有权于判刑当日起计28天内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提出上诉,被告人可就定罪或判刑提出上诉,也可同时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诉,被告人就判刑提出上诉,或可获得减刑,但上诉法庭亦可能加重刑罚。无论上诉法庭驳回上诉或裁定裁判,若任何一方对上诉法庭的判决仍然不服,可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终审法院会酌情决定是否受理,终审法院的裁决将是最终判决。
自从去年12月2日被香港廉政公署的“虎山行”行动拘捕并正式起诉后,黄宏生及黄培升被限制出境,留在香港度过了2005年春节。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3月03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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