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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导:金融创新的必由之路(3)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1日 04:14 金融时报
我国金融创新存在的主要问题 记者: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金融创新存在哪些问题? 何德旭:前面说过,在一定意义上,金融发展源于金融创新,我国的金融创新为金融业的发展起到了强大的推动作用,但与此同时,还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是我国的金融创新基本上是政府主导型,或金融监管部门主导型。二是金融创新主要表现为注重形式的数量扩张,质量较差。现有金融创新的重点放在易于掌握、便于操作、科技含量低的外在形式的建设上,如金融机构的增设、金融业务的扩张等,而与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经营机制方面的创新明显不足。三是模仿性创新多,真正由我国首创、具有中国特色的原创性创新极少。四是金融创新中忽视成本与效益。西方国家金融创新多出于追求利润和规避管制的目的或动机。基于此,西方国家每推出一项金融创新,都会经过系统的策划和研究,并充分考虑其成本与收益、需要的技术条件、市场需求程度、推广的经济规模等。而我国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往往偏向于在无序竞争中抢占市场份额,甚至出现了许多不计成本乃至负效益的金融创新。五是金融创新还没有成为金融机构有效降低成本、增加盈利、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六是金融创新是在环境并不太完善的背景下进行的。比如,金融体系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金融管制仍相当严重(利率水平、业务范围、资本市场等),这些都使金融机构创新的空间受到很大限制。 构建以市场为主导的金融创新机制 记者:面对经济全球化、金融管制放松、产业边界模糊、信息技术快速发展、顾客需求日益多元化的经营环境,以及前面所提到的金融创新现存的问题,我们怎样建立一种切实有效的金融创新机制? 何德旭:在理论上,具有经济意义的金融创新必然表现出两种功用:一是为市场参与人提供新的交易机会,使其获得新的收益机会或新的风险管理能力,从市场的角度看,也就是增进了市场的完全性。二是降低市场参与人在证券交易中的相关成本,包括内生于市场运行机制的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引致的代理成本等,从市场的角度看,是增进了市场的有效性。因此,要对金融创新进行重新定位:第一,金融创新是工作在金融第一线的金融家的行为。熊彼特曾经说过,创新是企业家的基本职能,企业家是进行“创造性的破坏”,从而带来财富的不断增加。所以,创新决不是政府行为。第二,金融创新不是政府或者金融监管部门设计的结果。政府渗透太深很容易演变成一种“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徒有虚名。第三,有必要明确政府在金融创新中的定位。政府应该做的是监督管理方式方法的创新、体制创新、环境创新。不能越俎代庖。第四,好的制度安排(包括激励机制)至关重要,能够为优秀的金融家提供创新动力和压力。第五,目前的一些金融创新方式必须转变:要从政府或监管部门主导的金融创新转向金融机构或者市场主导的金融创新;要从模仿性金融创新转向原创性金融创新。模仿可能只是创新的一个初级阶段,相对较为容易,因而缺乏真正的竞争力。改革开放以来,许多金融机构、工具、产品和服务都是通过模仿建立起来的,但在金融全面开放、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进行原创性的金融创新已迫在眉睫;要从“运动型”的金融创新转向“常规型”的金融创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创新不是个人行为而是群体行为,不是偶然事件,不是搞“运动”和“突击”,而是一个经常性、常规化的工作,金融机构要有相关的工作安排、财力安排、人力安排,并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市场为导向、竞争为手段、安全为保障、效益为目标”的原则来指导业务创新。第六,在金融创新中要正确处理与金融监管的关系。金融机构进行创新的目的不是为了对抗管制,而是为了更好地开展业务以获取更大的利益。所以,金融机构应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强化风险意识,把回避风险作为创新的首要前提。作为监管部门,要把监管的重点放在金融机构业务创新的风险防范上,为降低金融机构的创新风险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第七,政府要加大经济、金融制度创新的力度。金融制度的创新既是广义金融创新的构成部分,同时又是狭义微观金融创新必不可少的外部条件。我国金融制度的创新重点在于逐步放松金融管制和不断完善金融监管。 苑德军:任何金融创新活动都有风险,金融创新风险与金融创新的整体过程相伴相随。我国现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金融创新的需求巨大,金融创新的发展空间相当广阔,因而加强金融创新风险监管,对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国家金融安全,意义也更加重要。构造有效的金融创新风险监管机制,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建立科学的金融创新风险量化体系。这是金融创新风险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有效防范金融创新风险的前提。因为只有搞清各种金融创新风险的分布状况及实际的风险程度,金融微观主体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金融监管部门也才能明确监管的方向和重点,从而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因此,必须根据不同创新产品的风险状况,制定相应的风险衡量办法,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评价体系。对于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量化,由全球一些大银行和大证券公司组成的国际金融协会及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已经给出了很好的揭示框架,应该结合我国国情加以借鉴运用。 第二,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监管。随着资本市场产品结构和交易方式结构创新进程的深化,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风险相对较高的金融创新设施将推出。而利率市场化和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深入,将使转移和控制利率、汇率变动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得以面世。投资于国际金融市场的理财产品也会越来越多。在这样的情况下,“市场准入”监管就显得十分重要,它是防范衍生交易风险的第一道关口。监管部门对拟上市交易的衍生工具要严格审查进而决定是否批准,同时严格审查各种交易机构的资质和经营条件,把不合要求、资质低下的交易机构排除在市场大门之外。通过对上市交易的衍生合约的审批和上市品种的控制,还可从总体上把握交易风险,使衍生交易发展与经济金融的发展相协调。 第三,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信息披露不规范甚至虚假,是诱发金融风险的不容忽视的原因。因为它容易混淆视听,使监管当局作出错误判断,从而丧失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最佳时机。尼克·里森造成了巨额亏损却对外谎称盈利,以虚假信息误导监管当局而导致了一个老牌银行的垮台。因此,金融机构必须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和监管当局提供与创新产品有关的交易信息与财务信息,这不仅是尊重投资者知情权、便于投资者自我选择决策的需要,同时也可使监管当局及时了解创新产品的风险状况,并据以采取相应的防范和控制措施。目前,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存在很多问题,如有的银行在推销理财产品时用达不到的高收益率误导投资者,在投资运作过程中也不向投资者及时提供相关信息。这种情况必须改变。 第四,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监管当局应建立和恪守“公平”、“公正”的交易规则,鼓励各类金融结构在平等基础上展开创新竞争,避免人为的操纵与垄断。监管当局对金融交易活动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努力造就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防范市场风险。 强化金融创新监管,应处理好正规的制度安排与非正规的制度安排之间的关系、监管成本与监管收益的关系。既要防止监管过度,又要防止监管不足。 记者:现在和未来一段时期,我国的金融创新应把重点放在哪些方面? 苑德军:从中国现实的金融环境出发进行分析,未来金融创新的重点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创新。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是最具发展潜力也最具竞争性的业务领域,自然也是创新需求最多、创新空间最为广阔的业务领域。各家商业银行要扩大中间业务的市场份额,在中间业务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必然会在中间业务创新方面加大投入,从而促使更多的创新业务和创新产品面世。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创新,是未来金融业务创新和金融产品创新的重点。二、金融衍生产品方面的创新。这是未来金融产品创新的一个重要方向。随着经济、金融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的增强,金融运行中的风险加大,微观经济主体对防控各类金融风险的需求日益强烈。与此相适应,期货、期权、互换、掉期等各类金融衍生产品将越来越多地显身于金融市场之中。三、资本市场结构创新。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扫除了资本市场发展的根本性制度障碍,直接融资规模显著扩大,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也迈出了重要步伐。创业板市场即将推出,股指期货市场不久将面世,OTC市场也已启动。资本市场体系的日趋健全与完善,不仅会促进市场的总量扩张,而且将使市场结构发生深刻变化。伴随资本市场在中国金融体系中地位和作用的提升,资本市场结构创新将成为中国金融创新的一大亮点和主要内容。四、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带来的金融制度创新。从分业经营走向综合经营,已成为中国金融业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近年来,综合经营的发展势头很猛,金融业内部各行业之间、金融市场各子市场之间互相渗透、彼此融合的情况越来越突出,分业经营的壁垒早已打破。金融业经营模式的这种转变,给中国金融业带来的变化是革命性的,其不仅会促进金融机构经营理念、经营方式的转型,催生出更多带有混业色彩的金融产品和金融组织,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组织的创新,更重要的是会“扬弃”原有的融资制度、金融监管制度、金融法律制度等制度层面的东西,使总体金融制度发生“质”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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