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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可跨省转移 农民工养老保险可转移接续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06日 00:34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申剑丽 北京报道

  养老保险异地转移的难题终于破冰。

  2月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摘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按照新办法规定,在城镇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该保险缴费比例比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略低,有利于扩大覆盖面。

  而实行新办法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跨省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除转移个人账户外,还将按规定转移一定数量的统筹基金。

  而更值得期盼的是,有关部门负责人透露,有关部门正在筹划建立全国社保信息查询系统,届时人人都有社会保障卡,其本人身份证号码将作为全国通用、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个人持社保在各地养老保险“一卡通”将成为现实。

  养老保险可转移统筹基金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跨地区转移一直难以实现。

  据人保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介绍,按照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统筹基金,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由最后参保地负责办理退休。

  但在实际执行中,少数转入地考虑到本地区的基金支付能力,特别是担心临近退休的参保人员转入后,缴费少而领取待遇时间长,因而不愿接收;有的地方自行出台了户籍、年龄限制条件,或不承认参保人员在其他地区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等,致使一部分参保人员符合规定条件后却不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和享受养老待遇。

  此次出台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给出了解决办法。

  上述负责人介绍,与原有规定不同,新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转移统筹资金。

  在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方面,基本维持了现行政策规定,以体现政策的连续性;统筹基金的转移量,则确定为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的12%左右,“该时点的确定,主要是因为1997年以后全国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缴费比例归于统一”。该负责人解释。

  同时,新办法还明确了退休办理地点确定原则。即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首先依据其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在最后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基本养老金;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如在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

  办法还对一些年龄偏大的异地就业人员出台了“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制度。该负责人解释称,对于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转移就业,由于按现行退休年龄规定,一般已不可能再在新参保地连续缴费满10年并在该地办理退休手续,因此规定对其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便于其继续参保缴费;待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再将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转移归集到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地。

  “如此规定,不仅可免除年龄偏大人员异地就业的后顾之忧,也可适当减轻中心城市人口承载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这位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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