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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资费标准 为何名存实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19日 07:57 中华工商时报

  2003-3-194:06:23□阚凯力

   不久前看了某报对江西和山东移动通信收费的调查,确实是让人“触目惊心”:枣庄的GSM网内单向收 费,月租按天收取(0.39元/天),市话0.08元/分钟;景德镇的井岗青春卡月租30元,市话0.1元/分钟,接 听本地来电免费;鹰潭市的全球通月租25元,在本地接听任何来电都是1元/月,拨打本地移动网内电话0.2元/分钟, 拨打本地其他电话0.
4元/分钟;济南的“套餐”每月赠送133分钟市话,每月交200元就可以打400元的话费(包 括市话、长途、漫游)等等。在这些让人眼花缭乱的收费标准中,单向收费、通话包月、减免和赠送话费,再加上赠送手机和 其他“礼品”,真是五花八门,而依旧按分钟收费的也降到了国家标准的1/4。实际上,除了北京、上海等个别特大城市以 外,信息产业部规定的“月租费50元、通话费每分钟0.40元”早已全线崩溃,甚至在这几个城市也已经被各种“优惠” 搞得名存实亡,只剩下了一个空壳而已。我们不禁要问:移动资费为什么会如此混乱?它到底是好事还是坏事?这一切到底意 味着什么?移动资费应该下调我们都知道,现在“月租费50元、通话费每分钟0.40元、漫游费每分钟0.60元”的政 府定价还是多年前由原邮电部规定的。那时,我国移动通信的规模小、成本高,再加上上万元的入网费,所以被人们称为“大 哥大”,是“有钱人”的象征。但是近年来,随着政企分开、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我国移动通信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 ,由几十万、几百万用户发展到两亿多,我国移动通信的规模在2001年就达到了世界第一。尤其是2000年中国移动由 原中国电信分离出来以后,使移动与联通的竞争环境相对公平了,更是促使他们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改进服务。这样,不但 手机这个“富贵”的象征走进了工薪家庭,甚至有报道说大城市中拣破烂的都开始用手机互相联络。目前在全世界移动通信公 司的排行榜上,中国移动雄居榜首,而在国内被看作“小弟弟”的中国联通也排在世界第三位(第二位是英国沃达丰公司)。 规模的扩大加上技术的进步,都极大地促进了成本的下降。既然成本下降,资费就应该下调,让利于消费者。但是多年来,虽 然信息产业部在2001年取消了手机入网费,但是其它资费却一直未动,仍旧保持着原来的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处于竞争 中的移动和联通公司却急于扩大市场、争夺用户,必然会打“价格战”。既然政府“上有政策”,运营商就“下有对策”,各 地纷纷“各有各的高招”,这就是造成我国移动资费如此混乱的首要原因。电信企业的恶性竞争但是即使下调资费,也很难想 象移动运营商的资费可以低到0.08元/分钟,比市话还要低。且不说市话网络与移动系统的绝对成本谁高谁低(因为其成 本结构不同而难以直接比较),单从其成本结构来看,这也是不合理的。市话的成本大部分在于每个用户所专用的用户线和交 换设备,随着业务量的增加而变化较小;而移动通信的几乎整个网络却是全体用户公用的,其成本主要与业务量相关。在这种 情况下,为了比较准确合理地反映成本,市话资费的较大部分应出自固定的月租费,通话费会较低;而移动的资费应主要出自 通话费。换句话说,单就移动通信的通话费而言,它一般应该高于市话通话费。由此可见,移动通信的通话费甚至低于市话的 通话费的情况是明显不合理的。“小灵通”推波助澜不可否认,中国电信的“小灵通”也在这场价格大战中发挥了推波助澜的 作用。“小灵通”正是因为无偿使用着大量的市话网络,每天享受着固定市话用户的补贴,才能够以市话资费提供号称是“移 动通信”的业务。但是,在我国移动资费长期得不到调整的情况下,不管它是不是能够提供真正的移动通信服务,它的市话资 费对大量用户具有明显的吸引力,也对移动通信运营商造成了明显的冲击。这样,“小灵通”的介入,使得他们的竞争又加上 一个沿用市话资费的对手,无疑对中国联通和中国移动的恶性竞争火上浇油,因此也才会出现上述移动通话费低于市话通话费 的咄咄怪事。政府监管定位不明确我国的移动资费为什么长期未做调整?国有企业在计划经济的惯性下大搞恶性竞争,为什么 无人干涉?“小灵通”这种非法的不公平竞争为什么得不到制止?这些现象的出现都与政府监管的软弱无力有关。这一点充分 反映在信息产业部对于自己作为监管者的定位上。目前,正式的提法是“兼顾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这其实是不准确 的。“三个代表”中提出要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这个人民群众就是消费者。因此,电信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就是 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从国家的角度看,企业存在的意义就在于为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因此,保护企业合法利益的出发点还 是为了消费者的利益。至于“国家利益”,因为我们的国家是人民的国家,所以除了人民的长远根本利益,国家没有其他的“ 利益”。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利益”、“企业利益”与“消费者利益”并不是平行并列的,不应该笼统地提出“兼顾”。(1 9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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