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车船税将实行新征收标准,降低小排量税负,提高大排量税负
征税标准对比
新标准1.0升(含)以下年交税额120元
现行标准税额260元
新标准1.0升以上至1.6升(含)年交税额300元
现行标准税额400元
新标准1.6升以上至2.0升(含)年交税额360元
现行标准税额400元
新标准2.0升以上至2.5升(含)年交税额660元
现行标准税额400元
新标准2.5升以上至3.0升(含)年交税额1200元
现行标准税额400元
新标准3.0升以上至4.0升(含)年交税额2400元
现行标准税额400元
新标准4.0升以上年交税额3600元
现行标准税额400元
12月5日,市长黄奇帆主持召开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车船税实施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市车船税实行新的征收标准。此次征收标准调整将税负与排量挂钩,减轻了小排量车辆税负,适当提高了大排量车辆税负。
按照办法规定,全市乘用车、摩托车选取国家给定的低线税额标准,客车、货车保持不变,具体内容见制图,其中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年交税额300元,与现行税额400元相比,减少100元,1.6升以上税额根据排量不同逐步增加。
综合来看,全市税负降低的车辆占比为80.6%,税负不变的车辆占比为13.6%,税负提高的车辆占比为5.8%。根据市政府第60次市长办公会精神,我市车船税收入将由区县级收入调整为市级收入,用于区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我市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定为: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投保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会议还审议通过了《重庆市金融中心建设“十二五”专项规划》,听取了《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关于建设我市与巴西巴伊亚州建立友好市州关系的汇报》、《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关于建议授予巴斯夫董事会副主席簿睦乐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汇报》等事项。
市领导马正其、童小平、凌月明、吴刚等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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