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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为原则、保密为例外”是保密制度的潮流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26日 07:13  21世纪经济报道

  近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保密法修订草案》,此次修订涉及诸多重大修改,如区分保密级别、定密者资格、设定保密期,并对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做了界定,以及取消一审草案中保密部门的行政许可权、调查权和罚款权等等。

  保守国家秘密信息是世界共有的现象,因为民众普遍能理解政府对诸如与国家利益有重大关联的信息的保密,例如此次会议对国家秘密7个方面的清晰界定(国家事务、军事外交、重要科技信息等等)。但《保密法》的焦点或者说争议之处不在于“保密项目中的共识部分”,而是如何处理信息公开和保密之间的平衡与分寸,如何形成一种弹性而透明的制度框架,使得在国家利益、公民信息享受和政府信息透明寻找“交集”。

  实际上,无论是美国1966年出台的《信息自由法》,还是长期敌视“信息解密”的亚洲岛国日本2001年出台的《信息自由法》,基本上都尊重世界潮流性思想——“公开为原则、保密为例外”,所以“信息公开”上升为法,而保密则散见于各种法规条例之中,并未单独提升为法,比如《美国信息保密条例》、《美国信息保密计划执行条例》、《英国1989年官方保密条例》等等。而中国稍有不同,中国有单独的《保密法》,1989年执行,现已运行20多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则在2008年开始运行。

  跟过去的《保密法》相比,这次修订的主要方式是程序运作上的,例如引入了国际通行的“定密官制度”——定密权力变成一种程序型权力,定密官有法定资格和特别授权,并承担“定密”后导致一些结果的责任。某种意义上,这其实相当于上收了定密权。此前中国的定密主体可谓海量,连基层乡镇政府都具有广泛的定密权力,在很多时候阻止了正当信息的正常及时运行,比如在2005年之前,乡镇政府和各级政府都可以将天灾死亡数字“定密”,这一举动是令人惊讶的,因为一些地方官员害怕承担“御灾不力”指责,而随意定密的结果是阻碍了救灾的效率。另外,尽管《保密法》修订没有明确地提及强制解密制度,但是再次强调了解密期,“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当然,同时也规定了“对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应当重新确定保密期限”,预留了续密的运作空间。

  我们认同“续密权”,但焦点依然不是“续密权”本身,而是如何确立“续密权”的原则和程序,而这一原则和程序应当不能被“定密”。很多国家间这种信息续密上的争议变成一种类似于法庭上“辩方自证”原则,即“续密”者需要有足够的理由来解释这种“续密”行为。在1960年代之前,“辩方自证”并不被各国政府所接受,因为很多国家政府部门说“辩方自证”的过程其实就是向异议者公开信息的过程。但在1960年之后,很多国家建立起一整套制度和话语运作方式,可以将阐明“续密理由”和“解密”进行分离,一种做法就是所谓的“担保制”,即通过显著承诺来保证这种续密是必要的,并到了合适的解密期后说明,并承担所有时间过程上的职责。这其实有点类似于证券市场的保荐人,也许只不过时间更长。

  毫无疑问,《保密法修订草案》体现了中国保密制度的重大进步,具有显著意义,它抛弃了“密定而不揭”、“民不可使知之”的思想,它限制了过去“海量的定密主体”,它清晰界定了保密部门以及其权利。尽管中国的保密体制仍具有一定的自我特色,但是它基本反映了对世界主流价值“公开为原则、保密为例外”的尊重,并在努力不断扩大其改进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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