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农民的自组织能力不是空谈就能实现的。现在很多学者在讨论农村公民社会的建设,谈农民自组织能力建设。但是不管公民社会也好,还是自组织能力也好,其建设必须有一个具体的、可操作的抓手。我认为合作社就是农村公民社会建设和农民自组织能力提升的有效抓手。现在很多地方都在积极推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但是在推行过程中,也遇到很多困难,其中最大的一个困难是农民的认同度比较低。农民对合作社还存在很多误解,他们不了解合作社,不了解合作的途径和意义,不了解合作社的内部治理与运行规则。
我国的合作社运动,最早是一批知识分子从欧洲和日本等地将合作社的制度移植到中国来,在中国农村不遗余力地推广合作社。但是,由于合作社制度是简单地由外国引进,因此就不可避免地遇到水土不服的问题,20世纪20年代以来,知识分子们能办好而且能够长久持续的合作社寥若晨星。
从此,我国合作社发展走上不寻常的曲折之路。在20世纪30年代,是我国农民合作社的早期发展阶段。当时的国民政府积极推行合作社,不仅投入大量人力和财力,而且还制定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相应的政府机构来推动合作化,因此我国乡村合作社运动有了一定进展。但是由于混乱的政治局势以及后来的抗日战争,导致合作社发展受到挫折。第二个阶段,是1950年代初期,农民合作社在新中国的初步发展阶段。此时农民的合作社迅猛发展,而且在初期基本符合农民的意愿,合作社对农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三阶段,是1950年代末期到70年代的合作社运动曲折发展时期。在这个阶段,合作化运动逐渐偏离正确轨道,农民退出权的缺失和政治意识形态的力量,逐渐使合作社原则扭曲,在很短时期内由初级社到高级社再到人民公社,跨越式进入共产主义“大同社会”。这种非常规发展方式,最终导致人民公社体制在20世纪70年代的几年间就迅速土崩瓦解。但是我国台湾地区的农民合作社有了比较大的发展,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支撑了我国台湾农村经济的转型与高速增长。
第四阶段,1980年代之后,农民合作社出现崭新态势,合作社在农民自愿、自发的前提下,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到现在,我国农村的合作社组织有15万家左右。通过大量的田野调查,我深切地感受到,农民合作社有旺盛的生命力,也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我在凤阳调研农民合作社的过程中以及后来写的数篇札记中,都强调合作社是“自由人的自由联合”。农民选择组建一个合作社,还是不组建一个合作社,以及要组建何种形式的合作社、组建何种层次的合作社,应该有自己的自由。他们必须出于自己的理性判断和成本收益计算,来决定自己是否加入一个合作社,而且在加入合作社之后,仍旧可以保留自己的退出权。这是合作社的灵魂所在。回顾历史,第二阶段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它从反面说明,在农村变革中,在农村合作化过程中,如果不尊重农民的自主选择权,那么这样的合作社注定是要失败的。政府一厢情愿地极力推行,不管客观的生产力条件、不顾当时农民的认识与理解水平、不顾农民的个人意愿,就强力地推行合作社,而且在短时间中进行超常规“过渡”,这是这次合作社运动失败的根本原因。
农民在高度僵硬、没有任何自由选择权利的农业生产体制下,被迫在非常短的时间内由初级社向高级社再向人民公社过渡,生产积极性严重下降。20世纪50年代,大多数农民刚刚感受到土地改革带来的好处,多数人的愿望还停留在互助合作阶段,就在批判“小脚女人走路”中匆忙完成合作化。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又没有经过一段时间的巩固,就急忙从初级社向高级社转变,有的农民是从互助组甚至是个体单干而直接跨入高级社的。如此迅猛的所有制变革,并没有经过农民的同意,而是自上而下推行,严重违背了农民意愿。初级社评工记分和股份分红,较好地体现了按劳分配原则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的结合,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使社员的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达到统一。在高级社中,生产要素退出分配领域,社员集体劳动,评工记分,按工分进行分配,已经有平均主义“大锅饭”倾向,但主体毕竟还是按劳分配,因此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调动农民积极性。人民公社却实行供给制与工资制相结合的方式,这种分配方式实际上是奖懒罚勤,严重挫伤农民积极性。加上“共产风”、“命令风”,不自由的生活集体化,更使得农民对人民公社的优越性有所质疑(罗平汉《农村人民公社史》,第168~169页)。
农民在这场“穷过渡”和“大跃进”过程中,付出了很大代价,甚至是生命代价。首先是农民个人财产受到极大损害,“一平二调”就是无偿平调农民的劳动力和各种财产。比如湖北沔阳县海通公社,在“一平二调”和“共产风”中乱调劳动力349个、土地8082亩、房屋1512栋、资金53万元、粮食53万斤、农具35040件、耕牛84头、木料84万斤、砖瓦147万块、家具24906件。广西邕宁县五塘公社,被“共产风”刮走的东西包括土地1.17万亩、鱼塘316亩、劳动力651个、耕牛94头、马47匹、猪52头、鸡鸭321只、房屋44间、砖9万块、木材7000多条、胶轮木车352架、粮食24万多斤,拆毁房屋235间(《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册,第275页,第690页)。“共产风”使农民物质利益受损严重,农民非常不满,形容“共产风”是“见钱就要,见物就调,见屋就拆,见粮就挑,上至树梢,下至浮土,什么东西都刮到”(《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第620页)。
1959~1961年的大饥荒导致的大面积非正常死亡是农民付出的最惨重代价。1960年人均粮食消费比1957年下降23.9%,猪肉消费下降72.7%,由于口粮不足和营养不良,全国农村出现大面积浮肿和非正常死亡。据推测,1959~1961年的非正常死亡和出生率下降减少的人口数,总共在4000万左右,这个惨重后果,主要是由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制度的弊端所引起的(罗平汉《农村人民公社史》,第196~198页)。
因此,合作社的成功,取决于三个因素:第一条,就是合作社一定要实现“自由人的自由联合”。这是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社会的重要标准。合作社也是如此。惟有实现“自由人的自由联合”,惟有赋予每一个合作社社员自愿加入和自愿退出的权利,合作社才会有效率,也才会有持久的成功。如果剥夺了合作社社员的退出权,合作社社员不是自愿加入也不是自由退出,那么合作社就失去生命力。
第二条,合作社的成功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生产力条件。在一定的生产力条件下,农民会自发产生合作的需求,借以改善自己的生产条件和市场环境。但一定不是拔苗助长式地不顾客观的生产力条件而硬性推行合作制度。超越生产力条件,不尊重农民的自发需求和自主意愿,其结果只能是与初衷背道而驰。历史上的教训不可不汲取。
第三条,合作社的成功必须有赖于农民内在的合作精神的发扬。很多办合作社的朋友对我说,农民素质低,难以搞好合作社。我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实际上,不是农民的素质问题,而是农民对历史上的那种合作社心有余悸,因此对建立合作社抱有警戒心理和误解。他们担心加入合作社后会失去自由,担心合作社这种制度会剥夺他们的一些权利。农民的观望和怀疑是有道理的,这说明农民是一个高度理性的群体,他们的保守,是现有资源约束条件下和抗风险能力条件下的一种理性选择。政府、媒体、学术界的使命,就是要向农民介绍正确的合作社理念,让这种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发挥他们伟大的合作精神。
“公司领办型合作社”:当前中国的非经典路径
当前,农民合作社发展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2007年7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入了一个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涉及的产业和服务领域逐步多元化,能够为农业产业化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同时为适应农业产业化和集约化的趋势,新型合作社在自主品牌建设和专业化方面也有了迅速的发展。有相当数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成员共同投资,兴建了一大批从事农产品加工的经济实体。越来越多的专业合作组织品牌意识不断增强,有的注册了自主产品商标,有的建立了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并获得了相关认证,有的将成员产品组织起来出口国际市场。根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08年,全国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自主拥有注册商标26600多个,取得无公害、绿色和有机等“三品”认证3267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