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心维权合情合法 上海“梅园村”北京打假纪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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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10日 07:07 中华工商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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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3-104:15:20□本报记者杨联民李刚通讯员江映虹
近日,上海“梅园村的老总心情很好,原来企业刚刚从北京打假得胜而归。北京一家企业想打着“梅园
村品牌招揽生意,赚大钱的如意算盘落了个空。“上海工商部门为企业维权还真不含糊!这是“梅园村老总亲身感受到
的。京城忽现“梅园村”上海市民对“梅园村不会陌生。“梅园村是上海梅园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也是
上海
市民营餐饮行业的第一件上海市著名商标。发展至今,专营上海本帮菜的“梅园村不但在沪上拥有不少忠实的消费群体,就
是在外省市也声名鹊起。这不,在北京就有人动起了“梅园村的歪脑筋。2002年底,北京城出现了一家自称是上海“梅
园村在京开设的第一家分店———“梅园村酒楼北京三元店,而这家店的前身叫北京蜀韵飘香酒楼有限公司,是在200
1年成立的,以经营川菜为主。“‘梅园村’在北京开了分店?我怎么不知道?“梅园村马上于1月13日向上海市黄浦
工商局反映了此事,寻求帮助。翌日,黄浦工商局就派出工商干部进京了。打起老东家的牌子原来,北京这家“梅园村的当
家大厨曾在上海“梅园村干过四年,而且是从最低层的“上杂一步步干到厨师位置的,对上海“梅园村的看家菜肴、经
营方式也摸了个熟。2002年9月,这位厨师辞职离开上海,受聘于北京的这家店,在北京经营起“梅园村的上海菜了。
据说,北京当前正流行吃上海菜,上海的“美林阁也已在北京开了分店。于是2002年12月22日,“梅园村酒楼北京
三元店的霓虹灯开始在京城的夜色中闪耀了。上海的“梅园村老总说:“我们是打算近期进军北京的,可从哪抢先冒出了
这么个假‘梅园村’?巧用心机来查证黄浦工商干部和上海“梅园村的企业人员14日抵京后,就马不停蹄地赶到了“梅
园村酒楼北京三元店来搜集证据。他们了解到该企业正在办理名称变更手续,准备把先前的企业名称“北京蜀韵飘香酒楼有
限公司更换为“北京梅园村酒楼有限公司。该店已于三个月前就通过了北京朝阳工商分局的企业名称变更查询,工商部门
已将名称预核给该店了,近期就会办理好名称变更手续。而为了早开张早盈利,该店在还未获得北京市朝阳工商分局名称核准
的情况下就提前亮起了“梅园村酒楼北京三元店的霓虹灯,原封不动地把注册商标“梅园村的文字及图形组合一块搬了上
去。聪明反被聪明误刻不容缓,黄浦工商干部一行立即返沪,将在京搜集的证据和上海方面准备的相关材料,包括取得上海市
著名商标称号等情况,一一进行梳理、核对,思考各种应对方案。2003年1月19日,他们又启程赶赴北京,并于第二天
上午正式向北京市朝阳工商分局提出名称异议请求。此时,突然听到的一条消息又让黄浦工商干部等人焦急不已。原来,由于
企业名称核准只在当地区域范围内审核,所以北京的工商部门并不知晓上海“梅园村的情况,因此北京的这家店已于200
3年1月15日在北京市朝阳工商分局办妥了变更手续。按照当地工商部门的规定,在五个工作日内就要正式核发变更营业执
照了,而2003年1月21日是最后的时限。黄浦工商干部立刻把上海“梅园村企业的商标注册情况向北京市工商局作了
详尽说明,并得到了北京市工商局的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12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国家工商总局1999年公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反不正当
竞争法》的相关条款,北京市朝阳工商分局于2003年1月21日上午正式通知北京的这家店:其将他人已注册的商标用于
企业名称中,已构成对他人在先权利的侵犯,属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该店重新进行名称查询,并责令撤除侵权的霓红灯店招
;凡与“梅园村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一律不再预核。(10H2)相关法律依据一、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
0月12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
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这种行为属于《商标法》五十二第(五)项规
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二、国家工商总局1999年公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
题的意见》中指出,“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
得利用他人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
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前条所指混淆主
要包括: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
认或者误解的。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指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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