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无理制裁中国四企业 我国已提出严正交涉

2013年02月20日 06:57  法治周末 微博
2012年1月17日,韩国首尔,市民在外交和贸易部外举行示威活动。 2012年1月17日,韩国首尔,市民在外交和贸易部外举行示威活动。

  美国将国内法当成国际法

  法治周末记者 汲东野

  2月9日,正当全球华人仍在欢庆2013年春节之时,美国国务院以违反《防止伊朗、朝鲜和叙利亚核扩散法案》为由,对包括4家中国企业和一名中国个人在内的14家外国企业和个人实施了制裁。2月11日,美国国务院网站正式公布了这一制裁决定。

  据报道,被列入制裁名单的包括保利科技有限公司等5个中国企业法人和个人,还有深圳市倍通科技有限公司(BST Technology and Trade Company)、中国精密机械进出口总公司(CPMIEC)、大连经贸公司LIMMT及公司业务经理李方为(英文名为Karl Lee)。

  美国引用其国内法,在中国春节期间对中国公司实施制裁,引发中国企业和政府的强烈反对。

  制裁发出后,据新华网引述,保利科技有限公司即发表声明,表示强烈抗议和坚决反对。“美国依据其国内法律对我公司实施制裁,是毫无根据和毫无道理的。我们强烈要求美国尊重事实,立即取消对我公司的制裁。”

  保利科技有限公司表示,该公司是合法注册和经营的中国企业。几十年来,保利科技有限公司严格遵守中国法律以及中国加入的相关国际法规、条约,依法经营,从未帮助过任何国家或地区发展违禁武器,也没有向任何受联合国[微博]安理会决议制裁的国家或地区出口或承诺出口违规产品和技术。

  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2月11日指出,中方已向美方提出严正交涉。中方敦促美方立即纠正错误做法,撤销对相关公司和个人的无理制裁,停止做损害中方利益和中美关系的事。

  她表示,中方致力于维护国际防扩散体系,已建立一整套与国际接轨的出口管制法律和措施,并严格有效执法,成绩有目共睹。中美应推进防扩散领域的务实合作,而不是动辄以制裁相威胁和损害对方利益。

  2月13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表示,美国国务院不负责任地对中国企业和个人实施制裁,且不提供任何证据,这种肆意的单边主义做法已多次发生。美方行径损害中国企业利益,扰乱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不利于双边经贸关系发展,中方对此坚决反对。

  沈丹阳说,我们要求美方纠正错误做法,为中美经贸关系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截至目前,美国相关部门还未对此事作出任何回应。

  这一行为同时也引发了对美国制裁措施的争议,对此法治周末记者专访了澳门大学法学院院长莫世健教授。

  法治周末:美国国务院在公告中称,有迹象表明这些企业或个人曾向伊朗、朝鲜或叙利亚输送或购买了多边出口管理条例中的设备和技术,或是未被列入该条例,但相当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巡航、弹道导弹的武器。您是怎样看待这一制裁决定的?

  莫世健:简单来讲,美国此次制裁行为的问题是用国内法的手段强行推行自己的国际政策。这是大国利益博弈中的“小事”。总体来说,美国是把合法和违法的东西包装在一起,借机推进自己的国际政策。其中有的部分有公约依据,但是有些东西肯定就是打擦边球。把美国的一国意愿包装成多国集体行为,这样能给他增加点合法性。但是,多国集体行为在国际上也是有争议的,没有公约、条约,想干就干,那怎么可以?

  法治周末:美国国务院公布了此次制裁的依据——《防止伊朗、朝鲜和叙利亚核扩散法案》,这是一部什么样的法案?

  莫世健:美国的《防止伊朗、朝鲜和叙利亚核扩散法案》像是一个将部分美国国际政策和国际公约,或多国合作行为混合包装的产物。《防止伊朗、朝鲜和叙利亚核扩散法》,这个法律最初是源于2000年的伊朗核不扩散法,后改名扩展加入叙利亚和朝鲜。

  法治周末:美国长期以来引用其国内法,霸道制裁他国企业、金融机构的行径,已备受诟病。这些制裁活动的依据以及制裁决定本身是否符合国际法?

  莫世健:我个人认为,不能笼统地说制裁根据的法律是否违反了国际法。因为这个法律有一些依据,有些是有国际条约依据的,有些不是依据国际条约。需要个案而论。

  如果判断美国政府按照此法律所作决定,是否违反国际法或是否有国际法依据,则需要个案研究才能得出结论。但是要搞清个案是否违反了相关国际规则需要证据,需要美国政府提供其行政决定的依据。这些依据很可能只有相关公司和个人通过美国内法程序才能论证。诉讼成本和各种不便构成相关公司和个人按照美国内法保护自己权利的障碍。

  法治周末:美国处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一贯做法是怎样的?

  莫世健:根据美国一贯作法,美国通过扩展解读一些所谓国际规则或国际共识以推行其单边国际政策是很可能的。事实上,不少美国的国际法专家和国际政治专家似乎都有意识或无意识地相信,美国国内法律规定和实践都是国际法的有效渊源。这种认知混乱当然会导致大量美国国内法所谓长臂管辖或域外效力的滥用。

  法治周末: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2月11日指出,美国援引其国内法,对中国公司实施制裁,严重违反国际关系准则,损害中方利益。中方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美国这些制裁措施是如何损害中国利益的?

  莫世健:此次美国的制裁行动主要有两点可关注的无理之处:首先是美国在利用其国内法行使自己主权的时候,有可能侵犯到别国的主权。

  虽然美国可以根据其政治需要制定任何国内法,但这种具有长臂管辖或域外效力的法律不能侵犯他国的主权和立法权。这种侵犯他国主权的行为是不应被鼓励的。

  我个人认为,原则上来说,如果没有任何其他国家的国际合作,只是美国单方的行动,这种制裁就把主权扩张的太远了,其他国家会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本国主权。

  法治周末:我们知道,国际法的渊源包括三个方面,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美国制裁措施是否符合这些国际法规则?同时联合国就防止伊朗、朝鲜和叙利亚核扩散作出了多个决议,这也是多国共同支持的行为,这是否算是美国制裁措施合法的依据?

  莫世健:就国际法规则而言,如果美国法律是以国际条约为依据的,则该法律会引起较小争议。如果有争议的话,也主要涉及公约条款的解读和适用。

  如果是以所谓国际习惯法为依据,则争议可能大于前者,因为国际社会对许多国际习惯法的内容和涵义都有不同理解。

  如果是以所谓国际社会共识或安排为基础,则会引起更大争议,因为几个或多个国家的联合行动不等同于国际法的立法。

  这种国际联合行为或共识是在打国际法规则的擦边球,是一种将国际政治和国际法律混淆的作法。几个国家有共识就可以搞国际行动了吗?这也是有争议的问题。如果这种延伸什么依据都没有,就是将本国的国家政策延伸至境外。

  法治周末:您提到此次美国的制裁行动主要有两点可关注的无理之处,第一点就是美国行使自己的主权可能侵犯其他国家的主权,还有一点是什么?

  莫世健:美国制裁行动的第二点无理之处是这种制裁的直接结果会导致贸易歧视。制裁规定主要是禁止这些被制裁的企业在美国的经济行动,比如禁止美国政府机构与其交易、合作,这些企业也不能在美国从事商业活动,现有的美国商业活动执照要被吊销等,这都是对所制裁的企业构成的一种贸易歧视。

  执行美国《防止伊朗、朝鲜和叙利亚核扩散法案》和WTO所规定的自由贸易原则是两个问题。美国不能简单地以违反其国内法为由在贸易方面歧视中国企业。

  因为WTO的相关协定都规定了一些自由贸易的例外,而美国的决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则必须个案而论。需要根据美国行政决定的证据和相关公司和个人被影响的具体权利判断。比如,这些企业具体做了什么,法律对此事怎么规定,企业的行为是不是违反了规定。

  贸易歧视也必须要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法律,如果不符合WTO的法律,就违反WTO准则。当然,这还涉及所谓的诉讼成本问题。WTO违法问题需要政府参与,而政府间的博弈需要考虑很多因素。

  法治周末:根据此法案的第三部分,具体制裁措施还是很严厉的。比如:美国政府不得与被制裁企业或个人有任何贸易或技术往来。美国政府也不许向被制裁对象出售任何《武器出口管制法》中所涉及的武器和军事装备。同时,美方不得向被制裁的个人发出交易许可,已经发出的许可证也将注销。该制裁已于今年2月5日正式生效,期限为2年。这些措施是否违反了世贸组织规则?

  莫世健:这里涉及的另一问题是制裁之后的经济处罚,其中涉及到WTO问题的,又需要分个案讨论。经济处罚就是不允许你做交易了吗?美国政府不能卖了,是不是其他美国公司也不能卖了?这样做是不是违反了WTO的规定,需要根据个案来看,不能一概而论。因为WTO的协议很多,在每个交易下面,这种歧视行为是不是符合协议中所规定的例外。

  法治周末:受到制裁的企业能否对这些制裁措施提出诉讼,讨个说法?

  莫世健:针对此次制裁事件,其每一个制裁是否合法,我们都不知道。就看美国是否会公布具体的制裁理由,即我们说的“证据”。即使给出制裁的理由,也不知会给到什么详细程度。这个制裁决定是由美国几个机构联合作出的,是一个行政决定,而不是法院裁定。如果相关公司和个人不满意此行政决定,可以提起诉讼,只是诉讼成本可能太高,加之该案的政治因素,一般不会有人去做。

  对于贸易歧视问题,也可以通过美国内法律途径打官司告美国政府,但也许成本太高,如果诉讼成本高于相关公司和个人从事美国贸易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也就很可能没有诉讼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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