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通读了沈家本第五代孙沈小兰和蔡小雪合著的人物传记《修律大臣沈家本》,很有一番感慨。
一、修律大臣沈家本值得高度重视
当代的中国人,尤其是年轻人,了解沈家本的可谓凤毛麟角。我在一些大学的法学院担任兼职教授,每当问起沈家本这个名字时,多数大学生也是一脸的茫然。
沈家本何许人也?沈家本,字子惇,号寄簃,清浙江湖州人,生于1840年8月19日,逝于1913年端午节,享年73岁。沈家本以修律为世所闻,以法学为世所颂。1901年仓皇出逃的慈禧太后下诏变法。鉴于沈家本在研究旧法学方面的突出造诣,清廷谕令沈家本为修律大臣。领命之后,他与另一位修律大臣伍廷芳一起,为推进清朝的法律改革,可谓不遗余力。著名法学巨擘杨鸿烈先生认为:清代最伟大的法律专家不能不推沈家本!他是集中国法学大成的第一人,且深懂大陆、英美法系,能取人之长,补我所短。另一位著名法学家张晋藩先生对他的评价是:沈家本是晚清爱国忠君并具有改良维新思想的新官僚,也是博古通今,连贯中西的法学大师。他对于中国法制的现代化、法学的繁荣和法律人才的培养,做出了足以彪炳史册的功绩。我国台湾地区著名法学家黄静嘉更为热烈地赞扬:归安沈家本为我国法制现代化之父。既然如此,我们不能不高度重视沈家本。
二、清末法制改良值得高度关注
沈家本担任修律大臣后,主持建立专门的修订法律馆,目标坚定而明确:大量翻译外国法律及著作,同时大刀阔斧地对大清律例进行改造。1905年,在沈家本的主持下,制订了一系列律例,其中最重要的是向朝廷上呈了《删除律例内重法折》,力主废除凌迟、枭首、戳尸、缘座和刺字等酷刑。同时,筹办法律学堂并奏请派员前往国外考察法制变革情况。1906年,伍廷芳因不堪忍受没落清廷的保守与僵化,以给父亲修坟为由,拂袖而去。在修律前景极为艰难的情形下,沈家本顶住重重压力,紧锣密鼓,仅四月一个月内,就向清廷连续上呈了一系列有关法律改革的奏折,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并撰文《禁革买卖人口变通旧例仪》,力主废除奴婢制。1906年9月,沈家本调任大理院正卿,成为中国近代史上最高法院的首任院长。同年9月,沈家本再次出任修律大臣,重新组建改革后的修订法律馆。同时出任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所中央官办的法律学校——京师法律学堂的管理大臣。在其退出官场之后,仍不顾年老体弱,以极大的热忱继续他的著述和编纂,其中最具创举的当属《历代刑法考》。上述活动,促进了中国法制划时代的进步,由此也奠定了沈家本在中国近代法制进程中的重要地位。
三、清末法制改良的教训值得深入研究
沈家本推行的法律改良,由于触及到了满清高层的既得利益,因此遭到强烈反对。不仅如此,他所推行的现代平等的法制理念,也遇到了封建礼教派的强烈反对。本来,张之洞是沈家本担任修律大臣的三大推荐人之一,但在维护旧礼教的问题上,他却挺身而出,力批沈家本,阻止新法的出台。1908年10月,张之洞逝世,但礼法之争非但没有平息,反而愈演愈烈。王公大臣大多站在礼教派一边,强硬维护封建伦理道德:亲亲之义,男女之别。沈家本所要坚持的却是一律平等:官与民平等、男人与女人平等。宣统三年,即1911年,年逾七十的沈家本终因礼教派的一再弹劾,于无奈中辞去修订法律大臣。然而在礼法之争的激烈交锋中,法理派虽败犹胜。直至辛亥革命之后,民国政府所颁布的司法令中,向民众明确宣布部分援用沈家本主持修订的《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和《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
当前,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我们正在进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变革。党的十八大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时代不同了。当前建设法治国家的条件比起沈家本所处的时代优越多了,但是,温故可知新。了解沈家本其人以及清末法制改良的教训,对于我们今天所致力于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还是不无裨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