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报记者 董潇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官员定期报告收入、房产、投资以及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十四大类情况。这一规定的出台,无疑是多年执政党实施反腐举措一个里程碑,同时,更是建立政府公信力的新起点。
反腐现状
有数据显示,2009年1~11月,在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领导干部中,县处级以上干部有3743人,被移送司法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干部764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4.4亿元人民币(按当时汇率计算约合6亿多美元)。而在此前的2007年11月~2008年11月,因查处贪污腐败而为国家挽回的经济损失更是高达60.9亿元人民币。
此外,还有另一组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权威数据显示,2003年到2005年底,全国检察机构受理群众举报贪污贿赂案件线索达55.3万件,群众举报贪污贿赂案件的立案数占到反贪部门立案总量的57.6%。此外,根据中纪委副书记干以胜的介绍,在2006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中,有46.2%来源于信访举报。通过这组数据,可以清晰的看到,我国80%的职务犯罪是通过举报发现的。而因群众举报而立案的案件至少占中国贪污腐败案件立案总数的一半左右。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众成为了反腐败的主要力量。
两组数据让人喜忧参半,普通民众的维权意识在增强,民众关心国家大事,关心社会发展让人感到欣慰;然而,腐败现状也实属严峻。贪污腐败不仅严重地损害了群众的利益,更加使民众对政府公信力丧失。因此,这些数据表明,官方的反腐机构在发现腐败、预防腐败机制方面还需更加完善,反腐机构设置更需进一步科学化,使其更有效的发挥应有作用。
监管艰难
对于中央日前出台的这一个规定,记者采访了官员、企业职员以及普通百姓,普遍感受到大家对政策的认同,并称这是中央积极反腐的一剂良药。然而,在中国,究竟有多少人符合规定的副处级以上的干部呢?对于这个问题,记者登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相关网站进行搜索,但是结果显示搜索词条为零。随后,记者又在一份资料中得到信息,中国的“公务员”,按照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务员法》的界定,大体上是通常所说的“党政干部”,包括了“党、政、群”三大领域,即国家行政机关干部(近650万人)、党派机关专职干部和主要人民团体的专职干部之和,近三年规模约为1100万人。与此相关的概念还有:(1)“干部”,是个身份概念,主要指“党、政、军,企、事、群”这六大领域,也即党政军、人民团体和公有制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所有脑力劳动者,约为3600万人;(2)“财政供养人员”,包括了党政机关干部、事业单位干部、两者的工勤人员和退休人员、农村部分领补助的村组干部,目前规模约为5000万人。由此可见,纳入这个规定的副处级以上干部的不仅是公务员,还有事业人员等,并且这个数据每年都在实时更新与增长。
某部委官员对记者说,如此庞大的群体,要对其个人财产信息进行收集、分析与管理,将是一个繁琐而艰难的工程,这也是对相关政策制定人智慧的一大考验。他还说到,财产申报目前只停留在收入申报阶段,申报的具体细节例如关于核实财产,申报对象等问题都不是很清楚。由此可见,这次财产申报政策仅仅是反腐举措的第一步,还有很多需要逐步完善的细节。但可以肯定的是中央这一政策无疑是最大的防腐剂,从一个更长效机制去考虑,财产申报是趋势,充分显示中央对反腐工作的理性和前瞻把握。
政策破冰
一直以来,中央对于反腐败的专项斗争从未间断过,远的不说,2004年,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其意义不在于它的出台过程,而在于它的开创性价值。在此基础上,今年以来,中央更是加大反腐打黑力度,一批省部级高官密集落马,我国掀起了新一轮声势浩大的反腐风暴。上半年,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公安部原部党委委员、部长助理郑少东,浙江省纪委原书记王华元,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天津市原市委常委皮黔生等相继倒台,辽宁省人大副主任宋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李堂堂、贵州省政协主席黄瑶等三名省部级官员因涉嫌违纪相继被中纪委调查。今年反腐尤以重庆为显赫,据了解,2954名涉黑人员被缉拿归案,陈明亮、岳村、黎强等67名黑恶团伙首犯和骨干先后被警方执行逮捕,“保护伞”文强等10名厅级、20名县处级以上干部落马。高官的落马频率之高实属罕见。
2010年1月8日,中纪委副书记李玉赋在召开新闻发布会时宣称,中纪委监察部与中组部、公安部、司法部、外交部等15个部门,已经建立了防范违纪违法公职人员外逃工作协调机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随后,4月16日,一个人口不到25万人的江西省黎川县跨出了中国党风廉政建设的一大步,正式推出《黎川县新任科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办法(试行)》,19名新任科级领导干部财产收入情况“裸身”示人。
在全国各地碎片式的试点中,黎川县之所以备受关注,在于其一体化的“申报-公示”模式全方位的展示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机制可行性和“群众反映方式”。其对于制度防腐的探索,也为我国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提供了良好范本,对推动我国的官员财产申报公开立法具有积极意义。但“黎川模式”只是开启了“破冰”之门,需要更多响应者,期待国家尽快出台《官员财产申报法》,为财产申报制度提供全面系统的、更有约束力的法律依据。
走向“阳光”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防止腐败发生的有效手段,最早起源于240多年前的瑞典的家庭财产收入申报制度被称作一项“阳光法案”。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是有关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的制度,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个制度一直被延续下来,并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由于其反腐效果被实施该制度的众多国家所验证,所以至20世纪80年代后逐渐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并完善。
据了解,新加坡同不少北欧国家一样,实行高薪养廉制度,其总理的年收入高达200多万美元,是美国总统的5倍、日本首相的7倍。但“高薪”背后,更有着严密的防腐、反腐制度。较之美欧,新加坡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更为全面和深入。该国法律规定,上至总理,下至刚入职的普通公务员,全部纳入财产申报范围。
新加坡的《公务员纪律条例》规定,公务员不能接受公众人士的礼物和款待,因公务接受的礼品必须如实报告,价值超过50新元必须交公,否则就以贪污受贿罪论处,面临5-7年的牢狱之灾,还要将入职以来每月薪金的40%比例积累下来的全部公积金和养老金上缴国库。政府每年发给每个公务员一个日记本,公务员必须每天记录公私活动情况,由监督部门审查,若有隐瞒作假,即予处罚。有位狱警一向奉公守法,但有一次接受一名罪犯的15新元为其买了一包香烟,就被指控犯有贪污罪,被判处1年监禁并罚款15新元,开除公职。新加坡法律规定,对任何被开除公职的公务员永不再用。
在美国,法律对财产申报中的违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各单位可对当事人直接进行处罚;司法部门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可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可提出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监禁。不仅如此,法律还对官员收受礼物做了明确的规定,包括政府雇员不能从外国接收超过“最低价值”的礼物。如政府雇员收到的礼物价值超过335美元,就必须申报上缴。
美国由于建立了一套比较严密的财产申报制度体系,虽然也有官员腐败的丑事发生,但是长时期来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上。
毋庸置疑,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一项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较为完备的制度。这个制度已被列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目前,全世界超过90个国家和地区都实施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这次政策的出台,表明了我们政治改革的路径是一致的,但是任何一项工作的推行,都不能激进,激进式改革不仅没有推行的土壤,也没有推行的动力,反腐也不例外,需要从基层的创新中获得宝贵经验,需要很多成熟的因素才能化为政治的决策。对此,中央一直在局部推动这项工作,鼓励一些地方、一些领域的岗位进行“破冰”试验,以获得借鉴。去年,四川高县、重庆江北区陆续进行的官员财产申报“试水”,对我国的官员财产公开立法具有积极推动意义。
无论如何,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只是我国根治腐败的第一步,反腐之路任重道远,既然下了决心,就应坚决执行,不能再让申报制度止于表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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