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刑法》中增设藐视法庭罪的议案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1日 14:34 人民网
黄河 一、案由 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审理案件和进行其他诉讼活动的场所。法庭的威严和秩序代表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对法庭和法官的尊重就是对司法的尊重。藐视法庭的行为,是一种藐视国家法律权威的行为,它不仅严重破坏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也是对社会法治信仰的践踏和破坏,必须予以严惩。近年来,干扰法庭审判活动、妨害法庭秩序等藐视法庭的现象不断增多,从主要发生在庭审活动中严重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发展到在法庭之外公然藐视法律,侮辱、伤害法官,阻碍或妨害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这些行为,既损害了法官的威信和司法的权威,也严重扰乱了社会法治秩序。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依据我国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能依法对大量发生在法庭之外的藐视法庭的行为进行刑事制裁。在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在刑法中增设藐视法庭罪已显得尤为迫切,其理由如下: (一)我国刑法妨害司法罪和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罪涵括内容过窄,许多藐视法庭的行为不能依法定罪量刑。我国刑法第309条规定的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犯罪客体只针对法庭秩序;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只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一般的藐视法庭,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仅做罚款或拘留的处罚。藐视法庭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权威性和社会公共利益,比法庭秩序要广得多。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是当面藐视法庭的行为,还有许多发生在法庭外间接地藐视法庭的行为。现行刑法妨害司法罪的17项罪名中,第305条至309条,第311、314条所规定的内容都是藐视法庭的行为。除此之外,藐视法庭的行为还有,如辱骂法官或法庭;妨害法官及法庭其他人员执行公务;证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威胁法官、证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行政诉讼中的不应诉、不举证、不出庭、不答辩的行为等。在我国,对法庭新闻报道中的藐视法庭的行为缺乏刑法规范和刑事制裁更是现行刑法的缺陷,如在报纸或电视节目中发表评论,影响未决案件公正审判的行为;未经许可进行录音、录像的;对不应公布的诉讼活动予以公布的;不客观、不公正、不真实的法庭报道影响法官对案件裁决的公正性的,等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依据刑法中妨害司法罪的相关条文和第309条的规定,对以上藐视法庭的行为均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此类处罚明显轻于世界各国对该类行为的刑事制裁,不利于在全社会树立司法的尊严和威信。 (二)世界两大法系大多数国家都设有藐视法庭罪,增设藐视法庭罪是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藐视法庭罪在世界上是一个古老的罪名,有悠久的历史。自17世纪英国以判例形式确立该罪后,藐视法庭罪已被视为普通法向欧洲大陆以外的国家促进文明行为所做的一个伟大贡献。在当今世界,无论普通法系的英美或大陆法系的意大利、俄罗斯、韩国、日本等国都规定了该罪。一般将藐视法庭的行为分为民事的藐视法庭的行为和刑事的藐视法庭的行为,或分为直接藐视法庭的行为和间接藐视法庭的行为。由此可见,对藐视法庭的行为应予刑法处罚已成世界刑法学界或法治国家的共识。我国刑法典中并没有藐视法庭罪这一概念,但是确立了妨害司法罪这一罪名。国际上通常把藐视法庭罪作为妨害司法罪之一种。虽然我国刑法在“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类罪名下规定了数条可归为藐视法庭行为的罪名,并且将严重的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单列为扰乱法庭秩序罪,但有上述许多其他藐视法庭,在其他国家均予追诉的行为在我国并不作为犯罪进行追究。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整体的法律意识有一个不断提高的过程,因此,1997年刑法把藐视法庭罪的定罪标准确立得较高,符合当时的国情。但是,随着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水平的提高,尤其是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在公民法律意识和水平已普遍提高,在倡导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应当不断推动我国的刑事司法水平逐步与国际接轨,通过修改立法的方式,对现行刑法中未做规定的藐视法庭的犯罪行为予以追究,以不断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三)大量侵害法官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的事件得不到惩处使司法权威受到极大损害。对藐视法庭的行为进行刑事制裁是以对司法尊严和法律权威的维护和保障为出发点。对国家司法的尊重,首先并直接表现为对法官和法庭的尊重。在我国,法官遭受当事人或其亲属侮辱、漫骂的情形非常普遍。近年来,在法庭内外对法官进行人身伤害的案件也呈明显的上升趋势。这些案件主要分为发生在法院审理、执行中的事件和结案后蓄意报复事件两大类。法官受到伤害的地点有在法院审判区、办公区、法官家中或行凶人家中。由于基层法院承担了全国80%的案件的审理,所以基层法院的法官更容易成为侵害的对象。遇害事件主要集中于民事家庭纠纷,特别是离婚、赡养案件和执行案件中。以江苏省为例,2005年上半年该省发生法官被侵权、受伤害的事件就达80余起。其中,聚众围攻、辱骂、殴打法官的35起,以自杀相要挟的22起,聚众围堵法院、哄闹冲击法庭、扰乱审判秩序的16起,扬言报复法官的7起。法官的人身安全关系到国家司法职能的正常运行,法官的人格尊严关系到公众对司法权威的信仰。法官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捍卫者,如果法官的人格不受尊重,人身安全无从保障,司法的尊严和权威就无从谈起,一个法治国家就无从建立。
【 新浪财经吧 】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