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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出台还不到一周,其影响已开始逐步显现。
而据其他媒体报道,北京一家大型民营担保公司在新规出台后担保费率最低收取标准由担保额的2.5%提高到了3%。而其涨价的原因,源于银监会提高了担保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提取比例,而准备金计提的增加将使账面利润下降。
而广东银达担保投资集团董事长李思聪表示,账面利润减少会导致股东收益减少,可能对已引入财务投资者、大的或有上市准备担保的公司有负面影响。这种推导作用下,不排除市场产生涨价可能。
准备金计提标准:上限变下限
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担保公司税前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高于担保费收入的50%,担保赔偿准备金不高于担保责任余额的1%。
而在新规表述上,上述“不高于”变成了“不低于”。《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这相当于将“上限”变成了“下限”。
有媒体算了一笔账,假定一家担保公司只做担保业务,担保费收取标准是担保额的2%(目前担保行业比较普遍的费率是2%),当年新增10亿元的担保业务量,那么担保费收入为2000万元,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就剩下1000万元(2000-2000×50%=1000万元)。
假定当年在增加10亿元担保业务量的情况下,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比上年增加5亿元,就应该新提担保责任余额500万元(50000×1%=500万元)。那么,当年该公司的担保费收入就只剩下500万元(1000-500=500万元)。而500万元至多只能覆盖这家担保公司的运营费用,账面利润就可能为零。
但广东创富担保公司总经理钟伟斌表示,目前与银行合作较好的担保公司多是按照上限来计提准备金,因此新规出来后,对于这些担保公司没有本质的影响。
大型企业影响更大
李思聪认为,新规的上述规定未必能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这可能还需要财政部门出相关的配套规定进行解释。但这种表述的变化,以后担保公司的准备金的确可能将增加,而账面利润减少。
计提准备金的增加对于大型担保公司来说亦有正反面。李思聪认为,准备金就像银行的拨备率,准备金提得越多,抵抗风险的能力越大。由于是税前提取,担保公司在计提完毕后,需要交纳的税也减少。留存在公司账面的资金多,对公司长远发展有利。但是另外一方面,对于已经引进战略投资者、境内外财务投资者或准备上市的担保公司就有些负面影响。财务投资者只看重公司短期的盈利能力,希望在投资期间多分红,多收益。而准备上市的公司由于准备金计提较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也有影响,从而对未来上市的股价有所影响。对于中小型担保公司来讲,可能反而没有太多的影响。
存在涨价可能
此次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办法》并未对担保费率上有范围限定,这便使担保业务的收益性有了一定的想象空间。《办法》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规定:“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商定。”
当前金融机构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5 .31%,这意味着按照国办发〔2006〕90号文,担保公司的担保费的收取标准最高不能超过5.31%。目前担保行业比较普遍的费率是2%。
钟伟斌表示,费率的高低是根据项目的风险进行定价。风险高,则定价高于2%,风险较低,则在行业标准费率内。在这点上,担保公司还是根据风险可控性来操作。
但是李思聪也没有排除因为准备金计提较多,账面利润减少,在股东的压力下,担保公司提高费率的潜在可能性。目前广东担保业内对新规没有太大的反应,还在等待地方监管部门(广东省金融办)出台相关解释和细化条例。但新规规定严,限制多,当监管部门依照规定进行检查审核时,广东担保行业或有一次大洗牌。
本报记者 王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