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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走穴与权力寻租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4日 19:32 中国经济时报

  ■郭立场

   在现实中,歌星、影星、球星有收出场费之说,且名气越大,出场费也越高。而多种迹象显示,这个收出场费的人群中,又多了一个特殊的群体——政府官员。接受采访的多位专家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官员“有偿”出席企业的商业活动,不但可能搅扰市场秩序,也极易滋生腐败,应完全禁止官员以个人名义或擅自打着政府旗号参加企业这类商业活动。(7月2日《瞭望》周刊)

   官员走穴,就当下社会环境来说,似乎正在成为一种可以被接受的习惯。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般说来,一种社会活动如果具有广泛的经济动因和丰厚的经济利益,并在大量经济人的活动能力范围之内,那么它就会有强大的生命力。不仅如此,在大量经济人参与下,这种活动进一步削弱了非经济手段的反腐败的效力。如果人们对腐败行为已见怪不怪,对能够腐败而未有丝毫腐败的人反而匪夷所思,这就是人们对腐败行为合理性的一种默认,它会淡漠人们对腐败行为的罪恶感。在一个对腐败行为习以为常的社会,任何非经济的反腐败手段的实施效果都会大打折扣,需付出更高的成本。

   权力腐败是有条件的,只能发生在具有支配社会公共权力的“公权”所有者身上。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以权谋私。无论发生在哪个层次、哪个领域的权力腐败行为,最终都可以归结为以权谋私的腐败形式。寻租和腐败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寻租是腐败的目的,腐败是寻租的过程与结果。对于寻租和腐败者本人而言,寻租和腐败行为是一种收益大于成本的经济活动,是一种“正和博弈”。但从全社会的角度看则是“负和博弈”,也就是寻租和腐败不但没有增进社会福利,反而是浪费了社会资源,最终受损的是社会公众的利益。

   根据西方经济学中的寻租理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人愿意投入资源获得政府创造或保护的垄断。当这种投入采取了不合法的形式或到了不合法的程度时,寻租行为就是行贿,就形成了对腐败的需求。不管政府权腐败的具体内容是买卖批件还是送吃回扣,寻租者的行为规律是一致的,它取决于寻租者对腐败结果的预期效用与预期要支付的价格之间的关系。 由于腐败行为给权力供需双方所带来的高额收益具有强烈的示范效应,导致潜在的需求者和更多的政府官员进入权力市场。公权私化是多种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是一果多因,只有拔掉它的根,才能从根本上断绝它的滋生。防止公权私化,不仅要让官员“不愿为”、“不敢为”,更重要的是让其“不能为”。

   在腐败现象泛滥的情况下,人们自然首先想到的是加大打击惩罚力度。对腐败行为的严厉惩罚的确可以提高腐败的成本,降低腐败的动机,对后来者起到警示作用,是反腐败的一个有力的措施。但它有一个成本问题,因此只能对付一定限度的腐败。在腐败源泛滥时,大范围地惩治腐败需要庞大的立法和执法机构,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所以,严惩是一种事后的迫不得已的措施,采取其他更有效的预防手段才是上策。

   因此,为抑制寻租和腐败,就必须建立科学的权力制衡机制,加强和完善监督体制,实现“以法制权”和“以权制权”,并加大对腐败的惩罚力度,以此提升政府官员的寻租和腐败成本,降低政府官员的寻租和腐败冲动,从而有效地防止寻租和腐败行为的发生。而抑制寻租和腐败的根本措施就在于深化改革,使政府逐步减少对市场的干预直至退出市场,也就是“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让政府官员手中的权力成为有限的、透明的权力,从而在源头上减少甚至截断各种寻租和腐败行为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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