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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连锁经营的若干法律问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7月03日 14:26 国研网

  特许连锁经营目前已经成为我国零售业的一个浪潮,各种形式的特许连锁经营业已在全国各地铺天盖地地展开起来,但是正如所有的新生事物一样,伴随着其茁壮成长的势头,还有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在特许连锁经营方面还缺少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人们在合作时的随意性还较强,这就更需要商家们自觉地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用现行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减少失误的可能。

  一、契约关系

  在特许连锁经营中,总店与分店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法人单位的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关系中通常不含有合资、代理、承包、雇用的成分,而更多的是围绕着服务标识的转让、货源的供应和经营督导等方面所划定的利益分配原则。换句话说,总店与分店之间没有有形资产的纽带关系,而是基于其共享的无形资产而建立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店对分店的巡视督导,也仅仅是为了维护连锁体系的统一形象和规范,而不能干预分店的正常的独立经营活动。

  一些特许人出于授权的重要性(如著作权许可使用、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管理的可操作性及防范风险等因素的考虑,可能会要求受许人在与其签订特许合同的同时,另外再签订一些其他的相关合同,如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商业保密及非竞争合同、配送合同、终止合同等。这样一来,特许经营合同与相关配套合同之间,有着相互协调、相互衔接的要求,并且这些合同与特许经营体系的其他方面,如受许人的标准、工作手册、CIS等也存在协调与衔接问题。为此,在特许经营体系之下,考虑建立一套完备的内容协调、表述准确、操作顺畅的特许经营合同体系无疑是必要的。

  二、考察盟主

  某些特许经营盟主招加盟者的目的就是为了捞一笔钱。有的皮包公司推出一个项目概念,允诺专人兴音的高回报,招徕加盟者,在获得巨额资金后,便逃之夭夭。另外,也有些公司事先通过广告大肆宣传将有畅销产品问世,诚招加盟者,这当然是先缴保证金,权利金,加盟者在花巨资之后,急切地盼望着能赚笔大钱,然而最终只有失望,这些产品不是没有推出,便是与承诺大相径庭,盟主的目的无非是套取资金或推销次品。

  识别骗子的方法首先是看其承诺的真实性和产品性能价格比,暴利承诺大多是欺诈性的,拿不出样板或样品而又将其吹得天花乱坠者,十有八九是骗子。其次,看其特许经营的历史记录。特许入不仅要表明它有一个好的业务,还应该表明它是一个好的特许者。特许人应该提供的基本情况和统计资料包括:公司特许经营的时间长短、公司直营店的数目和地点、网络中受许人的数目和地点、关门或转手的店铺数目、特许经营网络的增长率、诉讼记录,等等。好的特许人往往乐意与那些可能的受许人及现任的受许人交流情况,而且现任受许人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特许经营网络的晴雨表,可能的加盟者不应错过任何与现任受许人会面的机会。

  三、特许权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名称、产品、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等以合同的形式准予受许人使用,受许人应向特许人支付费用的一种合作形式。因此,特许人应保证对合同所涉及的授权事项拥有特许权,这种特许权一般分为两类情况:

  其一,特许人拥有所授权事项的所有权,这时特许人当然拥有其特许权。但是,倘若特许人在签署本合同之前普与第三方签署过限制其特许权的合同,或其特许权受到国家的法律法规的限制,那么他便没有向他人特许的权利,其所签署的特许合同是无效的。

  其二,合同的特许方不具有所授权事项的所有权,这时受许方应考察对方是否得到了该授权事项的所有者的认可,否则,其所签署的特许合同也是无效的。

  此外,依据我国商标法、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注册商标、专利允许他人使用和实施,应订立书面合同,并确定其使用方式(独占、排他或一般),还需报送商标局、专利局备案。在实践中,有些商家往往不重视这一程序,实际上在进行该程序的过程中,有关部门会检索特许权方有关商标或专利以往的许可情况,这对于保证受许方的权益是有益的。

  四、转让费

  转让特许经营权的费用构成与数量是总店与分店关注的焦点,也是决定能否谈成的最实质性的问题。总店担心在考察、培训和现场指导后,最终却收不到钱,分店又担心交了很多钱,而经营业绩却没有多大的提高。这就需要通过谈判达成一致意见。

  具体来讲,转让特许权经营权的费用构成有四:

  第一、加盟费。这是加盟音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付出的经济代价,通常与经营业绩无关;是按营业面积收取的。加盟费标准一般为20元/平方米—50元/平方米,由双方协商一次性付给,中途终止合同时加盟费是不退的。

  第二、特许金。这是一种与经营业绩有关的经常收取的费用,可按年、按季或按月收取。只收取标准仅仅与营业额有关,为营业额的1%—3%不等。

  第三、执行总店统一要求制作的工装、印刷品、包装物成本之外的管理费。这个费宰一般在3%-5%。这比分店自己定做要划算得多,也是总店与分店共享了规模带来的利益。

  第四、供货加价。即由总店的配送中心向分店供货时,在进价的基础上顺加1%—3%供给分店。这个比例显然低于批发商的价格。

  五、合作的终止

  关于合作的终止,受许人最担心的是在经营好的时候特许人会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协议或增加费用,笔者推荐的对应措施是在合同中写明,当营业额不低于某一指标时特许人不得单方禁止续约。

  而特许人在合作终止时的善后工作主要包括:撤销原受许人的CI标识,退还各种营运资料,并要求受许人履行原合同中所列之保守商业机密和不进行竞争的承诺,等等。当然,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登报等手段将合同终止的情况公之于众,县至通过诉讼来解决各种纠纷。熊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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