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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集体土地拆迁首次统一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15日 09:25  中国经济网

  近日,苏州市委、市政府审议通过了《苏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共6章38条,初步建立了全市统一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管理体制、政策框架和拆迁程序。

  《暂行办法》自12月1日起开始实施,根据规定,苏州各县(市)人民政府、吴中区、相城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将根据《暂行办法》,尽快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以便与《暂行办法》配套实施。

  首次统一拆迁政策

  据相关人士介绍,由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在立法依据和司法程序上尚不完备,苏州市未曾出台过统一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全市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区位环境、项目性质、建设程序等,制定了各自的具体操作办法,出现了安置政策不尽相同、补偿标准高低不一、拆迁群众互相攀比的状况。因此,苏州市制定《苏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全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统一管理、规范拆迁补偿安置程序。

  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因城乡规划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使用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面附着物,并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需执行《暂行办法》。

  拆迁前需评估风险

  根据《暂行办法》,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的,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征求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备案的同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依据等有关事项,在房屋拆迁范围内公告。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方可选择经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定公布的具有相应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拆迁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拆迁人应当在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确需延期拆迁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公告。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采用统一的文本格式。

  评估价可申请复核

  根据《暂行办法》,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分为住宅房屋拆迁和非住宅房屋拆迁。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房屋安置、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安置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等方式。选择房屋安置方式的,拆迁人以认定的安置面积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互结差价结算。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等因素,以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的认定办法,被拆迁人的计户方法,由所在地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被拆迁人所有的禽畜棚舍、花草树木、围墙等其他地上附着物,由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补偿。

  评估机构按规定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送达被拆迁人。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复核报告。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暂行办法》规定,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付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自行过渡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付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拆迁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助;被拆迁人在拆迁人设定的奖励期限内搬迁的,拆迁人应当给付搬迁奖励费。

  (来源:现代快报)

  (责任编辑:王沥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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