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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之伤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23日 11:16  中国报道

  策划执行/王新玲 何晶

  编者按:

  10月14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辖区内,一名刚来上海3天的年轻司机孙中界,被执法人员以“非法营运”的名义处罚,但孙中界则坚称遭遇“钓鱼执法”,甚至自断手指,以示清白。而早在孙中界之前,大约从2007年起,就有多位声称自己因为“钓鱼”蒙冤被查的上海市民,也通过司法或媒体等渠道为自己维权,但罕有满意结果。也就在9月,一位“好心搭载胃疼陌生人”的张军(化名),在上海市闵行区“被钓”,并递交一纸诉状。上海市交通行政部门是否真正存在“钓鱼执法”行为?“钓鱼执法”行为是否真正合法?都被社会舆论广泛关注。

  在上海市上世纪90年代的打击黑车行动中,滋生出了一批职业的“钓头”和“钓饵(也称“钩子”)。在这背后,更隐藏了上海市各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直接的经济利益诉求,需要通过处罚来实现。

  而此后,社会舆论对于行政执法部门“钓鱼执法”行为的讨论更触及到了社会道德底线的层面。长此以往,车主“路遇不平”,又岂敢“停车相助”?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人民对政府的信任,整体社会的道德向善等等,是否都在这个事件中得到考验?

  10月26日,在重新调查之后,浦东新区政府宣布“孙中界事件”为“钓鱼式执法”,并向社会公开道歉。

  “钓鱼执法”是执法能力低下的缩影

  陆伟明,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

  “钓鱼执法”行为违法是毋庸置疑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满足一个法定前提,那就是行政相对人存在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并且这种违法行为比较严重已经达到了需要予以制裁的程度。不仅如此,行政机关还必须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过一系列必要的法定程序才能最终作出处罚决定。

  上海发生的几个“钓鱼执法”案件中,行政执法机关为没有发生的相对人违法行为准备好了一系列的强制和处罚措施,然后通过有关人员去引诱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这种做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依法行政是行政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行政权力,尤其是这种侵益性的权力的实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引诱相对人违法的做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默许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诱使相对人违法的方式实施执法。

  “钓鱼执法”像一面镜子,反映出目前我们基层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较低的情况。行政执法是一个非常专业化的过程,它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公务员准确适用法律规范,遵守相关的法律原则,遵循法定的行政程序,合理运用法律赋予他们的行政裁量权,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适当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这就是为什么法治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司法在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认定的事实一般不予审查的重要原因。在法官们看来,行政事务充满了技术性和专业性,在这一点上行政机关是专家,法官主要解决的是行政机关在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上的准确性。但在我国,这一点一直没有受到充分的重视。

  假如雷锋叔叔在上海

  裴知强,人民网海南视窗特约评论员

  假如雷锋还活着,假如雷锋是一个司机,假如他开车到了上海,他会遭遇“钓鱼执法”么?

  雷锋精神内涵之一就是“奉献精神”。 按照雷锋的办事准则,见人危难,他肯定相助的,而且他本来就是司机。当然,相助的次数多了,就会遇到“钓钩”,那么,他也肯定会被扣车罚款。仅仅是罚款倒也罢了,可被迫掏钱还戴上了一顶“非法营运”的帽子,雷锋叔叔会接受吗?

  如果雷锋叔叔不怕罚款,继续助人为乐,一次罚款数万元,他的那点津贴费肯定是不够交罚款的,当然,现在他可能当了干部,收入多了,可纵然拿年薪,也架不住屡屡被罚吧?就是雷锋愿意挨罚,雷锋所在的单位能接受这样屡屡被罚的员工吗?雷锋会不会因为做好事而受处分,甚至被除名呢?

  所以,雷锋可能承受不住这样的罚款,见到人求助绕道走,不再理睬了,那么,雷锋精神也就不存在,至少不完整了。我们花了整整几代人才建立起的“雷锋精神”,就这么在“钓鱼执法”模式下轰然倒塌。

  如今在上海,还能找到助人为乐者么?如今上海的病人、孕妇,以及一切需要帮助的人们,还能得到社会的同情和救助么?有媒体报道,老人摔倒,居然没人敢扶起来?有人愿意学雷锋,前提是必须有人作证?这是个体失信行为对雷锋精神的损害;如今,上海的开车人在车门上贴条子,拒绝一切求助,这是政府部门失信行为对雷锋精神的摧毁。

  所以,“钓鱼执法”仅仅道歉和补偿是不够的,摧毁传统道德容易,重建雷锋精神难矣。“钓鱼执法”损害中国的程度,怎么估算都不过份。

  我在上海本来好好的,突然遭遇那件事,被抓、被重罚,我当时实在是气昏了,在执法车上我就很冲动,回家后越想越气,就用厨房的切菜刀剁了自己的手指,幸好刀不怎么快,没有切断。现在我还在养伤。……我现在还在上海。上海是我向往的大都市,想象中这里应该是非常文明的,一切都非常规范的,做梦也想不到上海是一个危机四伏、充满陷阱的地方。现在事情已经过去了,我为能有这样一个结果而高兴。

  ——10月26日案件宣判后,“重获清白”的孙中界发表博客

  行政领域的钓鱼执法,最早来自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故各国都不约而同地对诱惑侦查进行在法律上做了严格的限制。被限定只用于诸如毒品犯罪、网络赌博犯罪等取证困难、危害严重的特定犯罪。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不得采取诱导、欺骗、威胁的方式。“诱惑侦查带‘诱导取证’痕迹,在我国并无适用法律依据。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戴福律师

  如果连普通人的善举都被断为“别有企图”或被“定罪”,那么,即使“非法营运”现象不再,这样的代价,岂不更为巨大?这些质疑与不满,已经触及到政府形象,威胁到社会道德的培养。人们期待对这一执法手段本身彻底调查,公正公开处理。而有关部门的态度直至孙中界“自断手指,以示清白”之后才发生改变。而百姓对维护自身权益的诉求,难道只有通过“开胸验肺”、“自断手指”,才引得起“高度重视”吗?

  ——“人民时评”《钓鱼式执法,危害猛于虎》

  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诱惑侦查”是必须的。从全球情况来看,上世纪60年代以来,刑事犯罪发生了巨大变化,贩毒、贿赂、洗钱、卖淫等“无被害人犯罪”日趋隐蔽化、复杂化和智能化,对于这些犯罪必须使用诱惑侦查的手段,否则往往难以破获,反而会对人类社会带来更大的不利影响。这样的做法值得赞同,但这需要法律明确的规定,把这些情形作为一种例外侦查手段来处理。 “钓鱼执法”、“诱惑侦查”的程序价值不容忽视。

  ——中国法院网网评邢增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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