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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立法明确武警平息暴乱职责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25日 11:25  上海商报

  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昨获通过

  

  综合新华社报道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昨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根据通过的议程,会议首先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作的关于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履行职责,制定人民武装警察法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武警是国家武装力量组成部分

  昨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的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明确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指出,有些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门提出,草案的名称为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中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适用本法。”草案的名称与适用范围不对称,建议对此再作研究;并建议与国防法的规定相衔接,明确武警部队作为国家武装力量组成部分的性质。

  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和武警总部研究认为:草案的大多数规定对武警部队总体上都是适用的,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以及防卫作战、抢险救灾、参加国家经济建设等任务,以表明本法对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总体适用;同时在草案关于武警部队的“任务和职责”一章中,主要规定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职责,以突出重点,适应武警部队执行任务的实际需要。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我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神圣使命。据了解,我国武警部队主要由内卫部队和黄金、森林、水电、交通四支警种组成,总员额现为68万人。

  明确武警八项安全保卫任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指出,有些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有些地方和部门提出,总结武警部队参加处置拉萨“3·14”和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成功经验,应当对武警部队负有参加处置这类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和武警总部研究,建议将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规定合并修改为:参加处置暴乱、骚乱、大规模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

  草案第七条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下列安全保卫任务:(一)国家规定的警卫对象、目标和重大活动的武装警卫;(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设施、企业、仓库、水源地、水利工程、电力设施、通信枢纽的重要部位的武装守卫;(三)主要交通干线重要位置的桥梁、隧道的武装守护;(四)监狱和看守所的外围武装警戒;(五)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重要城市的重点区域、特殊时期的武装巡逻;(六)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执行逮捕、追捕、押解、押运任务,协助其他有关机关执行押运任务;(七)参加处置暴乱、骚乱、大规模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八)国家赋予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调用执行安保任务须严格审批

  昨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的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对调动使用武警部队执行安保任务的审批进行了严格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指出,有些常委委员对哪一级政府及其公安机关可以调动、使用武警部队有不同意见。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和武警总部研究认为,调动、使用武警部队实际上是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

  据此,草案规定,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应当坚持严格审批、依法用警的原则。具体的批准权限和程序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对违反规定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拒绝执行,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有些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门提出,草案既要充分保障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履行职责,也要明确人民武装警察的基本行为规范,从严治警。因此草案规定,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人民武装警察不得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交通工具、住所、场所;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等。

  新闻链接

  全国人大清理修改过时法律条文

  “投机倒把”将成为历史名词

  据新华社报道

  “删去下列法律中关于‘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并作出修改”。昨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对我国现行法律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了修改。

  根据草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四部法律中有关“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予以删去并作出了修改。这意味着“投机倒把”这一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名词将成为历史名词,不再出现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当中。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指出,为了使正在形成并不断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科学统一、和谐,通过法律清理,对现行法律中存在的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法律之间明显不一致、不衔接的规定作出修改,是必要的。

  草案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根据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即“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修改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草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9部法律和法律解释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7部法律中“征用”修改为“征收”;对37部法律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修改;对33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作出修改;对4部法律中引用其他法律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指出,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今后应当继续开展法律清理工作,在立法工作中,注意法律之间的衔接,在制订和修改有关法律时,及时对与之不一致的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修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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