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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世界各国在行动(3)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11日 10:48  深圳商报
反垄断世界各国在行动(3)

微软公司创始人比尔·盖茨


反垄断世界各国在行动(3)

欧盟对微软处以史上最高罚款


反垄断世界各国在行动(3)

5月30日,在澳大利亚的黑德兰港,一名男子修理必和必拓公司的标志。



  日本《反垄断法》最早于1947年4月颁布,全称为《关于禁止私营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为进一步促进市场自由竞争,日本还陆续制定了与此配套的《赠品标识法》、《工程项目承包法》和《不公正交易法》等防止企业垄断经营以确保公平交易的相关法律,由此建立了一个相对完善的反垄断法律体系。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日本政府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参照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多次对《反垄断法》进行了修改,使其在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日本现行的《反垄断法》是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版本。在这次修订中,日本除了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在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实施的垄断行为自首处罚减免制度外,还提高了处罚标准并强化了公平交易委员会的调查权限。

  根据自首处罚减免制度,对于违反《反垄断法》,但在日本反垄断执法机构——公平交易委员会介入调查前向该委员会自首的企业和组织,可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相关的具体规定是,第一名自首企业全额免除罚金并免于刑事起诉;第二名和第三名自首企业分别减免50%和30%的罚金。

  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加大了对招投标过程中订立同盟和结成产品价格同盟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对大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处罚标准分别提高到其产品销售额的10%和4%。

  (据新华社东京8月10日电)

  美国

  违犯反垄断法处以巨额罚款

  案例

  世界钢铁生产巨头米塔尔公司去年在美国遭遇了麻烦。美国司法部当时裁定:米塔尔公司在美国同时并购马里兰州和西弗吉尼亚州两大钢铁生产企业,有市场垄断嫌疑,因此米塔尔必须出售其中的一家企业。

  到手的优质并购资产必须拱手让出,这让米塔尔无奈的裁定,依据的就是美国的反垄断法。

  在100多年的司法实践中,美国在反垄断裁决上产生了一系列对美国乃至世界经济产生深远影响的著名案例。比如,美国洛克菲勒家族的“石油王国”,因垄断市场最终于1911年被肢解为30多个独立石油公司;曾垄断美国电话市场的美国电报电话公司,也于1984年被分离成一个继承母公司名称的电报电话公司(专营长途电话业务)和7个地区性电话公司。

  美国的反垄断法大致由三部法律组成,分别是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和1914年颁布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及《克莱顿法》。

  《谢尔曼法》可谓世界反垄断法的开山鼻祖,主要内容是禁止垄断协议和独占行为,其中有两个关键的条款:一是任何以托拉斯或其他方式限制州际贸易或对外贸易的合同、联合或共谋为非法;二是任何垄断者或企图垄断者,与他人联合或共谋垄断州际或与外国的贸易或商业之任何一部分者,均被视为犯罪。

  其后制定的另两部法律则是对这一法律的补充和完善。《克莱顿法》的主要内容是限制集中、合并等行为,并明确了价格歧视、独家交易、会严重削弱竞争的并购活动等不允许的做法。《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是纯粹的反垄断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则涵盖了两个法律的内容,同时还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容,此外该法还建立了联邦贸易委员会。

  美国出台反垄断法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19世纪末,随着美国经济的发展,生产迅速集中,导致市场暴利行为及托拉斯的泛滥,严重损害了美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和广大民众的利益。比如,美国铁路巨头操纵煤炭价格,导致1893年纽约煤价暴涨,使社会矛盾日益激化。市场的失序迫使美国政府必须采取相关的立法活动,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市场竞争。由于美国的反垄断法产生于反托拉斯运动,因此,这些法律在美国又被称为“反托拉斯法”。

  根据美国这一系列反垄断法,一旦企业被裁定有垄断嫌疑,将可能面临罚款、监禁、赔偿、民事制裁、强制解散、分离等多种惩罚。罚款的数额很高,一旦企业被认定违犯反垄断法,就要被判罚三倍于损害数额的罚金。

  在具体司法操作上,美国奉行诉讼“多轨制”,其中,司法部可直接对涉嫌垄断企业提起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许多经典案例都是在美国司法部诉讼下得以完成;联邦贸易委员会也可直接进行裁决或提起民事诉讼,但该部门不能提起刑事诉讼。此外,受损企业或普通消费者也可直接对涉嫌垄断企业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三倍的损失赔偿。

  (据新华社华盛顿8月9日电)

  韩国

  国企股份制改造限制行政性垄断

  上世纪60年代,韩国在经济起飞过程中,出于集中配置有限的资金和资源的考虑,有意识地在各行业扶持重点企业,形成独特的“财阀”制度。这些“财阀”企业为韩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出了贡献,但也带来了极少数企业高度垄断市场的弊端,引发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

  随着韩国经济模式由政府主导型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韩国政府推出一系列反垄断法规,规范公平交易行为,限制市场垄断,保证了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韩国最早的价格垄断事件是1963年的“三粉事件”。当时少数大企业秘密建立价格同盟,将水泥、面粉和白糖这三种粉末状产品价格提高到政府公示价格的3倍至4倍以牟取暴利。

  韩国政府利用限价、销售审批等行政手段治理这些问题的同时,认识到需要建立反垄断法律机制。但当时韩国刚刚开始进入高速增长期,政府对“效率”的关注超过对“公平”的关注,因此韩国第一部带有反垄断意义的立法——《关于稳定物价和公平交易的法律》直到1971年才出台。

  1979年,韩国在经历了第二次石油危机后,发现限价等行政手段对抑制输入型通货膨胀的效果有限。随着韩国在上世纪80年代尝试向市场经济转轨,经济发展重点由发展速度逐步转向稳定,治理垄断问题成为当务之急。1980年12月31日,《关于管制垄断和公平交易的法律》(简称《公平交易法》)出台,成为韩国反垄断的根本大法。

  《公平交易法》对垄断企业进行了定义,禁止其滥用垄断地位,限制企业兼并形成垄断,禁止价格同盟和不公平交易等侵害竞争对手及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为不断适应限制反垄断行为的需要,这部法律迄今已经经过了10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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