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记者 张晓华发自香港 困扰股民的H股股息税一事终于落定。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昨日表示,特区政府已获国家税务总局厘清,有关香港个人投资者就内地企业派发的股息所缴交的内地所得税的安排,个人股东可按1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无需办理申请事宜。
据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言人表示,国家税务总局覆函表示,在香港发行股票的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派发股息红利时,根据内地和香港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个人股东一般可按1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不过,如果从内地在港上市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的个人,为其他国家居民并其所在国与中国税收协定股息税率低于10%或高于10%,则应根据相关协定税率征税。
上述发言人称,香港交易所将发信给上市公司,告知上述有关内地企业派发股息的税务安排。
此前中国政府规定,对持有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H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月4日《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中废止了这一规定。
在随后的6月9日晚间,中国国航在港交所公告宣布,由于国家对H股外籍股东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已经废止,公司将就2010年度向H股个人股东派发的末期股息暂为代扣20%个人所得税。而作出类似决定的还有中石油、中国石化、中煤能源等多家H股公司。市场一度对此激烈讨论并充满疑虑。
此事终尘埃落定。中行周日发布公告称,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港发行的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应缴个人所得税,可根据内地与香港间税收安排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