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变迁

2014年03月01日 05:30  中国经营报 微博

  李乐

  1921年7月

  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提出:“消灭资本家所有制,没收机器、土地、厂房和半成品等生产资料,归社会公有。”

  1927年~1937年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

  1927年11月

  临时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提出:“一切地主的土地无代价的没收,一切私有土地完全归组织成苏维埃国家的劳动平民所共有。”

  1928年12月

  毛泽东在井冈山颁布《井冈山土地法》;1929年4月,颁布《兴国土地法》。

  1937年~1948年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

  1946年5月

  中共中央发布由减租减息向没收地主土地过渡为主要内容的《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

  1947年9月

  中央制定以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为主要内容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在解放区开展了大规模的土改运动。

  1949年~1953年

  土地改革时期

  1950年6月28日

  中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土改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开辟道路。”

  1953年~1956年

  农业初级合作社时期

  1953年开始

  建立农业生产互助组,在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分散经营的基础上实行劳动互助,然后建立农业初级合作社。

  1956年~1977年

  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制时期

  1958年8月17日至30日

  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北戴河扩大会议上提出,社以大为好,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曰大、二曰公。此后,人民公社在全国农村广泛建立兴起。

  1978年~ 

  改革开放以来

  1978年11月24日

  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的农民按下了手印,悄然试验“包产到户”。

  1986年6月25日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93年11月5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指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期30年不变”,并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

  1998年10月14日

  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指出:“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同时抓紧制定确保农村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决定将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确定为我国农业和农村跨世纪发展的重要方针之一。

  2008年10月20日

  十七届三中全会部分承认农民的土地物权中的流转权,农民可以部分获得流转权收益。

  2013年

  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要求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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